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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被大厦堕下的物件击伤,应向谁追究责任?

2013-04-30

从高处堕下的物件会对途人的性命造成严重威胁。物件堕下的原因可能是 (i) 有人从屋内扔掷物件,或 (ii) 石屎之类的物件从建筑物剥落或堕下。

法律原则
被大厦堕下的物件击伤的受害者,可同时就疏忽及公众滋扰向犯错者追讨损害赔偿。疏忽(negligence)是指犯错者违反其应有的谨慎责任。公众滋扰(public nuisance)是指危害公众性命、安全、健康、财产或舒适的状况,或妨碍公众行使或享用任何公众权利的状况(即滋扰隐患,nuisance hazard)。若被告人负有消除滋扰隐患的法律责任,则可能须基于其作出或没有作出的行为,就滋扰负责。

向谁追究?
如果意外是由于有人从单位高空掷物,掷物的人明显须负上责任。如果意外是由于有物件从大厦堕下,则有关单位的业主、租客及/或占用人、物件堕下时在单位进行建筑、维修或装修工程的承建商、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及管理公司,全部都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Lily Tse Lai Yin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lbert House & Other [1999] HKEC 825一案说明,一旦有物件从大厦堕下造成人身伤害,谁应负上法律责任。

案情
Lily Tse Lai Yin一案中,添喜大厦一楼外墙的石屎檐篷倒塌,堕下行人路,造成多名途人伤亡。

租客/占用人的法律责任
意外发生时,添喜大厦一楼的占用人是一家酒楼。意外发生后,屋宇署立即全面调查檐篷倒塌原因。屋宇署发现,添喜大厦一楼的租客及占用人在檐篷上设置鱼缸及招牌,是导致檐篷超重的主要原因。即使檐篷与大厦之间的接口已出现裂缝,租客及占用人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为檐篷进行任何保养或维修。

因此,法院认为租客/占用人不但导致檐篷对公众构成危险,更未有采取所需的措施以控制情况,任由危险状况持续,故裁定租客及占用人须就疏忽及滋扰负责。

业主的法律责任
添喜大厦一楼的业主保留了进入处所、检查处所状况及要求租客作出所需维修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业主知道或理应知道檐篷处于不稳固甚至危险的状态,需要保养及维修。业主必定可合理预见,如果檐篷因失修而倒塌,很可能会导致途人受伤。因此,法院裁定业主也须就疏忽及滋扰而负责。

业主立案法团的法律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檐篷是否添喜大厦的公用地方,如是,业主立案法团在法律上就是檐篷的业主,应拥有对檐篷的控制权,因此亦应肩负确保檐篷获妥善保养及维修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定,该檐篷属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2条界定的多层大厦的「公用部分」,业主立案法团未有履行保养檐篷的职责,因此须就疏忽及滋扰负责。

大厦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
专业的大厦管理公司应当自行确定哪些地方是大厦的公用部分。因此,法院认为大厦管理公司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檐篷是添喜大厦的公用部分。

法院亦认为,大厦管理公司对檐篷有充分的控制权,知道或理应知道檐篷处于危险状态。专业的大厦管理公司可被合理预期会安排专人检验檐篷,确保檐篷安全,不会对公众构成危险。然而,本案中的大厦管理公司并无控制危险情况,因此亦被裁定须就疏忽及滋扰负责。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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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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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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