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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指派超出能力范围的危险工作时该怎样做?

2019-08-31


简介

Yiu Yuen Yee v Johnson Cleaning Services Co Ltd [2019] HKDC 1110一案中,原告人是受雇于被告人的清洁工人,她因为应被告人要求尝试清理混凝土瓦砾而受伤。区域法院(「法院」)裁定,尽管原告人在清楚明白上述工作的潜在受伤风险,但她仍没有拒绝被告人的要求,故此需为意外负上共分疏忽的责任。

背景

原告人的案情指,于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聘请的一名保安员指示她清理地盘垃圾。其后原告人发现,所指的垃圾事实上是楼宇建筑或装修工程遗留的混凝土瓦砾。原告人发现瓦砾很重,于是向上司求助,但获告知没有多余人手可帮忙。之后原告人继续应要求清理瓦砾,结果在尝试将瓦砾抬进环保斗时弄伤左肩。

虽然诉讼双方同意原告人确实是按照指示去清理瓦砾,但被告人指原告人从未向任何人求助(包括其上司),故此上司对事发情况毫不知情。

法院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人需为意外负上50% 的共分疏忽责任,而法院在得出这个结论时考虑了多项因素,包括被告人有为原告人提供充足培训,指导搬运物件的正确姿势及位置以及评估自己能否在不会受伤的情况下搬运重物的重要性。法院据此裁定,而原告人亦承认,原告人清楚知道瓦砾太重,单靠自己是搬不来的。

根据本案的呈堂证据,法院进一步裁断原告人并无如她所言向任何人(包括其上司)求助。因此,鉴于原告人事实上知道上述工作牵涉的受伤风险,法院认为原告人本应通知同事求助,而非继续自行搬运瓦砾。原告人试图辩称,她没有求助,是因为瓦砾遗留在路上造成阻碍,所以清理工作有急切性。法院拒绝接纳此论点,认为原告人本可用手推车将瓦砾推往一旁等待协助,而不是尝试抬起瓦砾(她声称受伤之时)。

就被告人的疏忽而言,法院认为虽然要求清洁工人清理在公众地方的瓦砾并不恰当,超出了清洁工人的职责范围,但此做法在涉案地盘十分常见。法院进一步裁定,被告人理应注意到上述不当做法,并尽早阻止原告人清理瓦砾。被告人亦承认,仅于意外后才针对上述做法实行补救措施。

基于以上裁断,法院裁定,被告人须为原告人的受伤负上法律责任,但原告人同时亦需为意外负上50% 共分疏忽的责任。

总结

本案提醒了雇员,评估自己能否在不会受伤的情况下执行雇主指派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雇员认为独力完成有关工作过于冒险并超出其职责范围,则应拒绝执行该工作或向同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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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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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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