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受害人──認識你的權利和保障
簡介
近期有香港市民在進食受污染的台灣洪瑞珍三文治後相繼感到不適,事件令人關注食物安全和消費者保障的問題。本文將會探討在一般食物中毒事件中,各方對受害人的潛在責任。
控告食物生產商疏忽
假如你懷疑食物生產商處理食物的過程不衛生而導致食物受污染,你可考慮控告食物生產商疏忽。你必須證明,食物生產商在生產可供安全食用的食物方面有疏忽的機會大於沒有疏忽。
食物生產商的謹慎責任
食物生產商對最終使用者一般負有謹慎責任(見著名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食物生產商最基本的責任,是確保其生產的食物根據有關法律及規例屬安全及適合人類食用。
食物生產商違反責任
食物生產商須達到的謹慎標準,是一名合理地審慎的食物生產商所應達到的標準。法院通常會考慮為確保食物品質可供安全食用而設的一般業界規範,以確定食物生產商的責任標準。在食物安全措施方面(例如選購、接收、儲存、配製、烹煮、冷卻、存放及運送),食物生產商應在食物生產過程中實施的參考文件之一,是香港政府食物安全中心發出的《安全製作麵包和三文治的業界指引》。如果食物生產商未能採取這些措施,以致食物的處理不衛生,食物生產商可能已違反了確保食物可供安全食用的謹慎責任。相反,如果食物是由於分銷商及/或零售商其後運送食物不當、儲存環境及/或冷藏欠佳而受污染,食物生產商則可能無需負責。
你的不適真的由食物生產商造成?
下一步是需要證明因果關係:你的不適是由於食物生產商疏忽違反責任而造成的嗎?在個別食物中毒事件中,如果只有你一名受害人,你可能會被食物生產商要求你證明你所進食的食物確實受到污染。如果你已吃光了所購買的食物,即使你保存了單據,仍相當難以證明。你也可能被質疑你是因為進食過其他食物而感到不適。不過,在集體食物中毒事件中,政府可能會主動調查,因此受害人較容易取得證據確立申索。
我可得到甚麼賠償?
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食物的價錢、醫療費用、收入損失(因無法上班)、補品及湯水,以及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
控告食物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疏忽
如果食物生產商位於香港境外,向食物生產商索償則未必符合成本效益。在此情況下,你可考慮控告食物進口商疏忽。食物進口商與食物生產商同樣對最終消費者負有謹慎責任,須保其進口的食物品質可供安全食用。食物進口商應遵守相關法例、規例和一般業界規範。如果食物是因為進口商而受到污染,你可向食物進口商索償。
控告食物零售商違反合約
至於食物零售商,除了以疏忽為索償理由,你還可考慮根據合約提出索償。《貨品售賣條例》第16條訂明,合約載有隱含的條件,規定所售賣的食物須具有可商售品質,以及合理地適宜食用。如果食物零售商處理食物的方式不衛生以致食物受到污染,則可能違反了上述隱含條件,從而須賠償你的損失。
總結
食物中毒事件的受害人根據疏忽及/或合約法,可能對食物生產商/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提出不同的潛在法律索償。在集體食物中毒事件中,受害人通常會向消費者委員會求助,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在消費者委員會的協助下沒有建設性的進展或結果,受害人則可對有關人士提出法律訴訟,以強制執行消費者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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