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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會判令已被定罪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訟費?

2017-12-01

簡介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收受利益罪一案早前開庭重審,由於陪審團再次未能達致大多數裁決,控方決定不再就曾蔭權受賄控罪申請第三次審訊。但控方向法院申請命令曾蔭權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支付控方三分之一的訟費,此舉引起廣泛討論。

雖然並非所有被告人在被定罪或上訴失敗後都會被命令支付控方訟費,但控方有權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香港法例第492章)申請頒令。《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及過往案例已確立在決定是否命令將訟費判給控方時應考慮的因素。

對被告人作出訟費令

已被定罪的被告人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條規定,裁判官將被告人定罪後,可命令其支付控方訟費,但訟費令的款額不得超逾30,000元,協定訟費或評定者除外。

凡被告人就某罪行而被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定罪,法院則可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2條將訟費判給控方,款額不設上限。

是否命令被告人支付控方訟費是由法院酌情決定的,被告人罪成並不等於一定會被判令支付控方訟費。判令已被定罪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訟費的一般原則是,支付控方訟費必須屬補償而非懲罰性質。由於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人有權要求控方證明針對控罪的案情,因此除特殊情況外,不應判令已被定罪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訟費。但倘若被告人的抗辯方式使控方招致不必要的開支,或被告人故意浪費法院時間,判其支付控方訟費則是合理的做法。有關行為包括拒絕承認無可否認的事實或無關重要的事情,從而導致控方招致額外開支,以及故意拖延案件等。

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認罪,仍可對其作出訟費令。認罪是最有利的減刑因素,因此法院作出訟費令的可能性較低。不過,法院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在哪個階段認罪、罪行性質及所招致的調查開支等。被告人越遲認罪,就越有可能對被判令支付控方訟費。

 

上訴失敗

如果法院認為下列上訴/申請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可能會判令上訴/申請失敗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訟費:

  • 就裁判官的任何定罪裁決向法官提出上訴;
  • 就定罪及/或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及/或
  • 就定罪及/或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即使上訴被駁回,也不等於一定會判令被告人支付控方訟費。法庭只有在其認為上訴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情況下才會作出訟費令,例如上訴從一開始就毫無勝算或出於投機,按常理不應提出的情況。

被告人的支付能力

被告人負擔訟費的能力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法院必須信納被告人有能力支付,才會對其作出訟費令。

就訟費令提出上訴

任何被發出訟費令的被告人均可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9條就該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必須在訟費令發出的21日內提出。然而,由於訟費令是酌情發出的,除非上訴人能夠向法院證明訟費令應用了錯誤的原則,或考慮了不相關或有損權益的事項,否則上訴難以成功。

曾蔭權案件

據傳媒報導,控方申請對曾蔭權作出訟費令,理據是儘管曾蔭權向傳媒公開表示會全力配合調查,但他對指控不作任何解釋,並向調查人員提供一些誤導性資料,從而導致額外調查費用。曾蔭權的代表律師提交書面陳詞指,曾蔭權只是行使其緘默權,不應因行使其權利而被判支付控方訟費。法院稍後將會作出裁決。

總結

雖然被告人在法庭上會想盡辦法避免被定罪,但須注意一旦被定罪或上訴失敗,可能會被命令支付控方的全部或部分訟費。不過,《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及案例已確立了一般原則,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自我抗辯的權利與補償控方招致的不必要開支之間取得平衡。因此,被告人不應懼怕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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