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清盘人的作为或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可以怎样做?
简介
一间公司清盘时,清盘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事,而清盘人的决定通常对公司具约束力,包括不就公司面对的诉讼提出抗辩的决定。但假如股东或债权人不同意清盘人的作为或决定,他们可以反对吗?如何反对?
Joy Rich案
在近期的Revelry Gains Ltd v Joy Rich Development Ltd HCMP 430/2013一案中,两名申请人提出加入诉讼的申请,要求介入并代公司进行抗辩,但被法院拒绝,理由是申请方式不当。
案情
Revelry Gains Ltd对Joy Rich
Development Ltd(清盘中)提出诉讼,以追讨债务及强制执行一项押记(「该诉讼」)。清盘人表示不会就该诉讼提出抗辩。两名申请人是Joy Rich的债权人,而其中一人亦是Joy
Rich的唯一股东。
裁决
法院没有处理Joy Rich在该诉讼中是否有可辩驳的理据,只是裁定申请人应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第200(5)
条提出申请,来质疑清盘人的决定或申请获准以Joy Rich的名义进行抗辩,而不应提出加入诉讼的申请。
由于申请方式不当,并导致Revelry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法院命令两名申请人按弥偿基准支付因该申请的传票而产生的讼费。
该条例第200(5) 条
该条例第200(5) 条订明:
「任何人如因清盘人的任何作为或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可确认、推翻或修改所投诉的作为或决定,并可在此方面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命令。」
此条文赋予法院权力,可监督及介入清盘人的作为和决定。
测试
如希望法院行使权力,介入清盘人的作为及决定,申请人必须是因清盘人的作为或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而且必须证明清盘人属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并非真诚行使其权力,或采用一名合理的清盘人不可能采用的方式行事;或
2.
在行事期间作出的裁决或决定直接影响一方的权利,或并非以中立的身分不偏不倚地行事。
成功案例
在Re Greater Beijing First Expressways Limited HCCW 338/2000一案中,申请人成功推翻了Greater
Beijing First Expressways Limited(清盘中)(「该公司」)的清盘人的决定。
案情
申请人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亦是一笔超过1.1亿美元欠款的后偿债权人。清盘人拒绝把该公司持有的部分诉讼因由(「该等诉讼因由」)出售予申请人,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颁令,指示清盘人把该等诉讼因由转让予申请人。
裁决
由于该公司无法向申请人还款,申请人唯一获补偿损失的方法,就是根据该等诉讼因由提出申索。由于清盘人拒绝把该等诉讼因由转让予申请人,申请人明显是因清盘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
法院裁定,清盘人拒绝把该等诉讼因由转让予申请人,可被视为是一名合理的清盘人不会作出的决定,理由如下:
1. 即使该等诉讼因由之案件证据薄弱及胜算低,清盘人决定不提出申索,但也不代表清盘人应拒绝把该等诉讼因由转让予愿意提出申索的申请人;
2. 价钱低并非拒绝转让的充分理由;
3. 清盘人不应猜测申请人购买诉讼因由的动机;及
4. 清盘人不应猜测申请人是否真的会根据诉讼因由提出申索。
法院颁令,除非清盘人能取得更佳的价钱,否则须于14日内将部分该等诉讼因由转让予申请人。
总结
该条例第200(5) 条赋予法院权力,可监督清盘人的作为及决定,以及协助因清盘人的作为或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然而,有意提出申请者亦应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以免耗费不必要的时间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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