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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被大廈墮下的物件擊傷,應向誰追究責任?

2013-04-30

從高處墮下的物件會對途人的性命造成嚴重威脅。物件墮下的原因可能是 (i) 有人從屋內扔擲物件,或 (ii) 石屎之類的物件從建築物剝落或墮下。

法律原則
被大廈墮下的物件擊傷的受害者,可同時就疏忽及公眾滋擾向犯錯者追討損害賠償。疏忽(negligence)是指犯錯者違反其應有的謹慎責任。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是指危害公眾性命、安全、健康、財產或舒適的狀況,或妨礙公眾行使或享用任何公眾權利的狀況(即滋擾隱患,nuisance hazard)。若被告人負有消除滋擾隱患的法律責任,則可能須基於其作出或沒有作出的行為,就滋擾負責。

向誰追究?
如果意外是由於有人從單位高空擲物,擲物的人明顯須負上責任。如果意外是由於有物件從大廈墮下,則有關單位的業主、租客及/或佔用人、物件墮下時在單位進行建築、維修或裝修工程的承建商、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全部都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Lily Tse Lai Yin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 Other [1999] HKEC 825一案說明,一旦有物件從大廈墮下造成人身傷害,誰應負上法律責任。

案情
Lily Tse Lai Yin一案中,添喜大廈一樓外牆的石屎簷篷倒塌,墮下行人路,造成多名途人傷亡。

租客/佔用人的法律責任
意外發生時,添喜大廈一樓的佔用人是一家酒樓。意外發生後,屋宇署立即全面調查簷篷倒塌原因。屋宇署發現,添喜大廈一樓的租客及佔用人在簷篷上設置魚缸及招牌,是導致簷篷超重的主要原因。即使簷篷與大廈之間的接口已出現裂縫,租客及佔用人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為簷篷進行任何保養或維修。

因此,法院認為租客/佔用人不但導致簷篷對公眾構成危險,更未有採取所需的措施以控制情況,任由危險狀況持續,故裁定租客及佔用人須就疏忽及滋擾負責。

業主的法律責任
添喜大廈一樓的業主保留了進入處所、檢查處所狀況及要求租客作出所需維修的權利,因此法院認為業主知道或理應知道簷篷處於不穩固甚至危險的狀態,需要保養及維修。業主必定可合理預見,如果簷篷因失修而倒塌,很可能會導致途人受傷。因此,法院裁定業主也須就疏忽及滋擾而負責。

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
問題的關鍵在於該簷篷是否添喜大廈的公用地方,如是,業主立案法團在法律上就是簷篷的業主,應擁有對簷篷的控制權,因此亦應肩負確保簷篷獲妥善保養及維修的法律責任。

法院裁定,該簷篷屬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界定的多層大廈的「公用部分」,業主立案法團未有履行保養簷篷的職責,因此須就疏忽及滋擾負責。

大廈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
專業的大廈管理公司應當自行確定哪些地方是大廈的公用部分。因此,法院認為大廈管理公司知道或理應知道該簷篷是添喜大廈的公用部分。

法院亦認為,大廈管理公司對簷篷有充分的控制權,知道或理應知道簷篷處於危險狀態。專業的大廈管理公司可被合理預期會安排專人檢驗簷篷,確保簷篷安全,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然而,本案中的大廈管理公司並無控制危險情況,因此亦被裁定須就疏忽及滋擾負責。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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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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