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如將貨物交付予非指定收貨人,他會否仍受彌償保證書保障?
背景
若付運人要求租船人或船東在無須出示提單正本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予指定收貨人,通常會向租船人或船東提供彌償保證書。這種情況的出現是由於收貨人未能趕在貨物抵港之前出示或發出提單,例如提單延誤發出或貨物經過多次短途交易。
在此情況下,船東通常會憑彌償保證書將貨物交予收貨人。雖然船東一般可倚賴彌償保證書來保障自己,但在Bremen Max (2009) 1 Lloyd’s Rep 81一案中,裁決指彌償保證書的彌償保證條款的前提條件是已經將貨物交付予彌償保證書的交付條款中所指定的「收貨人」。
Songa Chemicals AS v Navig8 Chemicals Pool Inc (The “Songa Winds”) – QBD (Comm Ct) [2018] EWHC 397一案於2018年3月2日作出的裁決,是最新關於英國保賠協會(UK P&I Club)訂立的標準格式的彌償保證書(在無須出示提單正本的情況下交貨)的裁決。在該案中,付運人向承運人提供彌償保證書,要求其在無須出示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予指定收貨人,然而,貨物卻被交付予其他人。案件的關鍵爭論點在於,根據彌償保證書的條款,提貨人是否彌償保證書中指定的「收貨人」的代表或代「收貨人」行事的人士。只有在提貨人是「收貨人」的代表或代「收貨人」行事的人士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獲彌償保證書保障。
Songa Winds – 關於英國保賠協會彌償保證書的裁決
案情
根據現行的保賠標準格式(即國際標準格式)彌償保證書,船東應在無須出示提單正本的情況下,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予指定收貨人。標準格式彌償保證書規定,收貨人應為指定收貨人(X)「或……閣下相信是X、X的代表或代X行事的人士」,並載有交貨地點指示:「[填寫交付地點]」。
在本案中,Songa Winds號貨船由原告人Songa Chemical SA(「Songa」)以定期租用形式租予被告人Navig8 Chemical Pool Inc.(「Navig8」)。於2016年2月2日,Navig8將該船轉租予Glencore Grain BV(「Glencore」),用於將葵花籽油從烏克蘭的Ilychevsk港口運往 新芒伽羅 / 卡基納達其中的安全港口(由Glencore公司選擇)。Glencore公司租用該船,部分是為了履行於2016年1月下旬簽訂的向Ruchi Soya Industries Ltd (「Ruchi」)的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Ruchi Agritrading (Pte) Ltd (「Agritrading」)出售6,000噸葵花籽油的合約。
Glencore與Agritrading之間的銷售合約規定,在付款之前,貨物屬Glencore擁有。Glencore於2016年3月13日發出憑指示提貨的提單,指定Ruchi為通知方。
貨物付運後,大約於2016年3月21日,Glencore與Agritrading的銷售合約被兩份基本上按背對背條款擬定的合約取代(價格除外)。根據該兩份合約,Glencore向Aavanti Industries Pte Ltd (「Aavanti」)出售6,000噸葵花籽油,而Aavanti則向Ruchi出售6,000噸葵花籽油。在此安排下,4,000噸葵花籽油在新芒伽羅港交付予Ruchi,2,000噸葵花籽油在卡基納達港交付予Ruchi。兩次交貨中Ruchi均沒有出示任何正本提單,而是憑以下國際標準格式彌償保證書交貨:
- Aavanti彌償保證書:Aavanti於2016年3月22日向Glencore發出兩份彌償保證書,要求其在無須出示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予Ruchi(或Glencore相信是Ruchi、Ruchi的代表或代Ruchi行事的人士)。其中一份彌償保證書要求「在印度芒伽羅港交貨」,另一份則要求「在印度卡基納達港交貨」。
- Glencore彌償保證書:Glencore分別於2016年4月6日及13日向Navig8發出兩份彌償保證書,要求其在無須出示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予Aavanti(或Navig8相信是Aavanti、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兩份彌償保證書均要求「在印度新芒伽羅港或卡基納達港交貨」。
- Navig8彌償保證書:Navig8被視為(根據租船合同第87條)以與Glencore彌償保證書相同的條款向Songa發出彌償保證書,要求其在無須出示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予Aavanti(或Songa相信是Aavanti、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
爭議
Aavanti向Glencore購買葵花籽油的資金是由法國興業銀行(「法興銀行」)提供的,因此法興銀行聲稱其為有關貨物提單的合法持有人。但Agritrading及Ruchi均未有向Aavanti或法興銀行支付貨款。背對背合約的安排導致了這個不尋常的結果,就是Ruchi在沒有預先支付任何款項且沒有出示任何提單甚至彌償保證書的情況下提取了貨物。
法興銀行憑藉Glencore提供的承諾書,就對物訴訟中威脅扣押船隻,對Songa展開仲裁程序,根據提單要求賠償錯誤交貨的損害賠償。法興銀行聲稱其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因此貨物應交予法興銀行,而不是Ruchi。
Songa根據Navig8 彌償保證書(在本訴訟中)向Navig8索償,而Navig8則根據Glencore彌償保證書另行提出訴訟向Glencore索償。兩名索償人均尋求法庭聲明因貨物已交付予Ruchi所以觸發了彌償保證書對他們的保障(基於Ruchi是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或Songa/Navig8相信Ruchi是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
在兩宗訴訟中,Songa及Navig8分別申請簡易判決,理據分別是Navig8/Glencore難以抗辯Navig8彌償保證書/Glencore彌償保證書是因向Ruchi交付貨物而觸發的。Glencore及Navig8以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作出簡易判決為由抗拒有關申請。具體而言,有關證據未能證明在提取貨物時,Ruchi是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因此,法院應准許案件繼續至聆訊階段。
裁決
法院裁定,案中Ruchi是提取了貨物,但這並不能代表其就是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這並不是一個明顯的推斷。賣家一般不希望買家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取得貨物,那好比被陌生人偷去貨物一樣。話雖如此,每宗個案均應按實際案情而裁決。本案中的證據是:
- 雖然Aavanti並未付款,亦未知Ruchi是否會在交貨前付款,但Aavanti透過彌償保證書無條件地要求Glencore將貨物交予Ruchi;
- Aavanti與Ruchi之間一貫的做法是Aavanti在無須出示提單且Ruchi未有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會將售予Ruchi的貨物交付予Ruchi;
- Aavanti將其向Glencore發出的Aavanti彌償保證書副本提供予Ruchi,使Ruchi能夠提取貨物;
- Aavanti在印度沒有辦事處或其他業務,亦無在印度進口貨物的權利;除慣常交貨予Ruchi外,Aavanti沒有委託任何人代其收貨;相比之下,Ruchi在兩個港口都有屬其擁有並附有Ruchi標記的專屬油缸;及
- Aavanti彌償保證書與Glencore/Navig8彌償保證書的條款中的字樣改變(前者要求交貨予Ruchi,後者要求交貨予Aavanti),是因為Glencore更改了彌償保證書,而並非因為Ruchi尚未付款、Aavanti對於應否將所涉數量的貨物交付予Ruchi改變主意所導致。
法院認為,Ruchi是Aavanti的代表或代Aavanti行事的人士,這一點是難以否定的,因此根據兩份彌償保證書的條款,貨物在無須出示提單正本的情況下已交付予正確的收貨人。關於雙方在彌償保證條款下承擔的責任,Navig8須就法興銀行的索償向Songa作出彌償,而同樣地Glencore須向Navig8作出彌償。因此,法院循簡易判決程序裁定Glencore及Navig8敗訴。
總結
雖然本案判決是基於實際案情而作出的,但亦為國際標準彌償保證書中涉及誰是收貨人或「或……閣下(船東/承運人)相信是收貨人、收貨人的代表或代收貨人行事的人士」用語的詮釋及實際應用提供了實用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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