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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建議提高工業意外的罰則

2022-07-26

簡介

過去十年,香港每年發生大約20宗致命工業意外,而且情況沒有改善跡象(去年就錄得25宗致命工業意外)因此,香港政府於2022513日刊發《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提高已超過二十年未曾調整的職業安全及建康(「職安健」)罪行的罰則,以期減少香港的致命工業意外數目。

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條例草案》建議就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廠條例》(《工廠條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職安健條例》)以及相關附屬法例作出的修訂內容。

《條例草案》下的建議修訂

一般責任條文下的罪行

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在一般責任條文下的可公訴罪行

現時《工廠條例》及《職安健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規定僱主及東主須在合理可行的範疇內盡可能確保僱員的職業健康及安全。如僱員的工作場所位於僱主控制範疇以外的處所,根據《職安健條例》,即使處所佔用人與在該處所工作的人士沒有僱傭關係,但仍有責任確保處所安全。《工廠條例》及《職安健條例》的上述一般責任條文包括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系統及機器,以及必要的安全監督、培訓、指導及資訊。

根據《條例草案》建議,極端嚴重的職安健罪行,即僱主、東主或處所佔用人的嚴重疏忽或罪責極高的蓄意或罔顧後果行為或不作為導致員工死亡及致命受傷,可以在包括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循公訴審訊,一經定罪可被判更嚴重的刑罰,而非像目前那樣僅在裁判法院簡易判決。為達致更大阻嚇作用,《條例草案》建議,負責人一經被裁定嚴重疏忽或蓄意行為不當,最高罰款為1,000萬港元(即現時《職安健條例》最高罰款的20倍,亦是香港法例下的最高罰款金額),以及最高監禁兩年。

《條例草案》建議,法院在決定罰款級別時須考慮被告人在觸犯罪行的財政年度的營業額,但可剔除附帶地產生或性質極其特殊的收入。

提高簡易定罪的最高罰則

考慮到《工廠條例》及《職安健條例》對僱主實施的一般責任條文廣泛適用於不同行業、地盤條件及不同風險程度的工作程序,為防止致命或嚴重意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將現時《工廠條例》及《職安健條例》下的最高罰款,由現時分別20萬港元及50萬港元提高至300萬港元,以及最多監禁6個月。

此外,僱員亦有責任確保自己以及在可能工作期間受其行為或不作為所影響的人士的健康和安全。《條例草案》建議,僱員如被裁定違反適用於僱員的一般責任條文,最高罰則將提高至15萬港元,以及最多監禁6個月。

其他罰則條文

除了上述一般責任條文,政府亦檢討了《工廠條例》及《職安健條例》的其他條文,並發現目前的罰則未能準確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根據《條例草案》,《職安健條例》下的若干罪行將會按照可能對僱員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該等傷害的機會,有系統地重新分類為「非常嚴重」、「嚴重」及「輕微」罪行,而與僱主及僱員相關罪行的最高罰款將分別提高至40萬港元及15萬港元。

延長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罪行的檢控時限

最後,為給予勞工處足夠時間進行深入調查及搜證(尤其對於嚴重案件),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將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可公訴罪行則不設檢控時限。

要點

上述建議修訂向職安健負責人員發出了清楚明確的訊息,須加倍注意實施安全措施及預防意外加強罰則能否帶來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仍有待觀察。僱主、處所佔用人及承辦商應該審視現有的安全政策、進行安全審核,並時常提醒分判商及僱員就工作場所的安全風險及隱患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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