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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建议提高工业意外的罚则

2022-07-26

简介

过去十年,香港每年发生大约20宗致命工业意外,而且情况没有改善迹象(去年就录得25宗致命工业意外)。因此,香港政府于2022513日刊发《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过提高已超过二十年未曾调整的职业安全及建康(「职安健」)罪行的罚则,以期减少香港的致命工业意外数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条例草案》建议就香港法例第59章《工厂及工厂条例》(《工厂条例》)、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职安健条例》)以及相关附属法例作出的修订内容。

《条例草案》下的建议修订

一般责任条文下的罪行

雇主、东主及处所占用人在一般责任条文下的可公诉罪行

现时《工厂条例》及《职安健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文规定雇主及东主须在合理可行的范畴内尽可能确保雇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如雇员的工作场所位于雇主控制范畴以外的处所,根据《职安健条例》,即使处所占用人与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士没有雇佣关系,但仍有责任确保处所安全。《工厂条例》及《职安健条例》的上述一般责任条文包括提供及维持安全的工作系统及机器,以及必要的安全监督、培训、指导及资讯。

根据《条例草案》建议,极端严重的职安健罪行,即雇主、东主或处所占用人的严重疏忽或罪责极高的蓄意或罔顾后果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员工死亡及致命受伤,可以在包括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循公诉审讯,一经定罪可被判更严重的刑罚,而非像目前那样仅在裁判法院简易判决。为达致更大阻吓作用,《条例草案》建议,负责人一经被裁定严重疏忽或蓄意行为不当,最高罚款为1,000万港元(即现时《职安健条例》最高罚款的20倍,亦是香港法例下的最高罚款金额),以及最高监禁两年。

《条例草案》建议,法院在决定罚款级别时须考虑被告人在触犯罪行的财政年度的营业额,但可剔除附带地产生或性质极其特殊的收入。

提高简易定罪的最高罚则

考虑到《工厂条例》及《职安健条例》对雇主实施的一般责任条文广泛适用于不同行业、地盘条件及不同风险程度的工作程序,为防止致命或严重意外,《条例草案》亦建议将现时《工厂条例》及《职安健条例》下的最高罚款,由现时分别20万港元及50万港元提高至300万港元,以及最多监禁6个月。

此外,雇员亦有责任确保自己以及在可能工作期间受其行为或不作为所影响的人士的健康和安全。《条例草案》建议,雇员如被裁定违反适用于雇员的一般责任条文,最高罚则将提高至15万港元,以及最多监禁6个月。

其他罚则条文

除了上述一般责任条文,政府亦检讨了《工厂条例》及《职安健条例》的其他条文,并发现目前的罚则未能准确反映罪行的严重性。根据《条例草案》,《职安健条例》下的若干罪行将会按照可能对雇员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该等伤害的机会,有系统地重新分类为「非常严重」、「严重」及「轻微」罪行,而与雇主及雇员相关罪行的最高罚款将分别提高至40万港元及15万港元。

延长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罪行的检控时限

最后,为给予劳工处足够时间进行深入调查及搜证(尤其对于严重案件),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的检控时限将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可公诉罪行则不设检控时限。

要点

上述建议修订向职安健负责人员发出了清楚明确的讯息,须加倍注意实施安全措施及预防意外。加强罚则能否带来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仍有待观察。雇主、处所占用人及承办商应该审视现有的安全政策、进行安全审核,并时常提醒分判商及雇员就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及隐患提高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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