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OR將終止的過渡安排
簡介
一直以來,倫敦銀行同業拆息(「LIBOR」)在世界各地被用作各種金融產品的主要利率基準。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公佈的2020年第2季利率基準改革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於2020年第2季,香港銀行業以LIBOR作為參考利率的資產、負債及衍生工具敞口總額分別為港幣4.8萬億元、港幣1.6萬億元及港幣34.7萬億元。然而,根據負責監管LIBOR的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選定為提供LIBOR報價的銀行很有可能於2021年年底後不再提交用於計算LIBOR的數據,這意味著LIBOR屆時可能將告終止。
甚麼是LIBOR?
LIBOR是指由英國銀行家協會選定的一批銀行各自於給定時期內以特定貨幣在倫敦銀行間市場上借入無抵押資金的平均利率。 LIBOR目前由洲際交易所定價管理機構(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在倫敦的每個銀行營業日,基於上述選定銀行提交的交易數據及其專家意見,以五種貨幣(英鎊、美元、歐元、日元及瑞士法郎)和七種到期日(隔夜、1周以及1、2、3、6和12個月)計算及發佈。
LIBOR將終止
隨著各國監管機構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收緊銀行資本要求,銀行間無抵押的貸款市場交易量顯著減少。由於同業拆借市場的流動性下降,用以計算LIBOR的資料越來越依賴選定銀行的專家判斷,令LIBOR的可持續性日益受到關注。2017年,FCA宣佈其將於2021年年底後不再強制選定銀行提交數據以計算LIBOR。鑒於LIBOR可能將於該日期後終止,FCA已提醒市場參與者為LIBOR將終止做好過渡安排。
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工作小組已著手物色LIBOR的替代無風險利率(「RFRs」)。 RFRs是根據相關市場的實際交易計算出來的隔夜利率,因此RFRs更能代表相關市場中的實際融資成本。 可是,RFRs和LIBOR的計算方法不同,這為LIBOR過渡至RFRs的安排帶來了難題。 以下表格列舉出LIBOR與RFRs之間的若干差異。
LIBOR | RFRs |
多個期限(隔夜、1周以及1、2、3、6和12個月) | 只有隔夜利率 |
前瞻性 | 以過往數據計算 |
包含銀行信貸和流動性風險的溢價 | 不包含額外溢價或只包含少量溢價 |
LIBOR貨幣報價由單一管理機構管理 | 由不同的管理機構管理個別貨幣的RFR |
LIBOR和大多數其他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IBORs」)旨在計算無抵押銀行同業拆借利率,而建議的RFRs以無抵押RFRs的短期批發交易利率(如適用於英鎊的英鎊隔夜平均指數(SONIA)、適用於日元的東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R)及適用於歐元的歐元短期利率(€STR))以及有抵押的回購交易的RFRs(如適用於美元的有擔保隔夜融資利率(SOFR)及適用於瑞士法郎的瑞士隔夜平均利率(SARON))計算。因此,IBORs是在RFRs的基礎上增加了信用風險的利差。
為應付LIBOR的終止,不同行業組織正在進行著旨在制定以RFRs為基礎的不同期限利率。
許多以LIBOR為基準的合同並不預期LIBOR將永久停止作為利率基準,因而缺乏針對替代基準利率的合同條款。這衍生關乎如何繼續執行受LIBOR終止影響的合同的問題。為了將現有以IBORs為利率基準的合同和協議轉換為使用替代基準利率,替代基準利率需要就信貸風險和期限的差異而予以調整,以避免轉換而引起的價值的盈餘或虧損。
許多行業組織,例如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SDA)、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貸款市場協會(LMA)和替代參考利率委員會(ARRC)現時正在草擬法律語言(稱為「後備條款」),對以LIBOR作為參考利率的現有受影響合同作出增補。
LIBOR終止的影響
根據調查結果,於2020年第2季,香港銀行業以LIBOR作為參考利率並於 2021 年後到期且沒有足夠後備條款的資產、負債及衍生工具敞口總額分別為港幣1.7萬億元、港幣0.6萬億元及港幣17.4萬億元。
考慮到上述數據,可能將終止的LIBOR勢將對各種以LIBOR為基準利率的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雙邊貸款、銀團貸款、衍生工具、浮動利率抵押貸款及浮動利率票據等,產生廣泛影響。
金融產品交易的訂約方可能因LIBOR的終止而需要修改其產品估值、支付責任、內部合同文件及其他運營流程/技術系統。上述修改的範圍將主要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1) 產品性質;(2) LIBOR的終止日期;(3) 產品條款;(4) 是否存在後備條款以應付LIBOR的終止;(5) LIBOR參照的期限(隔夜、1周以及1、2、3、6和12個月);及 (6) 相關LIBOR的參照貨幣(英鎊、美元、歐元、日元及瑞士法郎)。
如何應對LIBOR即將終止
金融機構
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於2020年7月1日發出的聲明,各司法管轄區的金融及非金融行業公司均應繼續努力於2021年年底前除去對 LIBOR 的依賴。
金管局在徵詢財資市場公會的意見後,制定了下列香港認可機構應致力實現的里程碑:
- 認可機構應於2021年1月1日起,有能力提供以替代參考利率作為參考利率的產品;
- 由2021年1月1日起,所有LIBOR相關並於2021年後到期的新合同應具有足夠的後備條款;及
- 認可機構應於2021年6月30日起,停止發行LIBOR相關並於2021年後到期的新產品。
為了實現上述里程碑,金融機構宜考慮採取以下行動:
- 成立統籌委員會及/或委任高級行人員監督為LIBOR將終止作出過渡安排(「過渡安排」)的準備工作;及
- 就過渡安排按不同產品及業務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
- 量化及監察LIBOR敞口;
- 評估過渡安排對業務及職能的影響;
- 識別及評估與過渡安排有關的風險;
- 制定推出替代參考利率產品的計劃;
- 識別受影響的資訊科技系統,制定升級有關系統的計劃;
- 識別受影響的內部模型(例如定價、估值及資金成本),制定修改該等模型的計劃;
- 制定減少LIBOR敞口的計劃;及
- 制定計劃:重議LIBOR相關合同的條款/在LIBOR相關合同內加入後備條款。
金融產品使用者
根據ARRC建議及金管局編製的說明單張,金融產品使用者應著手識別及審閱其以LIBOR作為參考利率的現有合同,以便瞭解其自身的LIBOR相關敞口。
此外,他們亦應就其以LIBOR為基準利率的合同組合制定過渡策略。倘若以LIBOR作為參考利率的現有合同並未載有條文以應對無法應用LIBOR的情況,他們應考慮聯絡其銀行及相關合約方以新訂後備條款。
最後,金融產品使用者應避免訂立以LIBOR作為參考利率並於2021年後到期的新合同。
總結
鑒於引用LIBOR的期限可長達12個月及LIBOR可能將於2021年年底後終止,機構和其他金融產品使用者應制定並執行全面和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從而及早應對轉變。考慮到過程涉及複雜的情況,金融產品使用者應在需要時徵詢專業意見,以評估潛在的財務及法律後果。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