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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權利」能否防止確認合約?

2022-05-31

簡介

合約雙方通常會在往來書信中加「保留權利」的字句,以防止雙方在合約下權利受到日後任何行為影響。然而,英國上訴法院最近在SK Shipping Europe Ltd v Capital VLCC 3 Corp (C Challenger) [2022] EWCA Civ 231一案中裁定,即使租船人已向船東表明「保留權利」,但仍不能控告船東失實陳述。

案情

201611月,索償人SK Shipping(「船東」)向市場發布一份文件(「該通函」),當中載有「C Challenger」號(「該船隻」)據稱來自最近三次航程的平均速度及耗油量數據答辯人(「租船人」)在參考上述數據後,於201612月與船東訂立一份為期兩年的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載有一項關於該船隻耗油量及速度的保證。租船合同亦規定,假如該船隻耗油量過高,租船人將獲得賠償。然而,租船合同並無聲明上述數據是基於該船隻以往的表現。

隻的油量遠高於租船合同所20176月,租指船東失實陳述能,因此租人有權撤銷或終止租船合同。租人要求船東就違反保證作出補救,否則租船合同終止。在此期間,租20177為該隻安排為期個月英國前往馬來西亞的航程,並在其後的往來書信中表示其保留撤銷或終止租船合同的權利。

由於船東否認失實陳述的指控,租打算撤銷租船合,或以船東毀約性違約為由而終止租船。翌日,船東亦以人的行為等同放棄合約為由,宣告終止租船合同

商事法庭的裁決

裁定船東勝訴。儘管法同意通函油量的陳述實,並可能影響一名合理人是否訂立合約決定,認為,即使沒有該等陳述,租仍會按相同條款訂立租船合

裁定,租船人知悉自己有權基於船東失實陳述而撤銷租船合同,仍繼續履行租船合同月(尤其是安排該船隻進行兩個月的航程),因此已確認了租船合同

故此,商庭裁定租船人作出了毀約性違約,船東有權追討損害賠償。租基於多項理由提出上訴,包括:法官錯誤地裁斷即使船東沒有作出陳述的情況下,租仍會按相同條款訂立租船合同,以及在船東回覆表示需要更多數據稍後再審違約時,租船人明確保留權利,因而確認租船合同

英國上訴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院維持商的判決,並駁回上訴。

上訴法院強調,一般而言,在合約一方純粹提合約條款、而沒有陳述的措辭的情況下合約一方並不會被視為作出了陳述。在本案中租船合同中加入保證條款這一行為本身不應被視為船東對該船目前或近期表現作出了隱含陳述。

誘使訂立合約的論點,上訴法院指出了假設船東並無作出陳述的情,即船東作出了相同保證,並無就近期表現作出陳述(通函沒有說明有關數據基於最得出)。在該情境中,上訴法院認為,考慮到租船合同載有耗油量與該通函所述水平相若的保證及規定,雙方仍會同意按相同條款訂立租船合同。

保留權利的效果

就租人是否已確認合同的問題而言,上訴法院確認以下適用原則:(i) 確認合同的決定必須明確地向對方傳達;(ii) 有關通可透過行為或必要暗示進行;(iii) 有關測試客觀測試;及 (iv) 保留權利的效果是(或至少可能是)防止本來會構成明確確認的行為具有確認效果。

上訴法院認為,保留權利並非一成不變的規則,不一定具有防止日後行為構成確認的效果,法院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已向對方傳達的權利保留的性質和條款,要求將來履約的性質和後果。要求將來無條件履約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與權利保留互相矛盾

在本案中,上訴法院澄清,租船人下達個月航程的航次命令的行為並非一種本質上確認合約的行為。因此,商事法庭法官有權在評估上述航指令作出之時的所有情況之後,得出租船人已確認合同結論,該等事實包括以下:

1.       將使該船從英國前往馬來西亞,而船東在馬來西亞將難以在沒有高昂壓艙成本的情況下接到新的工作;

2.       指令由租船人在沒有提出任何權利保留的情況下發出;及

3.       雖然租船人油量水平的錯誤描述提出了投訴,但其近期籠統地作出的權利保留針對其他方面的投訴。

 

由於商事法庭沒有任何法律錯誤,上訴法院拒絕干預商事法庭對於租船人權利保留的效果的決定。

要點

在本案中,英國上訴法院澄清,僅中作出有關速度及耗油量保證條款通常不會被視為作出了關於目前或近期表現的隱陳述。此外,訂約各方應注意,作出權利保留也未必能夠保留終止或撤銷合約的權利,而重點在於訂約方的行為是與終止還是與延續合約一致。在考慮提出基於失實陳述申索時,最好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徵詢法律意見,以免不慎地確認了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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