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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關連人士給予不公平優惠

2008-05-01

經過Re 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HCCW 755/2005) 一案的判決後,清盤人可更加容易地對非關連人士提出不公平優惠的指稱。

何謂「不公平優惠」?

正面臨財政困難及處於清盤邊緣的公司,必須公平地對待其債權人。倘若一間公司在清盤前不久,向債權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令到該債權人較其他債權人處於較佳狀況,即有可能構成「不公平優惠」。在清盤案件中,若果法庭信納有關公司決定向債權人付款,是有意讓該債權人獲得優先權,則法庭可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將狀況回復到假若該公司不曾給予該不公平優惠便本會出現的狀況。

有關連債權人及非關連債權人

有關不公平優惠的法律,對一間公司的「有關連人士」及「非關連人士」作出了區分。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51B(6) 條,倘若一間公司或其有關連人士控制債權人,該債權人即為該公司的「有關連人士」。假若優先債權人是該公司的有關連人士,該公司會被推定為有意讓該債權人獲得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優先權。該債權人有舉證責任反駁這項推定。相反,倘若公司給予非關連人士不公平優惠,清盤人則有舉證責任證明該公司有意讓該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

此外,第51(1) 條規定,就非關連人士而言,只有於截至向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當日為止六個月期間內某個時間給予不公平優惠,才可對該不公平優惠提出異議。倘若公司給予有關連人士不公平優惠,有關時間則延長至兩年。

從觀察可知,清盤人絕少對非關連人士提出不公平優惠的指稱。理由可能是他們預知當中的困難,即是難以作出證明,令法庭信納債務人進行有關交易,是有意讓債權人獲得優先權。他們普遍誤以為財務機構(如銀行)屬於獨立實體,與他們的客戶並無任何關連或於當中擁有任何權益。有鑑於此,清盤人難以證實公司是希望讓債權人獲得優先權。這情況很可能隨著Re 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 (HCCW 755/2005) 一案的判決而改變。

Re 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本案中,正在進行清盤的公司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該公司」)在債權人提出呈請下進行強迫性清盤。在呈請提出前約多於一個月,該公司作出了一項使與該公司並無關連的HSG Nordbank AG(「該銀行」)受惠的遊艇按揭。三天後該公司提取了該筆貸款,並用它來償還該公司在該銀行的一筆現有透支。

在呈請提出後,該銀行便行使它在按揭下的權利,取得該遊艇的管有權。該遊艇被出售,並在扣除銷售開支後獲得利潤。該公司的清盤人(「清盤人」)其後尋求(其中包括)法庭宣告該項按揭構成了有利於該銀行的不公平優惠,因而要求判該按揭無效。該銀行對該公司向其授出按揭是有意讓該銀行的狀況優於其他債權人一點提出爭議。

如何裁定是否為了給予優惠而進行交易

在裁定該公司是否因為有意讓該銀行獲得優惠而授出按揭時,法官引用苗禮治法官在處理Re MC Bacon Limited [1990] BCLC 324案件及關淑馨法官在處理Re Phantom Records Limited (HCMP 2770/2003)案件時所採取的方法,現概述如下:


1.            在決定會否因為不公平優惠而撤銷一項交易時,須證明以下兩項:

(i)               公司希望改善債權人在清盤中的狀況;及

(ii)             該希望影響公司訂立交易的決定。

 

2.            「希望」屬於主觀性,而「意圖」則屬於客觀性,後者意指某人為務求達致所需結果而採取行動。現不再需要證明給予優惠為主要的「意圖」,而是要證明存在改善債權人的狀況的「希望」。

 

3.            現無須任何直接證據證明有關「希望」。是否存在有關「希望」,可以從案件的各種情況中推斷出來。

 

4.            若有關「希望」存在,它必須是決策者作出決定的因素之一,但無須是唯一因素或甚至是決定性因素。

 

代表該銀行的大律師亦援引一項論述,指若果對給予優惠有好的解釋,包括因應債權人向債務人施加的壓力(不論是「商業」或「道德」壓力)而給予優惠,一般可無須因為給予優惠而受到責難。 

從該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所採取的措施而作出推論

法官審閱過該銀行與該公司的書信往來,以及該公司其他債權人採取的措施後,表示該銀行採取的措施過於溫和及不具體,不能明確地被視為向該公司施加任何真正的壓力。相反,其他債權人所採取的措施較該銀行所威脅提出的「更為具體、嚴厲和迅速」。

另外,基於該公司並無任何可以從困難中恢復過來的希望,故不能說其作出按揭,是為了維持與該銀行之間的持續商業關係。由於該公司應付該銀行的全部債務並無因為按揭而減少,法官因此裁定沒有充份理由授出按揭。

再者,即使其他債權人在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後威脅向該公司的董事提起個人破產法律程序,董事仍然選擇以遊艇作為給予該銀行的抵押品,法官認為這是有意給予銀行優惠的強力證據。

鑑於上述各項,法官裁定間接證據足以解除清盤人須證明該公司希望給予優惠的責任,而該希望至少是令該公司決定授出按揭的因素之一,因此批准宣告該項按揭構成不公平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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