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延緩實施,但您的機構為該法案做好了準備嗎?
背景
美國財政部及美國國稅局已就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發出了最終實施細則,旨在防止美國人士透過在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FFI)持有外國帳戶或透過擁有非金融外國實體(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ies,NFFE)逃避在美國的納稅義務。
「外國金融機構」指以下任何非美國的機構:
1.
通過銀行或類似業務接受存款;
2.
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或
3.
從事投資或買賣證券或商品的業務。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旨在透過強制外國金融機構實施盡職審查及核實措施,以確定哪些帳戶持有人是美國人士或美資外國實體(U.S. Owned Foreign Entity),並每年向美國國稅局申報他們的美國帳戶資料,從而打擊逃稅。美國國稅局會對不符合申報規定的外國金融機構徵收「可預扣付款」30%
的預扣稅。企業需在2014年4月25日前向美國國稅局登記,以免在2014年7月1日後被徵收罰款。
「可預扣付款」包括:
1.
於美國支付的利息、股息及其他固定、可確定、每年或定期收入;
2.
出售或贖回能產生來源於美國股息或利息的資產所得款項的總額;及
3.
「轉手付款」。
「轉手付款」(passthru
payment)指任何可預扣付款或可歸屬於可預扣付款的任何其他付款。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有甚麼規定?
外國金融機構須與美國國稅局簽訂一份協議(「外國金融機構協議」),以成為參與外國金融機構(「參與外國金融機構」),並作出以下事情:
1.
識別及每年申報美國帳戶。「美國帳戶」界定為以下人士持有的任何金融帳戶:
a.
指定美國人士
i.
指定美國人士包括美國公民、美國居民、私人擁有的境內法團、境內合夥商號及境內信託。
ii.
指定美國人士不包括公眾上市公司及其擁有超過50% 控制權 的聯屬公司。
b.
美資外國實體
i.
美資外國實體指有美國主要擁有人的外國實體:
(1)
就法團而言,美國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擁有該法團超過10% 投票權或價值的股份的指定美國人士。此規定亦適用於合夥商號及信託。
(2)
指定美國人士擁有的投資工具(不論其持股比例)必須申報。
c.
美國國稅局2010-60號通告規定,如果於外國金融機構持有的帳戶該年的平均月底結餘或價值少於50,000美元,有關帳戶則無須納入美國帳戶的分析範圍內。
2.
申報資料包括:
a.
每名指定美國人士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及納稅人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
b.
每個美資外國實體帳戶持有人的每名美國主要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c.
帳戶號碼;
d.
帳戶結餘或價值;
e.
帳戶的收款總額及提款或付款總額。
3.
向不合作帳戶持有人、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非參與機構」)及未能披露美國主要擁有人的非金融外國實體預扣可預扣付款的30%。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指未能提供以下任何一項的帳戶持有人:
a.
判斷有關帳戶是否美國帳戶所須的資料;
b.
外國金融機構所須申報的資料;或
c.
就禁止外國金融機構申報資料的外國法律所取得的豁免。
4.
安排一名負責人員向美國國稅局證明已遵守外國金融機構協議中的責任:
a.
自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生效日期起一年內:
i.
參與外國金融機構已檢查其於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生效日期前已有的所有高價值帳戶(即結餘超過美元1,000,000元的帳戶);及
ii.
經合理詢問,盡負責人員所知,參與外國金融機構並無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現行慣常做法或程序,以協助帳戶持有人逃避遵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規定的預扣及申報。
b.
自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生效日期起兩年內:
i.
參與外國金融機構已就所有存在的帳戶完成帳戶識別程序及所要求的文件;如未取得所須文件,則將有關帳戶視為不合規或根據外國金融機構協議規定須予申報的帳戶。
外國金融機構應採取甚麼行動?
登記
美國國稅局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登記網站已於2013年8月19日啟用,供外國金融機構登記成為參與外國金融機構。在登記網站啟用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金融機構可存取其帳戶、增加或修改登記資料,此段期間在登記網站輸入的資料不會被視為最終提交的資料。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後,金融機構應在登記網站提交最終的資料。然後,參與外國金融機構或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見下文定義)將獲美國國稅局發出一個全球中介人識別號(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GIIN),此識別號將刊登於外國金融機構名單。美國國稅局將於2014年6月2日前以電子方式張貼首份「國稅局外國金融機構名單」,其後名單將每月更新。全球中介人識別號將用作外國金融機構的識別號,以查核其是否已遵守申報規定及向預扣代理人識別其狀況,以避免於2014年1月1日後被徵收預扣稅。不過,外國金融機構仍須於2014年4月25日前完成登記,以確保名列於2014年6月的「國稅局外國金融機構名單」。
「預扣代理人」指控制、收取、保管、處置或支付外國人士須被預扣的任何收入項目的美國或外國人士。預扣代理人可以是個人、法團、合夥商號、信託、組織或任何其他實體,包括任何外國中介人、外國合夥商號,或若干外國銀行及保險公司的美國分行。
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獲豁免預扣,亦無須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協議。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分為兩類:
1.
已登記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
「已登記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登記,聲明其被視為合規的狀況及已符合若干程序規定。合資格成為「已登記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的實體包括:
n
本地外國金融機構;
n
參與外國金融機構集團的非申報成員;
n
合資格集體投資工具;
n
有限制基金;及
n
遵守美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政府間協議規定的外國金融機構。有關政府間協議的概念,於下文說明。
2.
已核證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
「已核證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無須向美國國稅局登記,但須以預扣證明書向預扣代理人證明其已符合若干規定。合資格成為「已核證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
n
非登記本地銀行;
n
退休計劃;
n
非牟利機構;及
n
保有低價值帳戶的外國金融機構。
預扣
2014年7月1日開始,向非參與機構、不合作帳戶持有人及未能披露美國主要擁有人的非金融外國實體預扣其收入款項的30%。
2017年1月1日開始,就出售或贖回產生源於美國的股息或利息的資產所得款項的總額作出預扣。
最快由2017年1月1日開始,預扣外國轉手付款。
政府間協議
很多時候,外國法律(例如私隱法)會禁止外國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規定的資料。為消除這些法律障礙,美國財政部已與外國政府合作編訂了兩份政府間協議範本,以便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政府間協議範本1
根據政府間協議範本1,在合作司法管轄區未獲豁免的外國金融機構,必須根據合作司法管轄區採納的盡職審查規則,識別美國帳戶及向合作司法管轄區申報美國帳戶的指定資料,然後合作司法管轄區將會自動向美國國稅局提供該等資料。
政府間協議範本1設有相互版本(範本1A)及非相互版本(範本1B)。根據範本1A的相互協議,美國亦會向合作司法管轄區提供稅務資料。
政府間協議範本2
根據政府間協議範本2,合作司法管轄區同意指示及允許所有位於該司法管轄區而根據政府間協議範本2未獲豁免的所有外國金融機構,以符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方式,向美國國稅局登記及申報美國帳戶的指定資料(經政府間協議範本2明文修改除外)。如屬若干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政府與政府間的資料交換,將會補充外國金融機構根據政府間協議範本2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資料。
香港政府現正與美國國稅局磋商政府間協議,預計香港港政府會爭取容許若干實益擁有人獲豁免遵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規定,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在美國的若干投資。
金融機構、基金經理或資產管理人
現在需採取甚麼行動?
1.
指定一名《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負責人員。
2.
設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工作小組,由稅務、資訊科技軟件開發、營運、合規等範疇的職員或專業人士組成,以分析《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對機構的影響。
3.
將《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規定納入現行政策及合規手冊內。
4.
制定認識《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規劃:
a.
向管理層及職員(尤其是客戶關係經理)介紹《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規定及重要性。
b.
開設培訓計劃,指導職員回答客戶就《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提出的問題。
5.
提醒客戶注意《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規定:
a.
致函客戶說明《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規定,及《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實施後可能須向客戶索取的文件。
6.
審閱現有客戶文件:
a.
檢查客戶檔案是否有有效的國籍識別文件副本。
b.
檢查現有帳戶是否有美國關係。
c.
將地址相同的帳戶整合。
7.
新客戶:
a.
修改開戶表格及程序,以識別潛在的美國帳戶持有人。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公司及商業部門: |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