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附屬公司被欺詐,母公司小股東可以怎辦?- 歷時十年的Waddington案的啟示

2013-12-01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 Ors (HCA 3291/2003) 一案終於在20137月進行審訊,所審理是一宗由母公司小股東就再附屬公司(即子公司的子公司)據稱蒙受損害而提出的多重衍生訴訟(multiple derivative action)。小股東最終代表再附屬公司成功追討損害賠償。


訴訟的性質


Waddington Limited(「Waddington」)是Playmates Holdings Limited(「Playmates」)的小股東。Playmates全資擁有其附屬公司Playmates International Limited(「Playmates International」),而Playmates International再全資擁有Profit Point Limited(「Profit Point」)Waddington就由或透過Playmates的再附屬公司進行的三宗交易提出訴訟,聲稱Playmates的主席兼執行董事陳俊豪違反受信責任。陳俊豪亦是Profit Point的董事,並且是透過Chansam Investment Limited(「Chansam」)對PlaymatesPlaymates InternationalProfit Point具控制權的實益擁有人。

 


申請剔除案件

本案原本是Waddington代表其本身及Playmates其他股東控告陳俊豪及Chansam的簡單衍生訴訟(single derivative action。陳俊豪向法院申請剔除Waddington的申索,審時法院裁定,根據反映性損失原則(即Waddington的申索純粹反映Playmates的附屬公司的據稱損失),Waddington的申索應被剔除。但法院亦裁定,Waddington有權代表Profit Point對陳俊豪提出多重衍生訴訟,而向陳俊豪申索的表面證據亦成立。

剔除案件的申請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確認,根據香港的普通法,在犯過者透過對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控制權來欺詐附屬公司(或再附屬公司)的情況下,母公司的小股東可以提出多重衍生訴訟,因此Waddington獲准繼續代表Profit Point對陳俊豪提出多重衍生訴訟來索償。關於管限法律應該是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法律(即Profit Point註冊地的法律)這一點,終審法院沒有特別處理,因為陳俊豪在申請剔除時並無提出。但終審法院在判詞的附帶意見中述明,一間公司須受其註冊地的法律管限,這一點在East Asia Satellite Television (Holdings) Ltd v New Cotai, LLC & Ors [2011] 4 HKC 115一案(「East Asia」)中亦獲上訴法庭採納。


審訊的爭論點

Profit Point的股份出售

至審訊時,原告人針對的唯一一宗交易,是Profit Point被指以低於應有價格進行的股份出售,從而直接導致Profit Point蒙受損失,亦間接導致PlaymatesPlaymates International蒙受損失

原審法官在裁斷事實時指出,上述股份出售損害Profit Point的利益,亦間接損害PlaymatesPlaymates International的利益,以令陳俊豪及Chansam得益。原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斷亦指,陳俊豪是控制Profit PointPlaymates InternationalPlaymates的人,因此陳俊豪違反了對Profit PointPlaymates InternationalPlaymatesn的受信責任,被命令賠償Profit Point的損失。

BVI法律為抗辯理由

審訊時,陳俊豪提出的其中一個抗辯理由是本案應受BVI法律(即Profit Point註冊地的法律)管限,而BVI法律並不容許進行多重衍生訴訟。原審法官指,陳俊豪應該在申請剔除案件時提出這個抗辯理由,現在已是太遲。終審法院基於法律觀點而決定駁回剔除案件的申請,最終裁決Waddington可繼續代表Profit Point進行多重衍生訴訟。因此,即使不是因為終審法院已作出判決(res judicata),陳俊豪也因為不容自駁(estoppel)的原則而不能在審訊中提出這個抗辯理由。

BVI法律是否容許多重衍生訴訟

雖然原審法官作出了上述裁定,但亦有進一步審視BVI法律是否容許多重衍生訴訟,特別是BVI2004年商業公司法》(《商業公司法》)第184C條是否廢除了提出多重衍生訴訟的普通法權利。《商業公司法》第184C(1) 條將簡單衍生訴訟編纂為成文法則,而184C(6) 條訂明,除根據該條文外,公司成員無權提出任何衍生訴訟。兩名專家證人Millet先生及Webster先生被傳召就BVI法律作供,兩人均同意,英國《2006年公司法》(《公司法》)第260條與《商業公司法》第184C(6) 條實質上並無分別。

Millet先生認為,《商業公司法》第184C條只是將普通法下的簡單衍生訴訟編纂為成文法則,並未觸及普通法的多重衍生訴訟。第一,他引用BVI法例所跟隨的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委員會有關報告,報告指「多重衍生訴訟的問題最好留待法庭解決」。第二,他援引Universal Project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v Fort Gilkicker Ltd [2013] EWHC 348一案(「Fort Gilkicker」),當中裁定英國《公司法》第260條只是就簡單衍生訴訟設立了法例框架,並沒有廢除普通法的多重衍生訴訟的效果。因此Millet先生認為,《商業公司法》第184C條並沒有在BVI廢除普通法的多重衍生訴訟。

另一方面,Webster先生認為,第184C(6) 條廢除了所有提出多重衍生訴訟的普通法權利,因為條文訂明,除根據該條文外,公司成員無權提出任何衍生訴訟,而該條文只准許簡單衍生訴訟。他又認為,BVI法院不大可能跟隨Millet先生引用的英國案例。

原審法官認同Millet先生的證據及意見多於Webster先生的證據及意見,並認為BVI法院多數會裁定,法律上,第184C條並沒有廢除在BVI提出多重衍生訴訟的普通法權利。

再看看East Asia,會有相當有趣的發現。在該案中,Millet先生和Webster先生同樣被傳召為BVI法律的專家證人,當時兩位專家均同意,BVI法律是不容許多重衍生訴訟的。Millet先生在本案的意見與他在East Asia中的意見不同,很可能是因為Fort Gilkicker的裁決。

此外亦應注意,BVI法律是否容許多重衍生訴訟,在香港是一個事實問題,須由原審法官根據專家證據裁定。若在另一案件再出現類似爭論點,法院可能視乎當時的專家證據作出不同裁定。從Millet先生及Webster先生的專家證據來看,BVI法律在這方面似乎未有定論。但我們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即BVI法院很可能裁定BVI法律是容許進行多重衍生訴訟的。事實上,這一點對香港十分重要,因為很多在港經營的公司都是BVI註冊公司。


總結

歷時十年的Waddington案終於審結,但仍要看陳俊豪是否會就原訟法庭的裁決上訴。無論如何,本案確認了在香港可以進行普通法的多重衍生訴訟,及促使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68BC條關於法定衍生訴訟的修訂,加入法定多重衍生訴訟的條文,是一宗十分重要的案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3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