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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追究第三方法律责任,须提出多少证据?

2018-03-31

简介

船东控告他人造成船只沉没的案件虽然并不罕见,但如果船东是案中的被告人,要证明身分不详的第三方须就过失负责以作为抗辩理由,却可能有困难。在Administrator of the Ship-Source Oil Pollution Fund v Beasse, 2018 FC 39一案中,加拿大法院须判断船东是否须根据有关法规就其船只沉没所造成的油污,承担油污清理费用。法院认为,船东凭空指称另有第三方牵涉事件的辩解欠缺说服力。

案情

涉案的「Elf」号拖船(「拖船」)于20141月沉没并造成油污。加拿大海岸巡逻队(「海岸巡逻队」)接报到场清理油污。虽然各方对于油污是由拖船沉没造成这一点并无争议,但被告人(即拖船的船东)抗辩指,通往拖船船艛的船尾小门(「尾门」)被扯下,因此必定是有第三方闯进拖船,造成拖船沉没。不过船东亦承认,单单拆去尾门并不会造成拖船沉没。

海岸巡逻队及船东的代理人均于拖船被吊上岸之前及之后检查过拖船的船壳,但均找不到拖船沉没的成因。除其中一个门铰外,尾门并无损毁。

法律问题

支付了油污清理费用的原告人表示,本案适宜以简易判决程序审理,即:抗辩理由不涉实质而可供争辩的争议,或者因原告人已提出可供信纳的证据以作即时裁决而不需于法院进行全面审讯后才作裁决。由于加拿大《2001年海事责任法》规定船东在这种情况下须负上严格法律责任,船东唯一能免除其责任的方法是证明沉船是由第三方的蓄意行为造成的。更重要的是,证明第三方须负责的举证责任在于船东。

然而,船东唯一能够提出的证据,是当拖船被吊起时,尾门已脱离门铰,以及报称遗失一把门锁,故此必定曾被第三方破坏。船东声称,要是他能够妥当地检查拖船,他便能找到证据证明沉船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而非如海岸巡逻队所指是自然发生的。为阻止原告人寻求简易判决及避免在案件早期便判定法律责任,船东的律师策略性地提出,原告人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方法必须在全面审讯后判定,让法官能够在听取全部案情后才考虑最适当的回应。

法院并不同意船东一方的陈词。其中,法院注意到参与清理油污的所有人士均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曾有任何三方蓄意破坏拖船的行为。至于尾门,法院进一步发现,尾门附近的船艛已严重腐烂,而且尾门在拖船沉没之时并无锁上。此外,专家意见指,尾门是在沉船过程中因气压往外推或因海水涌入船艛而脱离的。

基于上述情况,加上船东未能提出充分证据,法院裁定船东须承担清理油污的责任,因为并无证据显示有任何第三方涉及其中,以令法院接纳船东提出的第三方责任为抗辩理由。因此,法院循简易判决方式裁定船东败诉。

总结

根据法律,虽然对原告人而言,提出简易判决的难度相对较高,但从上述案例可见,法院不会接纳被告人凭空声称案件涉及身分不详的第三方,而且这种指称对于判断船东是否须就造成油污承担法律责任亦没有太大影响。船东如要提出第三方责任为抗辩理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不能采取纯属猜测的态度,试图请求法院接纳其基于猜测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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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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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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