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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钓鱼电邮诈骗案中,法院会接纳甚么证据为抗辩洗钱控罪的可信证据?

2022-03-30

在網絡釣魚電郵詐騙案中,法院會接納甚麼證據為抗辯洗錢控罪的可信證據?

简介

HKSAR v Mondesir Johnny [2021] HKCA 1168一案中,上诉法庭(「法院」)审理来自区域法院一宗涉及洗钱控罪的上诉案。此案说明在网络钓鱼电邮诈骗案中,法院在评估被告人解释何以收到款项的抗辩理由时,会考虑哪些重要因素。


背景

案情

被告人是一名在海地出生的加拿大公民。他并不居于香港,但在香港维持一个银行帐户。于2016728日,Agriteam Canada Consulting Limited(「该公司」)由于一封网络钓鱼诈骗电邮而误将827,265.23加元(「该款项」)存入被告人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汇丰帐户」)。该汇丰帐户在事发前超过3年由被告人开立,但开立后一直不活跃。

被告人在数日内以下列方式耗散了该款项:

  1. 转移至被告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部分款项随后再转移至被告人姐姐及已故母亲的海外帐户;
  2. 转移至Marquisa Limited的帐户,此公司的唯一签署人及股东为被告人的妻子;及
  3. 在被告人在香港逗留期间,分7次在柜枱或透过柜员机提取现金。

被告人被控以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行(俗称「洗钱」),违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3) 条。

辩方案情

辩方案情指,被告人从其亡母继承了一幅位于海地克鲁瓦德布凯区(Croix-des-Bouquets)的土地(「该土地」),其后将该土地出售给一名他以为是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的男子。该土地据称将以925,000美元(相等于120万加元)出售,分两期付款:(i) 首期付款(售价的30%)支付到被告人在海地的帐户;及 (ii) 余额(售价的70%)支付到其汇丰帐户。

被告人声称,部分款项转账至其妻子及姐姐,因为她们都有权获得被告人母亲的遗产。至于转账至被告人母亲银行帐户的款项,是用作支付遗产管理的开支。

区域法院的裁决

法官认为被告人不可信,因为他无法提供任何关于转让该土地的文件正本,而且该款项与被告人声称的该土地转让价格不符。尤其是,被告人很快便耗散了该款项,并于完成分批转账及提取该款项后,即日离开香港。区域法院裁定被告人两项控罪罪名成立,他被判监禁4年半。


上诉

被告人基于以下理由就定罪提出上诉:

  1. 法官没有考虑到被告人强调自己知悉加拿大财务交易及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的政策,禁止任何可公诉罪行的收益离开加拿大的银行;
  2. 法官在缺乏法证专家证供的情况下,错误地拒绝被告人提供的文件;
  3. 法官在作出裁断时错误地阐释和解读正式法庭文件的资料;及
  4. 法官对被告人作出的推断并不公平。

法院拒绝进一步押后上诉许可的聆讯,拒绝被告人提交新证据(即销售契据的真确本)的请求。由于欠缺真确证明文件只是评估被告人可信性的因素之一,因此这类文件不大可能符合在上诉中提出新证据的资格。

理由一:被告人知悉汇报规定

被告人认为,法官没有考虑他知悉加拿大的银行汇报规定。根据加拿大的《犯罪得益(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加拿大银行应向FINTRAC汇报任何10,000加元或以上的国际资金转移。

法院不接纳这个理由,因为法院看不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知悉FINTRAC的政策。无论如何,即使被告人知悉此政策,但对于审讯的争论点(即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款项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亦于事无补。

理由二至四:根据证据作出的推断

被告人尝试透过出示各项文件的影印本,以证明他真心相信该款项代表购买该土地的付款,他认为原审法庭错误地拒绝他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同意。被告人未能令法官信服他曾与该公司进行土地转让,因为他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正本。被告人有能力委托律师和大律师以及他声称得到母亲的遗产,显示他有方法和资源取得文件(如有)。故此,被告人声称相关文件正本位于海地或越南而无法取得,只是徒劳地企图回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无争议的事实作出推断是合理的做法。被告人与该公司此前从未有交易,而他的汇丰帐户却收到来自该公司的大笔款项。他并非居于香港,在香港亦无家属或业务。他的汇丰帐户自20134月开立以来一直不活跃,而他却特意来港一日游,透过现金提款及银行转账迂回地耗散了其中大笔资金。即使被告人使用真实身份、在其帐户维持大额结余,并在资金耗散后继续入境香港,这些事实亦无助他抗辩。


总结

法院驳回被告人就其定罪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网络钓鱼电邮诈骗往往涉及跨境银行活动。就洗钱控罪提出的抗辩须由确实的证据支持。纯粹声称某些证据因位于海外而无法取得并不足以支持抗辩;被告人知悉反洗钱政策也不大可能证明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正在处理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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