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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

2014-02-01

简介
近月,香港有多位政界知名人物成为法庭新闻主角,刘梦熊就是其中之一。刘梦熊被控以妨碍司法公正,他是香港一间上市公司的前执行董事,亦曾经是行政长官梁振英的盟友。刘梦熊被指曾向梁振英及廉政公署署长寄出两封电邮及一封信件,试图令对方因为他与梁振英过去的联系而停止廉政公署对他进行的调查。本文将解释妨碍司法公正这项罪行。

妨碍司法公正

普通法罪行
在香港,妨碍司法公正是一项可公诉的普通法罪行。简单来说,妨碍司法公正是指阻挠、阻止、损害或阻碍法院或审裁处,在任何实际、即将、预期或可能进行的法庭程序中维持司法公正的能力。这项罪行是由一项 (1) 倾向并有意图 (2) 妨碍司法公正的 (3) 行为或作为所构成。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一词的主体是法院或其他具有判定或裁定争议的功能的审裁处。在判断某项行为或作为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时,必须考虑该行为或作为对于法庭程序的影响;但在作出该行为或作为之时,有关法庭程序不必已实际进行,甚至可能一直没有进行。案例显示,只要在作出被指不当的行为或作为之时,有关法庭程序即将进行、颇有可能进行或只是有可能进行,便已足够。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如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作出虚假口供,已可能触犯这项罪行。

妨碍的意图及倾向
要确立这项罪行,控方须证明犯过者必定是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假如在作出某行为或在开始作出被投诉行为的关键时间,犯过者必定也知道或预期进行法庭程序的可能性,从而在作出有关行为或作为时,他知道该行为或作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或有意达到这个效果,便很大机会能证明他有妨碍的意图。

单单证明犯过者作出或准备作出一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或作为,仍未足够,该行为或作为还必须有清楚或明显的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但有关行为或作为是否会或曾经实际误导法院或审裁处,则无关重要。

例子
可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常见行为及作为包括:

1.         向警方虚报另一人触犯了刑事罪行,令该另一人被捕;

2.         隐瞒触犯罪行的事实;

3.         协助他人逃避拘捕(例如歌星谢霆锋在警方调查一宗交通意外时,容许另一人冒认为司机来顶替自己,因而被判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4.         发布旨在妨碍公平审讯的材料。 

判刑
过去,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条例》,妨碍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及罚款。但条例于2008年修订,赋予法院酌情权,可视乎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决任何监禁年期及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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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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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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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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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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