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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法定衍生訴訟方式提出不公平損害訴訟

2015-10-01

于玉川及其他人 訴 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HCMP 360/2015,判決日期:2015313日)一案中,原訟法庭考慮了小股東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732733條以公司名義藉法定衍生訴訟方式就不公平損害提起法律程序的許可申請


背景

申請人為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小股東,申請根據《公司條例》第732733公司名義對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山水水泥」)、張才奎、張斌及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材」)就不公平損害提法律程序。該公司反對此項申請。

張才奎及張斌均為該公司及山水水泥的董事,而張才奎亦是該公司及山水水泥的間接股東。該公司及中國建材為山水水泥的股東。申請人稱該公司及山水水泥的董事會均由張才奎及張斌控制。

申請人申訴的內容包括山水水泥與中國建材訂立一份認購協議,以及山水水泥授出購股權,申請人稱上述事項導致了/會導致該公司於山水水泥的股權被攤薄。


法律原則

根據《公司條例》第732條,公司的成員如獲得法院的許可,即可代表其公司就他人對其公司作出的「不當行為」提起法律程序731條對「不當行為」的定義為「欺詐、疏忽或違反責任,亦指在遵從任何條例或法律規則方面的錯失」。第733條載列了法院為第732條的目的而批予許可的情況。批予許可的前提是法院信納下列各項:

  1. 從該申請的表面上看,批予許可看似是符合該公司的利益;
  2. 有須予認真處理的問題須作審訊
  3. 該公司本身並未提起有關法律程序;及
  4. 該成員已送達書面通知予該公司,述明該成員有申請許可的意圖及有該意圖的原因。

 

裁決

在本案中,原訟法庭認為有須予認真處理的問題須作審訊:認購協議是否出於不能容許的原因而提出和批准,且未經董事會適當考慮?以及購股權是否在唆使下授出,藉以攤薄該公司於山水水泥的股權?原訟法庭向申請人批出了許可。


《公司條例》第732(1) 條下「法律程序」的涵義

答辯人在反對申請時提出了一個技術性論點,涉及第731條對「不當行為」一詞的定義。答辯人認為,補救違反責任行為的正確程序是提出衍生訴訟,而非用作補救管理不善的不公平損害呈請。

在回應這個論點時,原訟法庭引用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2008) 11 HKCFAR 370一案中終審法院的裁決,非常任法官苗禮治勳爵在此案中指出不公平損害法律程序與衍生訴訟雖有重疊,但兩者的功能根本不同,他指出:

「不公平損害法律程序旨在停止管理不善的情況;衍生訴訟旨在為不當行為提供補救……雖然嚴格來說,在處理根據第168A條的呈請時,法院有權命令支付賠償給公司,但如原告人的申訴是行為不當而非管理不善,衍生訴訟才是獲得濟助的適當途徑……

在本案中,原訟法庭認為如果一項違反責任行為是「管理不善的一種表現,需要採取第725(1) 條規定的各種解決辦法予以補救」,那麼適當的程序是根據《公司條例》第14部的第2分部提出呈請。雖然第732(1) 條所指的是「不當行為」,但該條提述的「法律程序」一詞包括不公平損害呈請,因此原訟法庭可批予許可,准許以衍生訴訟提出不公平損害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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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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