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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釣魚電郵詐騙案中,法院會接納甚麼證據為抗辯洗錢控罪的可信證據?

2022-03-30

在網絡釣魚電郵詐騙案中,法院會接納甚麼證據為抗辯洗錢控罪的可信證據?

簡介

HKSAR v Mondesir Johnny [2021] HKCA 1168一案中,上訴法庭(「法院」)審理來自區域法院一宗涉及洗錢控罪的上訴案此案說明在網絡釣魚電郵詐騙案中,法院在評估被告人解釋何以收到款項的抗辯理由時,會考慮哪些重要因素。


背景

案情

被告人是一名在海地出生的加拿大公民。他並不居於香港,但在香港維持一個銀行戶。於2016728日,Agriteam Canada Consulting Limited(「該公司」)由於一封網絡釣魚詐騙電郵誤將827,265.23加元(「該款項」)存入被告人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銀行戶(「滙豐」)匯豐帳超過3年由被告但開立後一直不活躍。

被告人在數日內以下列方式耗散了該款項:

  1. 轉移至被告人在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的銀行戶。部分款項隨後轉移至被告人姐姐及已故母親的海外戶;
  2. 轉移至Marquisa Limited戶,此公司的唯一簽署人及股東為被告的妻子;及
  3. 被告在香港期間,分7次在櫃櫃員機提取現金。

被告人被控以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行(稱「洗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3) 條。

辯方案情

方案情指被告人其亡母繼承一幅位於海地克魯瓦德布凱區Croix-des-Bouquets)的土地(「該土地」),其後將該土地出售給一名他以為是該公司主席行政總裁的男子。該土地稱將以925,000美元(相120加元)出售,分期付(i) 付款(價的30%)支付被告在海戶;及 (ii) 餘額(價的70%)支付其滙豐戶。

被告聲稱,部分款項轉帳至其妻子及姐姐,因為她們都有權獲得被告母親遺產。至於至被告母親銀行戶的款項,是用作支付遺產管理的開支。

區域法院的裁決

法官認為被告人不可信,因為他無法提供任何關於轉讓該土地的文件正本,而且該款項與被告人聲稱的該土地轉讓價格不符。尤其是,被告人很快便耗散了該款項,並於完成分批轉帳及提取該款項後,即日離開香港。區域法院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他被判監禁4年半。


上訴

被告人基於以下理由就定罪提出上訴:

  1. 法官沒有考慮到被告人強調自己知悉加拿大財務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政策,止任何可公訴罪行的收益離開加拿大銀行;
  2. 法官在缺乏法證專家證的情況下,錯誤地拒絕被告人提供的文件;
  3. 法官在作出裁斷時錯誤地闡釋正式文件的資料;及
  4. 法官對被告人作出的推斷並不公平。

法院拒絕進一步押後上訴許可聆訊,拒絕被告提交新證據即銷售契據的真確求。由於缺真證明文件只是評估被告可信性的因素之一,因此這類文件不可能符合上訴中提出新證據資格。

理由一:被告人知悉匯規定

被告人認為,法官沒有考慮他知悉加拿大銀行規定。根據加拿大的《犯罪得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加拿大銀行應向FINTRAC報任何10,000加元以上的國際資金轉移。

法院不接納這個理由,因為法院看不到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FINTRAC政策。無論如何即使被告人知悉此政策,但對於訊的爭論點(即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是可訴罪行的得益)亦於事無補

理由二至四:根據證據作出的推斷

被告人嘗示各文件的影印本,以證明他心相款項代表購買該土地的付款認為原審錯誤地拒絕的證據。法院不同意。被告未能法官信服他曾與該公司進行土地轉讓,因為他無法提供相關文件正本。被告人有能力委託律師和律師以及聲稱得到母親遺產,顯示他有方法和資源取文件(如有)。此,被告人聲稱相關文件正本位於海或越南而無法取得徒勞地企圖迴避責任

因此,法院根據無爭議的事實作出推斷是合理的做法被告人與該公司此前從未有交易,而他的滙豐帳戶卻收到來自該公司的大款項。並非居於香港,在香港亦無家屬或業務。他的滙豐戶自20134月開以來一直活躍,卻特意來港一日遊,過現金提款及銀行轉帳迂迴地耗散其中資金。即使被告人使用真實身份在其戶維持大額結餘,並在資金耗散後繼續入香港,這些事實無助他抗辯


總結

法院駁回被告人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網絡釣魚電郵詐騙往往涉及跨境銀行活動。就洗錢控罪提出的抗辯須由確實的證據支持。純粹聲稱某些證據因位於海外而無法取得並不足以支持抗辯;被告知悉反洗錢政策不大可能證明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處理犯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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