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化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新的監管方針?
簡介
於2023年11月2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證監會」)刊發了「有關中介人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通函」(「第一份通函」)及「有關代幣化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的通函」(「第二份通函」)(統稱「兩份通函」),就代幣化證券的交易提供指引。本文將審視證監會對於代幣化及代幣化證券交易的要求,以及兩份通函所反映證監會對於代幣化證券的觀點變化,從而可能出現的新監管方針。
「證券」的法定定義載於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股份、股票、債券或基金等傳統金融工具。「代幣化」是指在證券生命周期中使用分布式分類帳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代幣化證券」)。常見的DLT例子有區域鏈技術。
新的方向
原有立場
第一份通函載有特別澄清,表明取代證監會於2019年3月29日就發行證券型代幣發出的聲明(「2019年聲明」)。當時證監會的立場是,證券型代幣會被視為「複雜產品」,因此須採取額外投資者保障措施。在2019年聲明中,證監會亦對證券型代幣的分銷和推廣實施「僅限專業投資者」的限制,因為證券型代幣當時仍是創新的資產類別。
「新」的觀點
證監會監管方針的首要原則是「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代幣化證券基本上是以代幣化作為包裝的傳統證券,代幣化本身不會改變相關證券的複雜性,因此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下的投資要約制度等規管傳統證券市場的現行法律及監管規定繼續適用。換言之,代幣化證券的複雜性應基於個別情況評估,並應參考《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第6章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5段所載的因素以作出判斷。一般而言,複雜產品是指由於其結構複雜以致零售投資者在合理情況下不大可能理解其條款、特點及風險的產品。因此,只要能符合下文所述的要求,便無須施加強制性的「僅限專業投資者」限制。
證監會對中介人的監管要求
由於開始探討證券代幣化及向客戶分銷代幣化證券的中介人數不斷增加,證監會在第一份通函中列出其對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中介人的監管要求如下:
1. 具備所需人手和專業知識,以理解及管理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風險;
2. 根據所有可用資料對代幣化證券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代幣化證券的主要特點和風險;及
3. 向客戶提供有關代幣化安排的重要資料。
必須注意,如中介人發行或在很大程度上參與發行代幣化證券,即使它們將某些職能外判予第三方供應商/服務供應商,它們仍須對代幣化安排的整體運作負責。簡言之,中介人的責任不能轉授。
證監會對一級交易產品供應商的監管要求
產品供應商不但須遵守第一份通函所列的要求,還須符合下述額外規定:
1. 產品提供商應以證監會滿意的方式處理代幣化安排的管理及運作穩健性、備存擁有權紀錄及確保智能合約整全。此外,產品供應商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管理和減低網絡安全及技術風險,保護數據隱私,並維持全面和穩健的業務延續方案;
2. 產品提供商應確保代幣化證券的銷售文件清楚列明代幣化安排、代幣及相關數據的擁有權表述,以及與代幣化安排有關的監管及技術風險;及
3. 產品供應商應確保至少有一名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合資格員工操作及/或監督代幣化安排,並適當地管理與擁有權及技術有關的新風險。
同樣地,產品供應商仍須就其採取的代幣化安排的管理及營運穩健性以及備存擁有權紀錄承擔最終責任。
要點
上述兩份通函反映證監會積極監察及規管數碼資產業界,以確保投資者保障及市場穩健。雖然兩份通函已提供具體指引,但對於具有代幣化功能及將現有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代幣化的新投資產品,仍須事先諮詢及取得批准。儘管如此,兩份通函僅涉及代幣化證券,其定義僅包括代幣化的傳統金融工具(例如債券或基金),其他不涉及傳統金融工具的代幣並不包括在內。投資者仍應繼續留意證監會日後發出的其他指引,了解有關證券及金融市場的監管環境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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