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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甚么情况下会判令已被定罪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讼费?

2017-12-01

简介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控收受利益罪一案早前开庭重审,由于陪审团再次未能达致大多数裁决,控方决定不再就曾荫权受贿控罪申请第三次审讯。但控方向法院申请命令曾荫权就其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定罪支付控方三分之一的讼费,此举引起广泛讨论。

虽然并非所有被告人在被定罪或上诉失败后都会被命令支付控方讼费,但控方有权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香港法例第492章)申请颁令。《刑事案件讼费条例》及过往案例已确立在决定是否命令将讼费判给控方时应考虑的因素。

对被告人作出讼费令

已被定罪的被告人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第11条规定,裁判官将被告人定罪后,可命令其支付控方讼费,但讼费令的款额不得超逾30,000元,协定讼费或评定者除外。

凡被告人就某罪行而被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定罪,法院则可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第12条将讼费判给控方,款额不设上限。

是否命令被告人支付控方讼费是由法院酌情决定的,被告人罪成并不等于一定会被判令支付控方讼费。判令已被定罪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讼费的一般原则是,支付控方讼费必须属补偿而非惩罚性质。由于控方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有权要求控方证明针对控罪的案情,因此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判令已被定罪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讼费。但倘若被告人的抗辩方式使控方招致不必要的开支,或被告人故意浪费法院时间,判其支付控方讼费则是合理的做法。有关行为包括拒绝承认无可否认的事实或无关重要的事情,从而导致控方招致额外开支,以及故意拖延案件等。

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认罪,仍可对其作出讼费令。认罪是最有利的减刑因素,因此法院作出讼费令的可能性较低。不过,法院亦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在哪个阶段认罪、罪行性质及所招致的调查开支等。被告人越迟认罪,就越有可能对被判令支付控方讼费。

 

上诉失败

如果法院认为下列上诉/申请没有好的成功机会,可能会判令上诉/申请失败的被告人支付控方讼费:

  • 就裁判官的任何定罪裁决向法官提出上诉;
  • 就定罪及/或判刑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及/或
  • 就定罪及/或判刑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即使上诉被驳回,也不等于一定会判令被告人支付控方讼费。法庭只有在其认为上诉没有好的成功机会的情况下才会作出讼费令,例如上诉从一开始就毫无胜算或出于投机,按常理不应提出的情况。

被告人的支付能力

被告人负担讼费的能力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必须信纳被告人有能力支付,才会对其作出讼费令。

就讼费令提出上诉

任何被发出讼费令的被告人均可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第19条就该命令提出上诉,但上诉必须在讼费令发出的21日内提出。然而,由于讼费令是酌情发出的,除非上诉人能够向法院证明讼费令应用了错误的原则,或考虑了不相关或有损权益的事项,否则上诉难以成功。

曾荫权案件

据传媒报导,控方申请对曾荫权作出讼费令,理据是尽管曾荫权向传媒公开表示会全力配合调查,但他对指控不作任何解释,并向调查人员提供一些误导性资料,从而导致额外调查费用。曾荫权的代表律师提交书面陈词指,曾荫权只是行使其缄默权,不应因行使其权利而被判支付控方讼费。法院稍后将会作出裁决。

总结

虽然被告人在法庭上会想尽办法避免被定罪,但须注意一旦被定罪或上诉失败,可能会被命令支付控方的全部或部分讼费。不过,《刑事案件讼费条例》及案例已确立了一般原则,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自我抗辩的权利与补偿控方招致的不必要开支之间取得平衡。因此,被告人不应惧怕否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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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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