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追究第三方法律責任,須提出多少證據?
簡介
船東控告他人造成船隻沉沒的案件雖然並不罕見,但如果船東是案中的被告人,要證明身分不詳的第三方須就過失負責以作為抗辯理由,卻可能有困難。在Administrator of the Ship-Source Oil Pollution Fund v Beasse, 2018 FC 39一案中,加拿大法院須判斷船東是否須根據有關法規就其船隻沉沒所造成的油污,承擔油污清理費用。法院認為,船東憑空指稱另有第三方牽涉事件的辯解欠缺說服力。
案情
涉案的「Elf」號拖船(「拖船」)於2014年1月沉沒並造成油污。加拿大海岸巡邏隊(「海岸巡邏隊」)接報到場清理油污。雖然各方對於油污是由拖船沉沒造成這一點並無爭議,但被告人(即拖船的船東)抗辯指,通往拖船船艛的船尾小門(「尾門」)被扯下,因此必定是有第三方闖進拖船,造成拖船沉沒。不過船東亦承認,單單拆去尾門並不會造成拖船沉沒。
海岸巡邏隊及船東的代理人均於拖船被吊上岸之前及之後檢查過拖船的船殼,但均找不到拖船沉沒的成因。除其中一個門鉸外,尾門並無損毀。
法律問題
支付了油污清理費用的原告人表示,本案適宜以簡易判決程序審理,即:抗辯理由不涉實質而可供爭辯的爭議,或者因原告人已提出可供信納的證據以作即時裁決而不需於法院進行全面審訊後才作裁決。由於加拿大《2001年海事責任法》規定船東在這種情況下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船東唯一能免除其責任的方法是證明沉船是由第三方的蓄意行為造成的。更重要的是,證明第三方須負責的舉證責任在於船東。
然而,船東唯一能夠提出的證據,是當拖船被吊起時,尾門已脫離門鉸,以及報稱遺失一把門鎖,故此必定曾被第三方破壞。船東聲稱,要是他能夠妥當地檢查拖船,他便能找到證據證明沉船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而非如海岸巡邏隊所指是自然發生的。為阻止原告人尋求簡易判決及避免在案件早期便判定法律責任,船東的律師策略性地提出,原告人可獲得的任何補救方法必須在全面審訊後判定,讓法官能夠在聽取全部案情後才考慮最適當的回應。
法院並不同意船東一方的陳詞。其中,法院注意到參與清理油污的所有人士均沒有發現任何證據,顯示曾有任何三方蓄意破壞拖船的行為。至於尾門,法院進一步發現,尾門附近的船艛已嚴重腐爛,而且尾門在拖船沉沒之時並無鎖上。此外,專家意見指,尾門是在沉船過程中因氣壓往外推或因海水湧入船艛而脫離的。
基於上述情況,加上船東未能提出充分證據,法院裁定船東須承擔清理油污的責任,因為並無證據顯示有任何第三方涉及其中,以令法院接納船東提出的第三方責任為抗辯理由。因此,法院循簡易判決方式裁定船東敗訴。
總結
根據法律,雖然對原告人而言,提出簡易判決的難度相對較高,但從上述案例可見,法院不會接納被告人憑空聲稱案件涉及身分不詳的第三方,而且這種指稱對於判斷船東是否須就造成油污承擔法律責任亦沒有太大影響。船東如要提出第三方責任為抗辯理由,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不能採取純屬猜測的態度,試圖請求法院接納其基於猜測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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