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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人應提防的知識產權事宜

2013-02-01

引言

在商業社會,商標、專利、版權及工業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擁有人(授權人)往往會訂立授權協議(licensing agreement),授權他人(獲授權人)使用其知識產權,從而收取版稅(royalty)。授權協議一方面為授權人帶來可觀的版稅收入,另一方面,不少獲授權人也會作出重大投資,環繞其獲授權使用的知識產權建立它的整個業務。

雖然授權協議如此重要,但雙方也許沒有想過假如對方在協議期間清盤該怎樣處理,因此也沒有在協議中加入適當條文訂明雙方的權利。本文將會討論知識產權的授權人或獲授權人一旦清盤,將會出現甚麼情況。

獲授權人清盤

一間公司清盤時,如果公司先前訂立的授權協議並無規定公司清盤時協議自動終止,清盤人便須處理有關協議。因此在處理獲授權人清盤時,如清盤人認為有關知識產權是妥善進行公司清盤所必需的,則可選擇繼續經營利用該知識產權經營的業務。但清盤人須仔細審閱授權協議,確保沒有條款禁止獲授權人在清盤後繼續使用該知識產權,否則把利用該知識產權所得的資產出售變現,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

如果授權協議並無禁止轉讓的條文,清盤人亦可在無須授權人同意下將授權協議的權利出售予第三方變現。

另一方面,清盤人亦應注意該授權協議對公司而言是否「負有繁苛條件的財產」(onerous property),如是,清盤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2《公司條例》第268條,在清盤開始起計12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批准卸棄該授權協議。

授權人清盤

同樣地,除非授權協議另有訂明,否則在授權人清盤的情況下,授權協議亦不會自動終止。

清盤人應留意獲授權人是否已根據授權協議妥為支付版稅。向違反授權協議的獲授權人或侵犯知識產權的第三方提出訴訟,亦可增加收回的資產。但清盤人必須確保按時向有關部門更新授權人的知識產權註冊,否則便會失去寶貴的知識產權。清盤人亦可同時尋找買家,以出售知識產權變現。如有授權協議,則應接洽獲授權人,因為有關知識產權可能是獲授權人的重要策略性收購對象。

在授權協議中加入條文避免難題?

雙方磋商授權協議時,可能已提及一旦其中一方清盤的後果,清盤人應審閱授權協議是否載有相關條款,因為這類條款往往決定了發生清盤時雙方的權責。授權人可能在授權協議中加入了條款,在獲授權人清盤的情況下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

1.獲授權人清盤時提前終止協議:把獲授權人清盤列為觸發協議終止的事件之一,便可確保清盤人未經授權人同意不能繼續使用其知識產權。有了終止條款,授權人對清盤人的議價能力將會大增,特別是假如該知識產權對於以「經營中的機構」形式出售業務是十分重要的時候,授權人或能與清盤人(或獲授權人業務的買家)訂立新的授權協議,以減少因為獲授權人清盤而蒙受的損失。

2.禁止轉讓:禁止轉讓授權協議,授權人便可防止其知識產權落入可能損害其權益的人士(例如競爭者)手上。

3.抵押條文:授權人亦可要求獲授權人提供抵押,以保證支付版稅,從而在獲授權人清盤的情況下增加收回版稅的機會。

但另一方面, 假如是授權人清盤,獲授權人卻未必能夠藉著加入上述條款而得到充分保障。若有關知識產權已成為獲授權人業務的重要部分,獲授權人通常不希望授權協議隨著授權人清盤而終止,令其失去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而是希望繼續有權使用該知識產權。因此,獲授權人可能就授權協議採取了以下措施,以保障其權利:

1.有權在授權人清盤時收購知識產權:這是最直接確保獲授權人能繼續使用知識產權的方法。然而,雙方必須事先議定一個可行的定價機制,並且最好在授權協議內列明。清盤人應審視定價機制所得出的價格是否反映市價,假如不能為公司實現價值,則應考慮卸棄這項負有繁苛條件的財產。

2.預先轉讓知識產權:獲授權人可能已要求授權人預先把知識產權轉讓至一間「清盤隔離公司」(insolvency remote vehicle,指即使集團內其他公司清盤亦對其影響輕微的公司),而授權協議亦由該公司簽訂,以免需要處理授權人清盤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清盤人應審閱有關協議及安排,確定清盤公司是否仍有權使用該知識產權,以免侵犯知識產權。

如果授權協議並無上述條款,一旦授權人清盤,清盤人應聯絡獲授權人,告知清盤進度及處置知識產權的計劃,並準備與獲授權人商議轉讓事宜,以出售知識產權變現。然後清盤人需視乎知識產權的性質,考慮聘請專門的估值師為知識產權估值。

總結

清盤人就任後,應審閱清盤公司曾訂立的所有知識產權授權協議,因為它們可能是公司的重要資產來源,其條款往往決定了授權雙方的實質權利。

若授權人清盤,而獲授權人希望繼續使用知識產權,那麼向獲授權人出售知識產權可能是清盤公司最主要的資產變現,清盤人不宜忽略。如果獲授權人清盤,清盤人則應留意,即使該知識產權已成為獲授權人業務的重要部分,但獲授權人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仍以授權協議為準,因此,把獲授權人利用該知識產權所得的資產出售,可能會構成侵犯知識產權。清盤人亦應準備與授權協議的另一方磋商轉讓知識產權事宜,盡量增加清盤時可收回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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