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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被指派超出能力範圍的危險工作時該怎樣做?

2019-08-31


簡介

Yiu Yuen Yee v Johnson Cleaning Services Co Ltd [2019] HKDC 1110一案中,原告人是受僱於被告人的清潔工人,她因為應被告人要求嘗試清理混凝土瓦礫而受傷。區域法院(「法院」)裁定,儘管原告人在清楚明白上述工作的潛在受傷風險,但她仍沒有拒絕被告人的要求,故此需為意外負上共分疏忽的責任。

背景

原告人的案情指,於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聘請的一名保安員指示她清理地盤垃圾。其後原告人發現,所指的垃圾事實上是樓宇建築或裝修工程遺留的混凝土瓦礫。原告人發現瓦礫很重,於是向上司求助,但獲告知沒有多餘人手可幫忙。之後原告人繼續應要求清理瓦礫,結果在嘗試將瓦礫抬進環保斗時弄傷左肩。

雖然訴訟雙方同意原告人確實是按照指示去清理瓦礫,但被告人指原告人從未向任何人求助(包括其上司),故此上司對事發情況毫不知情。

法院分析

法院認為原告人需為意外負上50% 的共分疏忽責任,而法院在得出這個結論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被告人有為原告人提供充足培訓,指導搬運物件的正確姿勢及位置以及評估自己能否在不會受傷的情況下搬運重物的重要性。法院據此裁定,而原告人亦承認,原告人清楚知道瓦礫太重,單靠自己是搬不來的。

根據本案的呈堂證據,法院進一步裁斷原告人並無如她所言向任何人(包括其上司)求助。因此,鑒於原告人事實上知道上述工作牽涉的受傷風險,法院認為原告人本應通知同事求助,而非繼續自行搬運瓦礫。原告人試圖辯稱,她沒有求助,是因為瓦礫遺留在路上造成阻礙,所以清理工作有急切性。法院拒絕接納此論點,認為原告人本可用手推車將瓦礫推往一旁等待協助,而不是嘗試抬起瓦礫(她聲稱受傷之時)。

就被告人的疏忽而言,法院認為雖然要求清潔工人清理在公眾地方的瓦礫並不恰當,超出了清潔工人的職責範圍,但此做法在涉案地盤十分常見。法院進一步裁定,被告人理應注意到上述不當做法,並盡早阻止原告人清理瓦礫。被告人亦承認,僅於意外後才針對上述做法實行補救措施。

基於以上裁斷,法院裁定,被告人須為原告人的受傷負上法律責任,但原告人同時亦需為意外負上50% 共分疏忽的責任。

總結

本案提醒了僱員,評估自己能否在不會受傷的情況下執行僱主指派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僱員認為獨力完成有關工作過於冒險並超出其職責範圍,則應拒絕執行該工作或向同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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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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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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