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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兩地為監察上市公司合規情況訂立有關查閱審計底稿的三方合作備忘錄

2019-08-01

引言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一向將打擊企業欺詐及不當行為列為首要工作。上市發行人的審計底稿對調查發行人的業務及操守而言極為重要,除了讓香港證監會能夠透徹認識發行人的業務外,亦可在任何隨後的法律程序中成為重要證據。2019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財政部(「中國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證監」)與香港證監會簽署合作備忘錄(「備忘錄」)。根據備忘錄的合作協議,香港的監管機構獲准查閱內地公司的審計紀錄,故此香港證監會將能夠因應調查閱覽存放在內地的審計底稿。

背景

香港證監會表示,備忘錄下的合作協議,將有助其在調查來自内地的香港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其相關機構及人士的過程中,查閱由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編製但存放在中國內地的審計底稿。中國財政部及中證監亦已同意對香港證監會有關提供審計底稿的調查請求給予最充分的協助。

核數師以往常受困於違反中國有關禁止香港機構查閱內地審計文件的法例及面臨離岸法律挑戰的兩難局面,有了備忘錄,便可解決這個問題。香港聯合交易所的數據顯示,二千多家香港上市公司中,約一半來自內地。多家全球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均曾因未能向香港的監管機構提交內地審計文件而在香港面臨法律訴訟。

2014年5月,香港高等法院頒下一項史無前例的判決,命令香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向香港證監會交出就其擔任標準水務有限公司(「標準水務」,一家在中國經營業務的公司)申報會計師及核數師所編製的會計紀錄及審計底稿。在該案件中,儘管安永宣稱其因上述會計紀錄及審計底稿載有國家機密而無法交出文件,但法院裁斷,證明上述會計紀錄及審計底稿載有國家機密的舉證責任在於安永。由於安永無法證明有關會計紀錄及審計底稿載有國家機密,故此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183(1)(a) 條,安永必須遵從香港證監會發出的通知書將有關標準水務的會計紀錄及審計底稿送交香港證監會。

根據該條例第183(1)(a) 條,如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管有載有與根據第182條所作調查有關的資料的任何紀錄或文件,該人則須向該調查員交出該調查員指明的紀錄或文件。根據第184(1)(a) 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交出上述紀錄或文件,即屬犯罪。

三方合作備忘錄

鑒於香港證監會與安永之間的官司,香港證監會、中國財政部及中證監於2019年7月訂立三方合作備忘錄,目的是加強香港與中國內地部門在獲取內地審計文件方面的合作,以及避免香港證監會需要透過法庭程序獲取上述文件。

根據備忘錄,香港證監會可直接要求中國財政部及中證監提供由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編製、內容有關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但存放在中國內地的審計底稿,且中國財政部及中證監須為此給予最充分的協助。

簽立備忘錄前,每當香港的會計師事務所被香港證監會要求交出與中國內地公司有關的會計文件,它們往往需考慮有關文件是否載有國家機密或商業保密資料。由於作出有關決定並不容易,它們或會陷入兩難局面。因此,備忘錄可有效地解決香港會計師面對的難題,使他們無需在遵照香港證監會發出的通知書交出文件和保護國家機密的責任之間二擇其一。此外,備忘錄將有助香港證監會節省在獲取與中國內地公司有關的審計底稿方面花費的時間及金錢,從而確保香港證券市場廉潔穩健。

總結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此項三方合作備忘錄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標誌著香港證監會與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在打擊在港上市內地企業的失當行為方面的合作更加緊密。中證監副主席方星海認為,三方合作備忘錄能改善香港與中國現時在證券監管方面的合作安排,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及增強公眾信心的重要舉措。此項三方合作備忘錄相信可為維持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競爭力、效率、公平性、秩序及透明度作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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