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涉及漏水问题的物业
简介
香港的大厦不时有漏水问题,很多时是因为水管老化和渠道日久失修引致的。买卖物业时,漏水情况有时未必显然易见,以致潜在买家没有注意到它的影响。买家一旦买了有漏水问题的物业,有没有补救方法呢?可以拒绝完成交易吗?本文将会探讨这些问题。
个案分析
从近期Law Ping Ying Tricia and another v Hui Kin Sang一案,我们可以看到一点端倪。被告人是案中物业交易的卖家,他是九龙西洋菜北街一幢大厦2楼一个单位(「该处所」)的业主。原告人是潜在买家,他们在2010年4月22日与被告人订立了该处所的临时买卖协议(「临时协议」)。签署临时协议时,原告人也支付了港币13万元的临时订金。
临时协议签署后,原告人发现大厦的管理处曾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告人发出了一封投诉信,指该处所漏水到楼下的单位,并附上数张照片。2010年5月12日,楼下单位的业主及租客透过律师向被告人的律师发出了一封信函,要求被告人纠正漏水问题。
基于上述事件,原告人指被告人违反了临时协议的一项条款,即该处所应在没有产权负担的情况下出售,而被告人未能在成交之时或之前证明及/或交付妥善业权。原告人拒绝完成交易,而被告人则没收了港币25万元的订金,双方对簿公堂。法院须就漏水问题的两个争论点作出裁定:第一,该处所是否确实有漏水问题?第二,该问题是否该处所的产权负担?
法院在考虑以下证据后,认为在原定成交之时该处所有漏水问题:
1. 管理处和楼下单位业主及租客的律师发出的信件,显示漏水问题约于2010年3月开始,至2010年5月仍然持续;及
2. 食物环境卫生署聘用的测量师在2010年6月及7月检查了楼下单位,其提交的渗水调查报告确认,该处所的地面排水渠漏水及地板渗水情况,很可能是渗水的源头。
法律上,买家不应被逼接受一项有疑点或可能令买家卷入诉讼的业权,这是早已确立的原则。本案的漏水问题有可能导致楼下单位业主及/或租客提出侵权申索,原告人不应被逼接受这项业权,因为他们可能会因此而卷入诉讼。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未能证明及/或交付该处所的妥善业权,原告人有权撤销临时协议。
注意
在此案中,可能导致第三方提出申索的漏水问题,是业权的产权负担,原告人因此有权撤销临时协议。
然而,被告人在审讯时并无提出该处所是「按现状出售」为抗辩理由,因为被告人在答辩及反申索书中并没有陈述这项抗辩理由。假如被告人提出了临时协议的「按现状出售」条款为抗辩理由,结果可能不同。此外,此案是在区域法院审理的,上级法院在日后案件中会跟随还是推翻此案的判决理由,仍是未知之数。
无论如何,我们在购买楼龄较高或修葺欠佳的物业时,都应特别留神,应考虑聘请专业测量师进行检查,或直接询问邻近单位,取得更多关于该物业的资料,以确定拟购买的单位有没有被人投诉漏水,然后才决定是否购买。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物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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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