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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2014-02-01

簡介
近月,香港有多位政界知名人物成為法庭新聞主角,劉夢熊就是其中之一。劉夢熊被控以妨礙司法公正,他是香港一間上市公司的前執行董事,亦曾經是行政長官梁振英的盟友。劉夢熊被指曾向梁振英及廉政公署署長寄出兩封電郵及一封信件,試圖令對方因為他與梁振英過去的聯繫而停止廉政公署對他進行的調查。本文將解釋妨礙司法公正這項罪行。

妨礙司法公正

普通法罪行
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可公訴的普通法罪行。簡單來說,妨礙司法公正是指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或審裁處,在任何實際、即將、預期或可能進行的法庭程序中維持司法公正的能力。這項罪行是由一項 (1) 傾向並有意圖 (2) 妨礙司法公正的 (3) 行為或作為所構成。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一詞的主體是法院或其他具有判定或裁定爭議的功能的審裁處。在判斷某項行為或作為是否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時,必須考慮該行為或作為對於法庭程序的影響;但在作出該行為或作為之時,有關法庭程序不必已實際進行,甚至可能一直沒有進行。案例顯示,只要在作出被指不當的行為或作為之時,有關法庭程序即將進行、頗有可能進行或只是有可能進行,便已足夠。例如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如在警方調查過程中作出虛假口供,已可能觸犯這項罪行。

妨礙的意圖及傾向
要確立這項罪行,控方須證明犯過者必定是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假如在作出某行為或在開始作出被投訴行為的關鍵時間,犯過者必定也知道或預期進行法庭程序的可能性,從而在作出有關行為或作為時,他知道該行為或作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或有意達到這個效果,便很大機會能證明他有妨礙的意圖。

單單證明犯過者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或作為,仍未足夠,該行為或作為還必須有清楚或明顯的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但有關行為或作為是否會或曾經實際誤導法院或審裁處,則無關重要。

例子
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常見行為及作為包括:

1.         向警方虛報另一人觸犯了刑事罪行,令該另一人被捕;

2.         隱瞞觸犯罪行的事實;

3.         協助他人逃避拘捕(例如歌星謝霆鋒在警方調查一宗交通意外時,容許另一人冒認為司機來頂替自己,因而被判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4.         發布旨在妨礙公平審訊的材料。

判刑
過去,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妨礙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但條例於2008年修訂,賦予法院酌情權,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判決任何監禁年期及罰款金額。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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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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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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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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