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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清盤人的作為或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可以怎樣做?

2017-01-01

簡介

一間公司清盤時,清盤人有權代表公司行事,而清盤人的決定通常對公司具約束力,包括不就公司面對的訴訟提出抗辯的決定但假如股東或債權人不同意清盤人的作為或決定,他們可以反對嗎?如何反對?

Joy Rich

在近期的Revelry Gains Ltd v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HCMP 430/2013一案中,兩名申請人提出加入訴訟的申請,要求介入並代公司進行抗辯,但被法院拒絕,理由是申請方式不當

案情

Revelry Gains LtdJoy Rich Development Ltd(清盤中)提出訴訟,以追討債務及強制執行一項押記(「該訴訟」)。清盤人表示不會就該訴訟提出抗辯。兩名申請人是Joy Rich的債權人,而其中一人亦是Joy Rich的唯一股東。

裁決

法院沒有處理Joy Rich在該訴訟中是否有可辯駁的理據,只是裁定申請人應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該條例」)第200(5) 條提出申請,來質疑清盤人的決定或申請獲准以Joy Rich的名義進行抗辯,而不應提出加入訴訟的申請。

由於申請方式不當,並導致Revelry耗費不必要的時間和費用,法院命令兩名申請人按彌償基準支付因該申請的傳票而產生的訟費。

該條例第200(5)

該條例第200(5) 條訂明:

「任何人如因清盤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所投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可在此方面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此條文賦予法院權力,可監督及介入清盤人的作為和決定。

測試

如希望法院行使權力,介入清盤人的作為及決定,申請人必須是因清盤人的作為或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而且必須證明清盤人屬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          並非真誠行使其權力,或採用一名合理的清盤人不可能採用的方式行事;或

2.          在行事期間作出的裁決或決定直接影響一方的權利,或並非以中立的身分不偏不倚地行事。

成功案例

Re Greater Beijing First Expressways Limited HCCW 338/2000一案中,申請人成功推翻了Greater Beijing First Expressways Limited(清盤中)(「該公司」)的清盤人的決定。

案情

申請人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亦是一筆超過1.1億美元欠款的後償債權人。清盤人拒絕把該公司持有的部分訴訟因由(「該等訴訟因由」)出售予申請人,申請人遂向法院申請頒令,指示清盤人把該等訴訟因由轉讓予申請人。

裁決

由於該公司無法向申請人還款,申請人唯一獲補償損失的方法,就是根據該等訴訟因由提出申索。由於清盤人拒絕把該等訴訟因由轉讓予申請人,申請人明顯是因清盤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

法院裁定,清盤人拒絕把該等訴訟因由轉讓予申請人,可被視為是一名合理的清盤人不會作出的決定,理由如下:

1.          即使該等訴訟因由之案件證據薄弱及勝算低,清盤人決定不提出申索,但也不代表清盤人應拒絕把該等訴訟因由轉讓予願意提出申索的申請人;

2.          價錢低並非拒絕轉讓的充分理由;

3.          清盤人不應猜測申請人購買訴訟因由的動機;及

4.          清盤人不應猜測申請人是否真的會根據訴訟因由提出申索。

法院頒令,除非清盤人能取得更佳的價錢,否則須於14日內將部分該等訴訟因由轉讓予申請人。

總結

該條例第200(5) 條賦予法院權力,可監督清盤人的作為及決定,以及協助因清盤人的作為或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然而,有意提出申請者亦應向法院提出適當的申請,以免耗費不必要的時間或費用。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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