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两地为监察上市公司合规情况订立有关查阅审计底稿的三方合作备忘录
引言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一向将打击企业欺诈及不当行为列为首要工作。上市发行人的审计底稿对调查发行人的业务及操守而言极为重要,除了让香港证监会能够透彻认识发行人的业务外,亦可在任何随后的法律程序中成为重要证据。201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财政部(「中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监」)与香港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合作协议,香港的监管机构获准查阅内地公司的审计纪录,故此香港证监会将能够因应调查阅览存放在内地的审计底稿。
背景
香港证监会表示,备忘录下的合作协议,将有助其在调查来自内地的香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其相关机构及人士的过程中,查阅由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但存放在中国内地的审计底稿。中国财政部及中证监亦已同意对香港证监会有关提供审计底稿的调查请求给予最充分的协助。
核数师以往常受困于违反中国有关禁止香港机构查阅内地审计文件的法例及面临离岸法律挑战的两难局面,有了备忘录,便可解决这个问题。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数据显示,二千多家香港上市公司中,约一半来自内地。多家全球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均曾因未能向香港的监管机构提交内地审计文件而在香港面临法律诉讼。
2014年5月,香港高等法院颁下一项史无前例的判决,命令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向香港证监会交出就其担任标准水务有限公司(「标准水务」,一家在中国经营业务的公司)申报会计师及核数师所编制的会计纪录及审计底稿。在该案件中,尽管安永宣称其因上述会计纪录及审计底稿载有国家机密而无法交出文件,但法院裁断,证明上述会计纪录及审计底稿载有国家机密的举证责任在于安永。由于安永无法证明有关会计纪录及审计底稿载有国家机密,故此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83(1)(a) 条,安永必须遵从香港证监会发出的通知书将有关标准水务的会计纪录及审计底稿送交香港证监会。
根据该条例第183(1)(a) 条,如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管有载有与根据第182条所作调查有关的资料的任何纪录或文件,该人则须向该调查员交出该调查员指明的纪录或文件。根据第184(1)(a) 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交出上述纪录或文件,即属犯罪。
三方合作备忘录
鉴于香港证监会与安永之间的官司,香港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及中证监于2019年7月订立三方合作备忘录,目的是加强香港与中国内地部门在获取内地审计文件方面的合作,以及避免香港证监会需要透过法庭程序获取上述文件。
根据备忘录,香港证监会可直接要求中国财政部及中证监提供由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内容有关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但存放在中国内地的审计底稿,且中国财政部及中证监须为此给予最充分的协助。
签立备忘录前,每当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被香港证监会要求交出与中国内地公司有关的会计文件,它们往往需考虑有关文件是否载有国家机密或商业保密资料。由于作出有关决定并不容易,它们或会陷入两难局面。因此,备忘录可有效地解决香港会计师面对的难题,使他们无需在遵照香港证监会发出的通知书交出文件和保护国家机密的责任之间二择其一。此外,备忘录将有助香港证监会节省在获取与中国内地公司有关的审计底稿方面花费的时间及金钱,从而确保香港证券市场廉洁稳健。
总结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此项三方合作备忘录是一个重大的里程碑,标志着香港证监会与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在打击在港上市内地企业的失当行为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中证监副主席方星海认为,三方合作备忘录能改善香港与中国现时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安排,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增强公众信心的重要举措。此项三方合作备忘录相信可为维持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竞争力、效率、公平性、秩序及透明度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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