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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不肯定自己是否遗嘱受益人,可以怎样做?

2024-10-29

简介

假如死者家属对于遗嘱有疑虑及/或争议,他们可以怎样做?在遗产承办处发出授予承办书之前,死者家属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或遗产承办处要求查阅遗嘱正本及索取遗嘱副本。在遗产承办处就死者的遗产登录知会备忘(caveat),便可让家庭成员知道任何有没有其他人提出申请授予承办书。

家属为何应查阅遗嘱?

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争取机会查阅遗嘱是十分重要的,因为遗嘱存在与否及其有效性均会影响家属处理及获得遗产的权利。

若死者未立遗嘱而死亡,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子女的后嗣、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后嗣(统称「相关人士」)有优先权获得死者遗产的管理权及权益。无遗嘱继承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

1.       若死者生前未订立有效遗嘱,其遗产的管理及分配将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处理;及

2.       若死者生前已订立有效遗嘱,但遗嘱没有指明剩余遗产的受遗赠人或相关条文欠妥,未处理的遗产部分将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分配。

相关人士可如何要求查阅遗嘱?

最简单的方法是要求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披露遗嘱内容。

如果相关人士知道某人持有遗嘱,但该人没有将遗嘱提交遗产承办处,相关人士可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76号命令第5条规则提交誓章,请求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遗嘱认证条例》)第7条,命令该人向遗产承办处出示遗嘱及提供遗嘱副本。

Chan Mei Fat v Choi Lai Sheung HCMP 847/2005 一案中,申请人请求法院命令死者遗嘱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向法院出示遗嘱及提供遗嘱副本。法院考虑以下因素后,根据《遗嘱认证条例》第 7 条批准申请人的请求:

1.       申请人是死者的丈夫,在死者无遗嘱或遗嘱并未有效处置剩余遗产的情况下,他在死者的遗产中可能拥有权益。

2.       查阅遗嘱能令申请人决定是否应申请遗产管理书。

3.       申请人有权要求提呈遗嘱的人士以严谨的法律形式认证遗嘱。

4.       尽管死者希望把遗嘱严格保密,不让申请人知道,但死者并无表示希望在她死后不让申请人知道遗嘱。

5.       如果遗嘱的受遗赠人希望严格保密他们的身分及权益,不让申请人知道,那么他们在遗嘱经认证及遗产得到管理之前并非受益人;然而遗嘱一经认证便会成为公开文件,并随附于遗嘱认证书供公众查阅。

或者,如果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已将遗嘱提交遗产承办处,该遗嘱将存放并保存在遗产承办处。根据《遗嘱认证条例》第73条,遗嘱的查阅由主理遗产事务的聆案官控制并须取得其许可。此外,根据《遗嘱认证条例》第74条,相关人士亦可在支付费用后向遗产承办处索取盖有法院印鉴的遗嘱正式副本。

要点

死者生前是否已订立遗嘱以及遗嘱是否有效,对遗嘱认证程序及其后的遗产管理有重要影响。如果受益人知道死者已订立遗嘱,但不确定遗嘱内容,则应小心确认遗嘱的存在,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查阅遗嘱。如果受益人不知道死者有没有订立遗嘱,则可聘请律师透过香港律师会进行遗嘱查册,以确定死者是否曾透过香港其他律师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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