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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就電視廣播的股份回購要約清洗交易寬免申請作出裁定

2017-06-01

簡介

於2017年5月10日,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裁定,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應就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電視廣播」)於2017年1月公布的股份回購要約,寬免履行強制要約的責任(「清洗交易寬免」)。委員會認為這是一宗罕見且難於處理的個案,因為在考慮授予清洗交易寬免的附帶條件時,涉及《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中的扣減投票百分率條文。

背景

於2017年1月24日,電視廣播公布按每股30.50港元的價格回購最多138,000,000股電視廣播股份(佔電視廣播438,000,000 股已發行股份的 31.5%)的要約,代價高達 42.09 億港元。其後,電視廣播再於2017年2月13日將擬回購的最高股份數目減至120,000,000股(佔27.40%),要約價則增至每股35.075港元,以維持代價總額不變(「該要約」)。

Young Lion Holdings Limited(「YL」)在電視廣播的已發行股份中擁有26% 的實益權益,而方逸華女士則擁有 3.90% 的實益權益,當中包含了個人權益及透過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邵氏基金」)持有的實益權益。YL、方逸華女士及邵氏基金與若干非股東人士組成「Young Lion 一致行動人士集團」(「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因此,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在電視廣播已發行股份中合共擁有29.9% 的實益權益。

YL決定不接受該要約。因此,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的合併股權將增至41.19%,從而獲得對電視廣播的控制權,並觸發《收購守則》規則26就所有其他電視廣播股份提出強制全面要約的責任。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透過電視廣播就該項責任申請清洗交易寬免,而電視廣播將會在獲授予清洗交易寬免後提出該要約。

本文將集中討論,鑒於《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兩份守則」)中有關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規定,委員會應否授予清洗交易寬免,以及《廣播條例》中扣減投票百分率的條文會否令情況有所不同。

分析

該要約如何觸發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提出全面收購的責任?

根據《股份回購守則》規則6,如果股份回購導致某股東在要約人的投票權所佔的權益比例增加,該項增加將當作取得證券處理,而《收購守則》規則32將適用。由於該要約將導致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的合共股權增至41.19%,規則32適用於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

《收購守則》規則32訂明,就《收購守則》規則26的全面收購規定提出的寬免申請,將被視為清洗交易寬免的申請,而《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及附表VI適用。

何謂清洗交易寬免?在甚麼情況下會獲准?

清洗交易寬免即寬免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全面收購要約。根據規則26.1,在兩種情況下必須提出強制要約:

  • 任何人(或兩個或以上一致行動的人)不論是否透過一段期間內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間公司30% 或以上的投票權;或
  • 任何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0%、但不多於50% 投票權的人(或兩個或以上一致行動的人)取得額外的投票權,結果令該人或他們所持該公司的投票權百分比,以截至及包括取上述投票權當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該人(或該一致行動人士集團)所持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計算,增加超過2%(即自由增購規定)。

YL一致行動人士集團屬於上述第一類情況,因為該要約將導致他們在電視廣播的持股比例增至超過30%。

清洗交易寬免須遵照《收購守則》規則26的豁免註釋1及附表VI的條件,其中一項重要條件是須在股東大會投票中獲獨立股東(即不涉有關交易或在有關交易中並無權益的股東)批准。

《廣播條例》對股東的限制

電視廣播根據《廣播條例》持有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牌照,因此,《廣播條例》對持牌人的所有權及控制權限制適用於電視廣播。這些限制包括:「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概括而言即非香港居民股東)的持股比例如超越電視廣播已發行股份的2%、6% 或10%,則須獲得通訊事務管理局的事先書面批准。此外,「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在電視廣播股東大會的投票控制權亦受限制──如「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所投票數超過總票數的49%,他們所投的票數須被減至僅佔經調整票數的49%。

委員會的裁定

委員會強調,收購執行人員可完全酌情決定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或條件授予清洗交易寬免,以達到兩份守則背後的目的。《廣播條例》的條文以常居地及投票人出席與否,作為潛在及高度不合比例的投票比重的依據,這基本上與兩份守則的規定互相矛盾,特別是一般原則1內「屬於同一類別的股東必須獲得類似的待遇」的規定,因此不可按一般條件授予清洗交易寬免。

另一方面,不論兩份守則的規定為何,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法定規定,該要約必須在股東大會藉普通決議案獲股東通過。

因此,由於本個案的獨特情況,委員會裁定授予清洗交易寬免,而條件是須在股東大會以大多數票(在沒有調整的情況下)贊成批准該要約的決議案,而應否授予清洗交易寬免的問題不應交由股東在股東大會投票表決。

故此,委員會施加的條件修改了《收購守則》附表VI及規則26的豁免註釋1中關於須經獨立股東投票批准的規定。委員會認為此決定屬適當,以達到兩份守則的目的。

委員會致力維護一般原則

委員會於2016年5月17日就阿里健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健康」)作出的裁決,亦顯示委員會致力維護兩份守則中的一般原則1:公平對待同一類別的股東。在該案中,委員會發現阿里健康與受約公司進行「附有優惠條件的特別交易」,從而違反《收購守則》規則25關於禁止要約人在未經收購行政人員同意下與受約人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的規定,故裁定先前授予阿里健康的清洗交易寬免無效。授予清洗交易寬免固然須符合《收購守則》規則25,但規則25本身亦是從一般原則1的基本原則(所有股東必須獲得平等待遇)衍生出來的。

司法覆核

電視廣播已尋求法院許可,就委員會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其中,電視廣播認為若該要約須在「不作調整的情況下」獲股東投票,將導致他們違反《廣播條例》,因為這會令他們不能扣減「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投票百分率。此外,清洗交易寬免的問題不交由電視廣播股東另行投票表決的裁決,亦令電視廣播的要約變得不確定,因為這個因素是電視廣播於1月提出的股份回購建議中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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