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虽然美国的《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延缓实施,但您的机构为该法案做好了准备吗?

2013-08-31

背景
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已就实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发出了最终实施细则,旨在防止美国人士透过在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FFI)持有外国帐户或透过拥有非金融外国实体(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ies,NFFE)逃避在美国的纳税义务。

「外国金融机构」指以下任何非美国的机构:
1.          通过银行或类似业务接受存款;
2.          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或
3.          从事投资或买卖证券或商品的业务。

美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旨在透过强制外国金融机构实施尽职审查及核实措施,以确定哪些帐户持有人是美国人士或美资外国实体(U.S. Owned Foreign Entity),并每年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他们的美国帐户资料,从而打击逃税。美国国税局会对不符合申报规定的外国金融机构征收「可预扣付款」30% 的预扣税。企业需在2014年4月25日前向美国国税局登记,以免在2014年7月1日后被征收罚款。

可预扣付款」包括:

1.          于美国支付的利息、股息及其他固定、可确定、每年或定期收入;
2.          出售或赎回能产生来源于美国股息或利息的资产所得款项的总额;及
3.          「转手付款」。

 「转手付款」(passthru payment)指任何可预扣付款或可归属于可预扣付款的任何其他付款。

美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有甚么规定?
外国金融机构须与美国国税局签订一份协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以成为参与外国金融机构(「参与外国金融机构」),并作出以下事情:

1.          识别及每年申报美国帐户。「美国帐户」界定为以下人士持有的任何金融帐户:
a.          指定美国人士
i.             指定美国人士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居民、私人拥有的境内法团、境内合伙商号及境内信托。
ii.           指定美国人士不包括公众上市公司及其拥有超过50% 控制权 的联属公司。

b.          美资外国实体
i.             美资外国实体指有美国主要拥有人的外国实体:
(1)               就法团而言,美国主要拥有人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法团超过10% 投票权或价值的股份的指定美国人士。此规定亦适用于合伙商号及信托。
(2)               指定美国人士拥有的投资工具(不论其持股比例)必须申报。

c.          美国国税局2010-60号通告规定,如果于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帐户该年的平均月底结余或价值少于50,000美元,有关帐户则无须纳入美国帐户的分析范围内。 

2.          申报资料包括:
a.          每名指定美国人士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及纳税人编号(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
b.          每个美资外国实体帐户持有人的每名美国主要拥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c.          帐户号码;
d.          帐户结余或价值;
e.          帐户的收款总额及提款或付款总额。

3.          向不合作帐户持有人、非参与外国金融机构(「非参与机构」)及未能披露美国主要拥有人的非金融外国实体预扣可预扣付款的30%。不合作帐户持有人指未能提供以下任何一项的帐户持有人:
a.          判断有关帐户是否美国帐户所须的资料;
b.          外国金融机构所须申报的资料;或
c.          就禁止外国金融机构申报资料的外国法律所取得的豁免。 

4.          安排一名负责人员向美国国税局证明已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中的责任:
a.          自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生效日期起一年内:
i.             参与外国金融机构已检查其于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生效日期前已有的所有高价值帐户(即结余超过美元1,000,000元的帐户);及
ii.           经合理询问,尽负责人员所知,参与外国金融机构并无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现行惯常做法或程序,以协助帐户持有人逃避遵守《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规定的预扣及申报。 

b.          自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生效日期起两年内:
i.             参与外国金融机构已就所有存在的帐户完成帐户识别程序及所要求的文件;如未取得所须文件,则将有关帐户视为不合规或根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规定须予申报的帐户。

外国金融机构应采取甚么行动?

登记
美国国税局的《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登记网站已于2013年8月19日启用,供外国金融机构登记成为参与外国金融机构。在登记网站启用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可存取其帐户、增加或修改登记资料,此段期间在登记网站输入的资料不会被视为最终提交的资料。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金融机构应在登记网站提交最终的资料。然后,参与外国金融机构或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见下文定义)将获美国国税局发出一个全球中介人识别号(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GIIN),此识别号将刊登于外国金融机构名单。美国国税局将于2014年6月2日前以电子方式张贴首份「国税局外国金融机构名单」,其后名单将每月更新。全球中介人识别号将用作外国金融机构的识别号,以查核其是否已遵守申报规定及向预扣代理人识别其状况,以避免于2014年1月1日后被征收预扣税。不过,外国金融机构仍须于2014年4月25日前完成登记,以确保名列于2014年6月的「国税局外国金融机构名单」。

预扣代理人」指控制、收取、保管、处置或支付外国人士须被预扣的任何收入项目的美国或外国人士。预扣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法团、合伙商号、信托、组织或任何其他实体,包括任何外国中介人、外国合伙商号,或若干外国银行及保险公司的美国分行。

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获豁免预扣,亦无须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分为两类:

1.          已登记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

「已登記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登記,聲明其被視為合規的狀況及已符合若干程序規定。合資格成為「已登記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的實體包括:

  • 本地外国金融机构;
  • 参与外国金融机构集团的非申报成员;
  • 合资格集体投资工具;
  • 有限制基金;及
  • 遵守美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协议规定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间协议的概念,于下文说明。

 

2.          已核证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 

「已核證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無須向美國國稅局登記,但須以預扣證明書向預扣代理人證明其已符合若干規定。合資格成為「已核證視作合規外國金融機構」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

  • 非登记本地银行;
  • 退休计划;
  • 非牟利机构;及
  • 保有低价值帐户的外国金融机构。


预扣

2014年7月1日开始,向非参与机构、不合作帐户持有人及未能披露美国主要拥有人的非金融外国实体预扣其收入款项的30%。

2017年1月1日开始,就出售或赎回产生源于美国的股息或利息的资产所得款项的总额作出预扣。

最快由2017年1月1日开始,预扣外国转手付款。

政府间协议
很多时候,外国法律(例如私隐法)会禁止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规定的资料。为消除这些法律障碍,美国财政部已与外国政府合作编订了两份政府间协议范本,以便实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

政府间协议范本1
根据政府间协议范本1,在合作司法管辖区未获豁免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合作司法管辖区采纳的尽职审查规则,识别美国帐户及向合作司法管辖区申报美国帐户的指定资料,然后合作司法管辖区将会自动向美国国税局提供该等资料。

政府间协议范本1设有相互版本(范本1A)及非相互版本(范本1B)。根据范本1A的相互协议,美国亦会向合作司法管辖区提供税务资料。

政府间协议范本2
根据政府间协议范本2,合作司法管辖区同意指示及允许所有位于该司法管辖区而根据政府间协议范本2未获豁免的所有外国金融机构,以符合《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的方式,向美国国税局登记及申报美国帐户的指定资料(经政府间协议范本2明文修改除外)。如属若干不合作帐户持有人,政府与政府间的资料交换,将会补充外国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间协议范本2向美国国税局申报的资料。

香港政府现正与美国国税局磋商政府间协议,预计香港港政府会争取容许若干实益拥有人获豁免遵守《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的规定,例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在美国的若干投资。

金融机构、基金经理或资产管理人现在需采取甚么行动?

1.          指定一名《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负责人员。
 

2.          设立《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工作小组,由税务、资讯科技软件开发、营运、合规等范畴的职员或专业人士组成,以分析《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案》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公司及商业部门: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何伟业
何伟业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何伟业
何伟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