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新的监管方针?
简介
于2023年11月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刊发了「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第一份通函」)及「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第二份通函」)(统称「两份通函」),就代币化证券的交易提供指引。本文将审视证监会对于代币化及代币化证券交易的要求,以及两份通函所反映证监会对于代币化证券的观点变化,从而可能出现的新监管方针。
「证券」的法定定义载于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股份、股票、债券或基金等传统金融工具。「代币化」是指在证券生命周期中使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代币化证券」)。常见的DLT例子有区域链技术。
新的方向
原有立场
第一份通函载有特别澄清,表明取代证监会于2019年3月29日就发行证券型代币发出的声明(「2019年声明」)。当时证监会的立场是,证券型代币会被视为「复杂产品」,因此须采取额外投资者保障措施。在2019年声明中,证监会亦对证券型代币的分销和推广实施「仅限专业投资者」的限制,因为证券型代币当时仍是创新的资产类别。
「新」的观点
证监会监管方针的首要原则是「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代币化证券基本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的传统证券,代币化本身不会改变相关证券的复杂性,因此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等规管传统证券市场的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继续适用。换言之,代币化证券的复杂性应基于个别情况评估,并应参考《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第6章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5段所载的因素以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复杂产品是指由于其结构复杂以致零售投资者在合理情况下不大可能理解其条款、特点及风险的产品。因此,只要能符合下文所述的要求,便无须施加强制性的「仅限专业投资者」限制。
证监会对中介人的监管要求
由于开始探讨证券代币化及向客户分销代币化证券的中介人数不断增加,证监会在第一份通函中列出其对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中介人的监管要求如下:
1. 具备所需人手和专业知识,以理解及管理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风险;
2. 根据所有可用资料对代币化证券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代币化证券的主要特点和风险;及
3. 向客户提供有关代币化安排的重要资料。
必须注意,如中介人发行或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发行代币化证券,即使它们将某些职能外判予第三方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它们仍须对代币化安排的整体运作负责。简言之,中介人的责任不能转授。
证监会对一级交易产品供应商的监管要求
产品供应商不但须遵守第一份通函所列的要求,还须符合下述额外规定:
1. 产品提供商应以证监会满意的方式处理代币化安排的管理及运作稳健性、备存拥有权纪录及确保智能合约整全。此外,产品供应商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管理和减低网络安全及技术风险,保护数据隐私,并维持全面和稳健的业务延续方案;
2. 产品提供商应确保代币化证券的销售文件清楚列明代币化安排、代币及相关数据的拥有权表述,以及与代币化安排有关的监管及技术风险;及
3. 产品供应商应确保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合资格员工操作及/或监督代币化安排,并适当地管理与拥有权及技术有关的新风险。
同样地,产品供应商仍须就其采取的代币化安排的管理及营运稳健性以及备存拥有权纪录承担最终责任。
要点
上述两份通函反映证监会积极监察及规管数码资产业界,以确保投资者保障及市场稳健。虽然两份通函已提供具体指引,但对于具有代币化功能及将现有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的新投资产品,仍须事先咨询及取得批准。尽管如此,两份通函仅涉及代币化证券,其定义仅包括代币化的传统金融工具(例如债券或基金),其他不涉及传统金融工具的代币并不包括在内。投资者仍应继续留意证监会日后发出的其他指引,了解有关证券及金融市场的监管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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