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以公正公平為理由將上市公司清盤

2014-09-01

Re International Capital Network Holdings Limited HCCW 898/2002一案顯示,假如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作出違反法律、監管守則或在招股章程所作陳述的不當行為,法院可能會以公正公平為理由把該上市公司清盤


簡介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77(1)(f) 條,法院可行使權力,以公正公平為理由將公司清盤在私人公司的股東糾紛中,這項條文不時被用作收購令以外的另一補救方法。

但如果涉及的是上市公司,法院會否同樣以公正公平為理由而發出清盤令呢?從Re International Capital Network Holdings Limited一案的判詞看來,法院不排除這個可能。


案情

在此案中,呈請人向法院提交呈請,要求以公正公平為理由將上市公司International Capital Network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清盤。該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並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XI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向香港的中小企提供業務發展及企業諮詢和金融服務。

呈請人是該公司的股東,持有24.33% 股份。該公司的董事會包括2名與該公司大股東(持有39.46% 股份)有關聯的執行董事及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在處理呈請人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的聆訊中,法院需考慮該呈請有沒有合理勝算。呈請人對該公司控股管理層的主要申訴是:

  1. 進行可疑交易以致耗用該公司大筆現金,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裁斷該公司未有就該等交易作充分披露。
  2. 不當運用公司資產,有違在招股章程所作的陳述。
  3. 試圖在大會通過配股的決議案,而配股後可能攤薄呈請人所持的股份。
  4. 不合理地拒絕股東提早舉行特別大會,以審議是否撤銷授權董事會向董事及僱員發行股份及期權的決議案。
  5. 在特別大會及周年大會把呈請人的投票剔除,而沒有充分理由。
  6. 未有回應Koffmann Securities Limited的要約,違反《收購守則》及證監會的裁決。
  7. 該公司的主要人員辭職。


法院裁決

法院裁定,呈請人的申訴表面案情成立,直指控股管理層在該公司的管理及事務中行為不當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選擇無視監管機構制定的守則,法院是會發出清盤令的。呈請人對控股管理層失去信心是合理的,但由於禁售期未過(每名管理層股東均承諾在該公司上市日期後12個月內不轉讓股份),呈請人不能出售股份;從表面證據看來,要求呈請人繼續成為公司成員並不公正公平。


對日後案件的重要性

公正公平一詞本身的涵義廣泛,必須因應個別案件的案情去解釋例如此案的重點之一,是呈請人雖然非常不滿,仍不能出售股份。這固然是法院會考慮的因素,但即使呈請人可以自由出售股份,法院仍不排除會頒令清盤。在Re St Piran Ltd [1981] 3 All ER 270一案中,法院不排除僅以上市公司管理層無視監管守則一項理由而將公司清盤的可能。因此,如果感到受屈的股東希望法院將公司清盤,結果可能因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而異。

但可以肯定的是,法院不會輕率地行使權力把上市公司清盤。在上市公司中,如果股東不滿意公司的管理及業務發展方向,股東一般可在交易所自由出售股份,法院首要關注的一定是公司的管理及行為。例如,法院的清盤程序不能用作「就一間作為商業投機的公司的成敗機會引起司法裁定的方法」(Loch v Blackwood [1924] AC 783)。因此,如果股東要求以公正公平為理由將公司清盤,但所申訴的事情並非關於公司管理層作出違反法律、監管守則或在招股章程所作陳述的不當行為,則可能構成濫用程序。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4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