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和解提议前请三思
进退维谷──接受还是拒绝?
在本文中,我们将集中讨论雇主、犯过者或其保险公司早于伤者未有机会征询法律意见,甚至伤势还未稳定之前提出和解建议的情况。
任何人如在工作时或因他人疏忽而受伤,他可能在意外发生后很快收到和解建议。这时,伤者可能面对两难情况,特别是有严重经济困难的伤者,因为他们在意外后无法工作,亦无力寻求法律意见。接受和解建议可能是解决经济困难的最快方法,但同时伤者亦需注意,对方建议的和解金额是否合理。因此问题是:
1. 伤者应否接受早期和解建议?
2. 若现在接受和解建议,日后可推翻协议吗?
伤者应否接受早期和解建议?
伤者会因为很多原因而吸引接受早期和解建议。除了上文提到的经济因素外,有些因工受伤的工人可能认为接受建议可以保住饭碗,亦有些伤者虽然没有太大经济压力,但也认为接受早期和解可以节省征询法律意见的时间和金钱,及避免法律程序中的不明朗因素。
如果只是轻伤,选择接受早期和解建议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即使只是轻伤个案,接受早期和解建议亦可能有潜在问题,因为初时看来轻微的伤势,其后可能逐渐恶化,变成并不轻微的伤患,例如肌腱受伤,在公立医院接受初步治理时的X光检查是不能发现的;另外,在伤势稳定前也不易确定意外造成的受伤程度及后遗症。因此,在伤者情况未稳定之前,不宜接受早期和解建议。
若现在接受和解建议,日后可推翻协议吗?
若伤者接受和解建议,则须签署一份责任解除书。责任解除书是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律师草拟,以保障保险公司及其受保人的利益。典型的责任解除书内容如下:
鉴于 [雇主/犯过者/保险公司] 同意向 [伤者] 支付港币 [和解金额] 元,[伤者] 同意接受上述和解金额,以完全并最终解决及了结 [伤者] 对 [雇主/犯过者/保险公司] 就 [日期] 的意外直接或间接引起现时或此后出现的所有责任、损伤、损害、费用、利息及所有其他损失及开支的所有申索。
[伤者] 进一步同意,在收到和解款项后,即解除及免除 [雇主/犯过者/保险公司] 就 [伤者] 于任何时候招致或已招致、现时或日后不论任何及如何产生的所有责任、诉讼、申索、法律程序、损害赔偿、利息、费用及开支,而且 [伤者] 同意不会就有关意外对 [雇主/犯过者/保险公司] 提出任何进一步申索或法律诉讼。
上述条款的意思是,伤者在收取和解款项后,再没有索偿的权利。即使伤者日后发现他应得的赔偿原来远高于他根据责任解除书获得的和解金额,亦不能再追讨。
在过往一些案例中,伤者试图争辩其签署的责任解除书无效。他们表示自己的教育水平不高,没有这类经验,没有人向他们解释他们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下的权利和权益,而且无能力寻求法律意见。很多时候,法院发现责任解除书是用中文撰写的,字眼清晰而不含糊,伤者完全明白他们签署的是和解书,和解的意愿是不容争议的。因此,这些申索都被法院剔除。
因此,除非伤者能证明自己是被误导而签署责任解除书,或在签署时受到威胁,否则难以争辩其签署的责任解除书没有法律效力。
在雇员补偿方面,《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31(1) 条订明,和解协议凡其意是免除或减少任何人根据该条例条文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因此,如果受伤工人仅就雇员补偿签署责任解除书,他的权利会获得较佳保障,因为和解金额不能低于最低赔偿额。然而,如果和解金额高于最低赔偿额,但远低于工人按其伤势应获得的赔偿额,责任解除书仍然有效。应注意的是,伤者的普通法索偿并不享有类似第31(1) 条的保障。
总结
从上文可见,除非伤者被误导或受威胁,否则法院很大机会接纳责任解除书有效。这表示,签署责任解除书几乎肯定会免除雇主/犯过者及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伤者不能就同一宗意外再次索偿。因此伤者必须审慎考虑,不要急于签署和解协议,若伤势仍未稳定,切勿接受早期和解建议,而且在签署责任解除书前,必须妥为征询法律意见,了解自己的追讨赔偿/损害赔偿的权利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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