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不肯定自己是否遺囑受益人,可以怎樣做?
簡介
假如死者家屬對於遺囑有疑慮及/或爭議,他們可以怎樣做?在遺產承辦處發出授予承辦書之前,死者家屬可以向遺囑執行人或遺產承辦處要求查閱遺囑正本及索取遺囑副本。在遺產承辦處就死者的遺產登錄知會備忘(caveat),便可讓家庭成員知道任何有沒有其他人提出申請授予承辦書。
家屬為何應查閱遺囑?
對於死者家屬來說,爭取機會查閱遺囑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遺囑存在與否及其有效性均會影響家屬處理及獲得遺產的權利。
若死者未立遺囑而死亡,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子女的後嗣、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嗣(統稱「相關人士」)有優先權獲得死者遺產的管理權及權益。無遺囑繼承法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適用:
1. 若死者生前未訂立有效遺囑,其遺產的管理及分配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處理;及
2. 若死者生前已訂立有效遺囑,但遺囑沒有指明剩餘遺產的受遺贈人或相關條文欠妥,未處理的遺產部分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相關人士可如何要求查閱遺囑?
最簡單的方法是要求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披露遺囑內容。
如果相關人士知道某人持有遺囑,但該人沒有將遺囑提交遺產承辦處,相關人士可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76號命令第5條規則提交誓章,請求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遺囑認證條例》)第7條,命令該人向遺產承辦處出示遺囑及提供遺囑副本。
在Chan Mei Fat v Choi Lai Sheung HCMP 847/2005 一案中,申請人請求法院命令死者遺囑所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向法院出示遺囑及提供遺囑副本。法院考慮以下因素後,根據《遺囑認證條例》第 7 條批准申請人的請求:
1. 申請人是死者的丈夫,在死者無遺囑或遺囑並未有效處置剩餘遺產的情況下,他在死者的遺產中可能擁有權益。
2. 查閱遺囑能令申請人決定是否應申請遺產管理書。
3. 申請人有權要求提呈遺囑的人士以嚴謹的法律形式認證遺囑。
4. 儘管死者希望把遺囑嚴格保密,不讓申請人知道,但死者並無表示希望在她死後不讓申請人知道遺囑。
5. 如果遺囑的受遺贈人希望嚴格保密他們的身分及權益,不讓申請人知道,那麼他們在遺囑經認證及遺產得到管理之前並非受益人;然而遺囑一經認證便會成為公開文件,並隨附於遺囑認證書供公眾查閱。
或者,如果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已將遺囑提交遺產承辦處,該遺囑將存放並保存在遺產承辦處。根據《遺囑認證條例》第73條,遺囑的查閱由主理遺產事務的聆案官控制並須取得其許可。此外,根據《遺囑認證條例》第74條,相關人士亦可在支付費用後向遺產承辦處索取蓋有法院印鑑的遺囑正式副本。
要點
死者生前是否已訂立遺囑以及遺囑是否有效,對遺囑認證程序及其後的遺產管理有重要影響。如果受益人知道死者已訂立遺囑,但不確定遺囑內容,則應小心確認遺囑的存在,並在必要時向法院申請查閱遺囑。如果受益人不知道死者有沒有訂立遺囑,則可聘請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查冊,以確定死者是否曾透過香港其他律師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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