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買賣涉及漏水問題的物業

2013-08-31

簡介
香港的大廈不時有漏水問題,很多時是因為水管老化和渠道日久失修引致的。買賣物業時,漏水情況有時未必顯然易見,以致潛在買家沒有注意到它的影響。買家一旦買了有漏水問題的物業,有沒有補救方法呢?可以拒絕完成交易嗎?本文將會探討這些問題。

個案分析
從近期Law Ping Ying Tricia and another v Hui Kin Sang一案,我們可以看到一點端倪。被告人是案中物業交易的賣家,他是九龍西洋菜北街一幢大廈2樓一個單位(「該處所」)的業主。原告人是潛在買家,他們在2010年4月22日與被告人訂立了該處所的臨時買賣協議(「臨時協議」)。簽署臨時協議時,原告人也支付了港幣13萬元的臨時訂金。

臨時協議簽署後,原告人發現大廈的管理處曾於2010年3月18日向被告人發出了一封投訴信,指該處所漏水到樓下的單位,並附上數張照片。2010年5月12日,樓下單位的業主及租客透過律師向被告人的律師發出了一封信函,要求被告人糾正漏水問題。

基於上述事件,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了臨時協議的一項條款,即該處所應在沒有產權負擔的情況下出售,而被告人未能在成交之時或之前證明及/或交付妥善業權。原告人拒絕完成交易,而被告人則沒收了港幣25萬元的訂金,雙方對簿公堂。法院須就漏水問題的兩個爭論點作出裁定:第一,該處所是否確實有漏水問題?第二,該問題是否該處所的產權負擔?

法院在考慮以下證據後,認為在原定成交之時該處所有漏水問題:

1.         管理處和樓下單位業主及租客的律師發出的信件,顯示漏水問題約於2010年3月開始,至2010年5月仍然持續;及

2.         食物環境衛生署聘用的測量師在2010年6月及7月檢查了樓下單位,其提交的滲水調查報告確認,該處所的地面排水渠漏水及地板滲水情況,很可能是滲水的源頭。

法律上,買家不應被逼接受一項有疑點或可能令買家捲入訴訟的業權,這是早已確立的原則。本案的漏水問題有可能導致樓下單位業主及/或租客提出侵權申索,原告人不應被逼接受這項業權,因為他們可能會因此而捲入訴訟。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未能證明及/或交付該處所的妥善業權,原告人有權撤銷臨時協議。

注意
在此案中,可能導致第三方提出申索的漏水問題,是業權的產權負擔,原告人因此有權撤銷臨時協議。

然而,被告人在審訊時並無提出該處所是「按現狀出售」為抗辯理由,因為被告人在答辯及反申索書中並沒有陳述這項抗辯理由。假如被告人提出了臨時協議的「按現狀出售」條款為抗辯理由,結果可能不同。此外,此案是在區域法院審理的,上級法院在日後案件中會跟隨還是推翻此案的判決理由,仍是未知之數。

無論如何,我們在購買樓齡較高或修葺欠佳的物業時,都應特別留神,應考慮聘請專業測量師進行檢查,或直接詢問鄰近單位,取得更多關於該物業的資料,以確定擬購買的單位有沒有被人投訴漏水,然後才決定是否購買。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物業部門: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