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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关连人士给予不公平优惠

2008-05-01

经过Re 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HCCW 755/2005) 一案的判决后,清盘人可更加容易地对非关连人士提出不公平优惠的指称。

何谓「不公平优惠」?

正面临财政困难及处于清盘边缘的公司,必须公平地对待其债权人。倘若一间公司在清盘前不久,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令到该债权人较其他债权人处于较佳状况,即有可能构成「不公平优惠」。在清盘案件中,若果法庭信纳有关公司决定向债权人付款,是有意让该债权人获得优先权,则法庭可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以将状况回复到假若该公司不曾给予该不公平优惠便本会出现的状况。

有关连债权人及非关连债权人

有关不公平优惠的法律,对一间公司的「有关连人士」及「非关连人士」作出了区分。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51B(6) 条,倘若一间公司或其有关连人士控制债权人,该债权人即为该公司的「有关连人士」。假若优先债权人是该公司的有关连人士,该公司会被推定为有意让该债权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该债权人有举证责任反驳这项推定。相反,倘若公司给予非关连人士不公平优惠,清盘人则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公司有意让该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此外,第51(1) 条规定,就非关连人士而言,只有于截至向债务人提出破产呈请当日为止六个月期间内某个时间给予不公平优惠,才可对该不公平优惠提出异议。倘若公司给予有关连人士不公平优惠,有关时间则延长至两年。

从观察可知,清盘人绝少对非关连人士提出不公平优惠的指称。理由可能是他们预知当中的困难,即是难以作出证明,令法庭信纳债务人进行有关交易,是有意让债权人获得优先权。他们普遍误以为财务机构(如银行)属于独立实体,与他们的客户并无任何关连或于当中拥有任何权益。有鉴于此,清盘人难以证实公司是希望让债权人获得优先权。这情况很可能随着Re 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 (HCCW 755/2005) 一案的判决而改变。

Re 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本案中,正在进行清盘的公司Sweetmart Garment Works Limited(「该公司」)在债权人提出呈请下进行强迫性清盘。在呈请提出前约多于一个月,该公司作出了一项使与该公司并无关连的HSG Nordbank AG(「该银行」)受惠的游艇按揭。三天后该公司提取了该笔贷款,并用它来偿还该公司在该银行的一笔现有透支。

在呈请提出后,该银行便行使它在按揭下的权利,取得该游艇的管有权。该游艇被出售,并在扣除销售开支后获得利润。该公司的清盘人(「清盘人」)其后寻求(其中包括)法庭宣告该项按揭构成了有利于该银行的不公平优惠,因而要求判该按揭无效。该银行对该公司向其授出按揭是有意让该银行的状况优于其他债权人一点提出争议。

如何裁定是否为了给予优惠而进行交易

在裁定该公司是否因为有意让该银行获得优惠而授出按揭时,法官引用苗礼治法官在处理Re MC Bacon Limited [1990] BCLC 324案件及关淑馨法官在处理Re Phantom Records Limited (HCMP 2770/2003)案件时所采取的方法,现概述如下:


1.            在决定会否因为不公平优惠而撤销一项交易时,须证明以下两项:

(i)               公司希望改善债权人在清盘中的状况;及

(ii)             该希望影响公司订立交易的决定。

 

2.            「希望」属于主观性,而「意图」则属于客观性,后者意指某人为务求达致所需结果而采取行动。现不再需要证明给予优惠为主要的「意图」,而是要证明存在改善债权人的状况的「希望」。

 

3.            现无须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有关「希望」。是否存在有关「希望」,可以从案件的各种情况中推断出来。

 

4.            若有关「希望」存在,它必须是决策者作出决定的因素之一,但无须是唯一因素或甚至是决定性因素。

 

代表该银行的大律师亦援引一项论述,指若果对给予优惠有好的解释,包括因应债权人向债务人施加的压力(不论是「商业」或「道德」压力)而给予优惠,一般可无须因为给予优惠而受到责难。

从该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所采取的措施而作出推论

法官审阅过该银行与该公司的书信往来,以及该公司其他债权人采取的措施后,表示该银行采取的措施过于温和及不具体,不能明确地被视为向该公司施加任何真正的压力。相反,其他债权人所采取的措施较该银行所威胁提出的「更为具体、严厉和迅速」。

另外,基于该公司并无任何可以从困难中恢复过来的希望,故不能說其作出按揭,是为了维持与该银行之间的持续商业关系。由于该公司应付该银行的全部债务并无因为按揭而减少,法官因此裁定没有充份理由授出按揭。

再者,即使其他债权人在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威胁向该公司的董事提起个人破产法律程序,董事仍然选择以游艇作为给予该银行的抵押品,法官认为这是有意给予银行优惠的强力证据。

鉴于上述各项,法官裁定间接证据足以解除清盘人须证明该公司希望给予优惠的责任,而该希望至少是令该公司决定授出按揭的因素之一,因此批准宣告该项按揭构成不公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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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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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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