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受害人──认识你的权利和保障
简介
近期有香港市民在进食受污染的台湾洪瑞珍三文治后相继感到不适,事件令人关注食物安全和消费者保障的问题。本文将会探讨在一般食物中毒事件中,各方对受害人的潜在责任。
控告食物生产商疏忽
假如你怀疑食物生产商处理食物的过程不卫生而导致食物受污染,你可考虑控告食物生产商疏忽。你必须证明,食物生产商在生产可供安全食用的食物方面有疏忽的机会大于没有疏忽。
食物生产商的谨慎责任
食物生产商对最终使用者一般负有谨慎责任(见著名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食物生产商最基本的责任,是确保其生产的食物根据有关法律及规例属安全及适合人类食用。
食物生产商违反责任
食物生产商须达到的谨慎标准,是一名合理地审慎的食物生产商所应达到的标准。法院通常会考虑为确保食物品质可供安全食用而设的一般业界规范,以确定食物生产商的责任标准。在食物安全措施方面(例如选购、接收、储存、配制、烹煮、冷却、存放及运送),食物生产商应在食物生产过程中实施的参考文件之一,是香港政府食物安全中心发出的《安全制作面包和三文治的业界指引》。如果食物生产商未能采取这些措施,以致食物的处理不卫生,食物生产商可能已违反了确保食物可供安全食用的谨慎责任。相反,如果食物是由于分销商及/或零售商其后运送食物不当、储存环境及/或冷藏欠佳而受污染,食物生产商则可能无需负责。
你的不适真的由食物生产商造成?
下一步是需要证明因果关系:你的不适是由于食物生产商疏忽违反责任而造成的吗?在个别食物中毒事件中,如果只有你一名受害人,你可能会被食物生产商要求你证明你所进食的食物确实受到污染。如果你已吃光了所购买的食物,即使你保存了单据,仍相当难以证明。你也可能被质疑你是因为进食过其他食物而感到不适。不过,在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政府可能会主动调查,因此受害人较容易取得证据确立申索。
我可得到甚么赔偿?
常见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食物的价钱、医疗费用、收入损失(因无法上班)、补品及汤水,以及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补偿。
控告食物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疏忽
如果食物生产商位于香港境外,向食物生产商索偿则未必符合成本效益。在此情况下,你可考虑控告食物进口商疏忽。食物进口商与食物生产商同样对最终消费者负有谨慎责任,须保其进口的食物品质可供安全食用。食物进口商应遵守相关法例、规例和一般业界规范。如果食物是因为进口商而受到污染,你可向食物进口商索偿。
控告食物零售商违反合约
至于食物零售商,除了以疏忽为索偿理由,你还可考虑根据合约提出索偿。《货品售卖条例》第16条订明,合约载有隐含的条件,规定所售卖的食物须具有可商售品质,以及合理地适宜食用。如果食物零售商处理食物的方式不卫生以致食物受到污染,则可能违反了上述隐含条件,从而须赔偿你的损失。
总结
食物中毒事件的受害人根据疏忽及/或合约法,可能对食物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提出不同的潜在法律索偿。在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受害人通常会向消费者委员会求助,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在消费者委员会的协助下没有建设性的进展或结果,受害人则可对有关人士提出法律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者的法律权利。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