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項目中為何預防勝於治療?疫情帶來的啟示
簡介
作為承建商,如果供應商因封關或隔離限制而無法按時交付物料,你應該怎樣做?向供應商投訴?立即尋找另一家本地供應商?通知建築師及僱主工程可能延誤?徵詢律師的意見?還是靜候情況好轉?
本文將會探討承建商遇到上述情況時應該或本應採取的行動。
承建商可根據甚麼機制追討損失
首先,承建商應檢查合約是否載有延期條款。如有,承建商便需判斷有關的延誤情況是否符合任何一項延期理由,然後再考慮這是否構成變更,並在可能的情況下追討已招致的損失及開支。
以下機制或可幫助承建商追討因新冠病毒疫情造成延誤所導致的時間及/或金錢損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並非普通法的概念,除非在合約中明文訂明,否則不能引用這個理由。實際上,一些標準格式合約載有不可抗力條款,例如香港建築師學會標準格式建築合約(2006年)第25.1.3(a) 條,以及NEC 4合約核心條款第60.1(19) 條。
然而,即使合約載有不可抗力條款,它是否涵蓋新冠病毒疫情仍取決於條款的實際字眼。不可抗力包括疫症嗎?疫症有沒有導致承建商無法履行責任?此外,承建商可能須首先符合某些要求或先決條件(例如採取了緩減損失的措施),才可得到濟助。
另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雙方在訂約時是否能預見新冠病毒疫情。由於世界衞生組織於2020年3月11日已宣布新冠病毒在全球大流行,如果合約是在今天簽署,新冠病毒疫情或與其有關的延誤應該不會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因為雙方在訂約之時已可預見疫情的影響。
為清晰起見,當事人在訂立合約前,應議定不可抗力條款的確切範圍,並加入合約機制,將新冠病毒疫情及其相關措施的影響考慮在內。
特殊情況
如果不能訴諸不可抗力,那麼有沒有能涵蓋「特殊情況」的條文?怎樣才構成「特殊」情況?
香港暫時沒有針對這個問題的案例,但《香港土木工程項目管理手冊2020》(Project Administration Handbook for Civil Engineering Works 2020 of HKSAR)第7章第8.1.2條 就何謂「特殊情況」提供了一些實用指引:
- 不包括僱主違反合約的明文或隱含條款的情況
- 非一般或罕見的情況
- 並非招標時雙方合理預期的範圍
- 並非由承建商自行引起或因承建商的過失而引起
- 承建商已採取合理措施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問題
如果某項延誤符合上述要求,承建商可考慮以「特殊情況」為由要求延長完成工程的期限。
法律變更
如果合約有訂明,承建商也可訴諸「法律變更」。例如,NEC 4合約的選項X2便允許承建商因法律變更而追討賠償。
但是,我們必須留意合約所指的「法律」的定義。具體而言,「法律」是否包括:
- 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或其他相關規例;
- 各政府機構刊發的《給公眾預防2019冠狀病毒病的健康指引》。
此外,合約可能特別規定承建商須承擔法律變更的風險。例如,根據香港建築工程合約一般條件(HKSAR 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Building Works)(1999年),承建商須承擔工程期間法律變更的風險,而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變更
那麼,承建商可以訴諸「變更」嗎?
僱主在建築地盤實施各項預防措施是否構成「變更」,取決於以下因素:
- 你有收到正式指示嗎?怎樣才構成合約所指的「指示」?如有疑問,一定要與建築師釐清。
- 聲稱的改變是否構成合約下的「變更」?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決定何謂合約下的「變更」。改變數量可能構成「變更」,但施工方法或施工次序的改變卻未必構成「變更」。
- 承建商是否無論如何都有責任根據合約作出該等改變?例如,如果承建商有責任在合約期間遵守現行法律或確保其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那麼即使僱主指示承建商遵守社交距離措施,也不一定構成「變更」。
暫停工程
由於政府各項防疫措施,承建商可能面臨人手短缺,因而無法妥善地在地盤施工。在此情況下,承建商是否有權暫停工程?根據香港建築師學會建築合約(2006年)第35.1條,若承建商在沒有妥善理由下暫停工程,將構成僱主終止合約的理由。
雖然不同合約可能以不同方式界定及處理「停工」問題,但如果承建商因為人手短缺而難以進行工程,則應立即與僱主商討及重新編排工序,盡量減少對進度的影響。
面對這個前所未有的困難時期,承建商與僱主最好開誠討論,希望透過融洽的討論和合作來解決難題。
普通法補救方法──合約受挫失效
假如上述合約機制均不適用,則可考慮普通法的補救方法,例如「合約受挫失效」。
「合約受挫失效」適用於合約形成後發生一些雙方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以致無法履行合約,或相關責任已轉變為在根本上有別於訂立合約時預期的責任。
儘管如此,經營業務時遇到的障礙及困難並不構成合約受挫失效的理由。
若合約受挫失效,合約將自動終止,雙方日後不需再履行合約。因此,承建商如有意訴諸合約受挫失效,但仍希望與僱主維持業務關係,應事先考慮清楚。
如果你是香港政府的承建商,可幸的是,根據香港發展局於2022年3月14日的公告,對於所有進行中的政府工程合約,政府將彈性處理承建商因這一波疫情的影響而提出延長期限的要求,最多可延期六個月。雖然如此,我們需要釐清一些問題,例如,在第五波疫情是由何時開始?何謂「影響」?已產生的直接損失及開支怎樣處理?
提出申索的先決條件
無論訴諸哪種申索機制,都必須嚴格遵守合約的申索通知規定。例如,提出申索前可能須符合先決條件(例如申索的時間及/或通知申索的合約基礎)。如未能遵守先決條件,將影響承建商根據合約索償及日後在仲裁中提出申索的權利。在Maeda Corporation and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 v Bauer Hong Kong Limited [2020] HKCA 830一案中,被告人就因為未有嚴格遵守合約下提出申索的先決條件,而被裁定無權追討損失。
如何及早預備?疫情帶來的啟示
事實上,承建商可透過許多不同方法追討因延誤造成的損失,這實在取決於合約的實際規定(以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雙方進行商業磋商後,這些機制是否仍在合約之中)。正因如此,建造商應分配更多時間及資源在簽訂合約前審閱、識別及評估潛在風險。長遠而言,這肯定能避免很多問題。
此外,為減低及控制建築項目的風險,承建商應:
- 為現場工人提供充分的培訓,小心處理項目出現的「小問題」,以免演變成爭議;
- 熟悉合約申索程序,例如編製流程圖以避免錯過申索時限;
- 如有疑問,立即尋求法律協助。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識別根本問題,可能比快速抗原測試更快。
承建商亦應定期檢查其建築項目的「CT值」,密切監察項目的健康狀況:
CT值 | 徵狀 |
成本(Costs) | 低估變更工程的價值、拖欠付款、延期成本、價格波動等 |
時間(Time) | 延誤、中斷、算定損害賠償(LAD)等 |
如果C或T其中一項或兩項同時對項目造成問題,則應盡快與律師溝通,想辦法防止項目「受感染」,否則便可能需要進行費用高昂、耗時而過程曲折的「仲裁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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