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和解提議前請三思
進退維谷──接受還是拒絕?
在本文中,我們將集中討論僱主、犯過者或其保險公司早於傷者未有機會徵詢法律意見,甚至傷勢還未穩定之前提出和解建議的情況。
任何人如在工作時或因他人疏忽而受傷,他可能在意外發生後很快收到和解建議。這時,傷者可能面對兩難情況,特別是有嚴重經濟困難的傷者,因為他們在意外後無法工作,亦無力尋求法律意見。接受和解建議可能是解決經濟困難的最快方法,但同時傷者亦需注意,對方建議的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因此問題是:
1. 傷者應否接受早期和解建議?
2. 若現在接受和解建議,日後可推翻協議嗎?
傷者應否接受早期和解建議?
傷者會因為很多原因而吸引接受早期和解建議。除了上文提到的經濟因素外,有些因工受傷的工人可能認為接受建議可以保住飯碗,亦有些傷者雖然沒有太大經濟壓力,但也認為接受早期和解可以節省徵詢法律意見的時間和金錢,及避免法律程序中的不明朗因素。
如果只是輕傷,選擇接受早期和解建議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即使只是輕傷個案,接受早期和解建議亦可能有潛在問題,因為初時看來輕微的傷勢,其後可能逐漸惡化,變成並不輕微的傷患,例如肌腱受傷,在公立醫院接受初步治理時的X光檢查是不能發現的;另外,在傷勢穩定前也不易確定意外造成的受傷程度及後遺症。因此,在傷者情況未穩定之前,不宜接受早期和解建議。
若現在接受和解建議,日後可推翻協議嗎?
若傷者接受和解建議,則須簽署一份責任解除書。責任解除書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一般由保險公司的律師草擬,以保障保險公司及其受保人的利益。典型的責任解除書內容如下:
鑒於 [僱主/犯過者/保險公司] 同意向 [傷者] 支付港幣 [和解金額] 元,[傷者] 同意接受上述和解金額,以完全並最終解決及了結 [傷者] 對 [僱主/犯過者/保險公司] 就[日期] 的意外直接或間接引起現時或此後出現的所有責任、損傷、損害、費用、利息及所有其他損失及開支的所有申索。
[傷者] 進一步同意,在收到和解款項後,即解除及免除 [僱主/犯過者/保險公司] 就 [傷者] 於任何時候招致或已招致、現時或日後不論任何及如何產生的所有責任、訴訟、申索、法律程序、損害賠償、利息、費用及開支,而且 [傷者] 同意不會就有關意外對 [僱主/犯過者/保險公司] 提出任何進一步申索或法律訴訟。
上述條款的意思是,傷者在收取和解款項後,再沒有索償的權利。即使傷者日後發現他應得的賠償原來遠高於他根據責任解除書獲得的和解金額,亦不能再追討。
在過往一些案例中,傷者試圖爭辯其簽署的責任解除書無效。他們表示自己的教育水平不高,沒有這類經驗,沒有人向他們解釋他們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的權利和權益,而且無能力尋求法律意見。很多時候,法院發現責任解除書是用中文撰寫的,字眼清晰而不含糊,傷者完全明白他們簽署的是和解書,和解的意願是不容爭議的。因此,這些申索都被法院剔除。
因此,除非傷者能證明自己是被誤導而簽署責任解除書,或在簽署時受到威脅,否則難以爭辯其簽署的責任解除書沒有法律效力。
在僱員補償方面,《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31(1) 條訂明,和解協議凡其意是免除或減少任何人根據該條例條文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因此,如果受傷工人僅就僱員補償簽署責任解除書,他的權利會獲得較佳保障,因為和解金額不能低於最低賠償額。然而,如果和解金額高於最低賠償額,但遠低於工人按其傷勢應獲得的賠償額,責任解除書仍然有效。應注意的是,傷者的普通法索償並不享有類似第31(1) 條的保障。
總結
從上文可見,除非傷者被誤導或受威脅,否則法院很大機會接納責任解除書有效。這表示,簽署責任解除書幾乎肯定會免除僱主/犯過者及其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傷者不能就同一宗意外再次索償。因此傷者必須審慎考慮,不要急於簽署和解協議,若傷勢仍未穩定,切勿接受早期和解建議,而且在簽署責任解除書前,必須妥為徵詢法律意見,了解自己的追討賠償/損害賠償的權利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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