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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就电视广播的股份回购要约清洗交易宽免申请作出裁定

2017-06-01

简介

于2017年5月10日,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裁定,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应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广播」)于2017年1月公布的股份回购要约,宽免履行强制要约的责任(「清洗交易宽免」)。委员会认为这是一宗罕见且难于处理的个案,因为在考虑授予清洗交易宽免的附带条件时,涉及《广播条例》(香港法例第562章)中的扣减投票百分率条文。

背景

于2017年1月24日,电视广播公布按每股30.50港元的价格回购最多138,000,000股电视广播股份(占电视广播438,000,000 股已发行股份的 31.5%)的要约,代价高达 42.09 亿港元。其后,电视广播再于2017年2月13日将拟回购的最高股份数目减至120,000,000股(占27.40%),要约价则增至每股35.075港元,以维持代价总额不变(「该要约」)。

Young Lion Holdings Limited(「YL」)在电视广播的已发行股份中拥有26% 的实益权益,而方逸华女士则拥有 3.90% 的实益权益,当中包含了个人权益及透过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邵氏基金」)持有的实益权益。YL、方逸华女士及邵氏基金与若干非股东人士组成「Young Lion 一致行动人士集团」(「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因此,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在电视广播已发行股份中合共拥有29.9% 的实益权益。

YL决定不接受该要约。因此,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的合并股权将增至41.19%,从而获得对电视广播的控制权,并触发《收购守则》规则26就所有其他电视广播股份提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透过电视广播就该项责任申请清洗交易宽免,而电视广播将会在获授予清洗交易宽免后提出该要约。

本文将集中讨论,鉴于《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两份守则」)中有关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规定,委员会应否授予清洗交易宽免,以及《广播条例》中扣减投票百分率的条文会否令情况有所不同。

分析

该要约如何触发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提出全面收购的责任?

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规则6,如果股份回购导致某股东在要约人的投票权所占的权益比例增加,该项增加将当作取得证券处理,而《收购守则》规则32将适用。由于该要约将导致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的合共股权增至41.19%,规则32适用于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

《收购守则》规则32订明,就《收购守则》规则26的全面收购规定提出的宽免申请,将被视为清洗交易宽免的申请,而《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及附表VI适用。

何谓清洗交易宽免?在甚么情况下会获准?

清洗交易宽免即宽免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全面收购要约。根据规则26.1,在两种情况下必须提出强制要约:

  • 任何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不论是否透过一段期间内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间公司30% 或以上的投票权;或
  • 任何持有一间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 投票权的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取得额外的投票权,结果令该人或他们所持该公司的投票权百分比,以截至及包括取上述投票权当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该人(或该一致行动人士集团)所持投票权的最低百分比计算,增加超过2%(即自由增购规定)。

YL一致行动人士集团属于上述第一类情况,因为该要约将导致他们在电视广播的持股比例增至超过30%。

清洗交易宽免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及附表VI的条件,其中一项重要条件是须在股东大会投票中获独立股东(即不涉有关交易或在有关交易中并无权益的股东)批准。

《广播条例》对股东的限制

电视广播根据《广播条例》持有提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牌照,因此,《广播条例》对持牌人的所有权及控制权限制适用于电视广播。这些限制包括:「受限制表决控权人」(概括而言即非香港居民股东)的持股比例如超越电视广播已发行股份的2%、6% 或10%,则须获得通讯事务管理局的事先书面批准。此外,「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在电视广播股东大会的投票控制权亦受限制──如「受限制表决控权人」所投票数超过总票数的49%,他们所投的票数须被减至仅占经调整票数的49%。

委员会的裁定

委员会强调,收购执行人员可完全酌情决定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条件授予清洗交易宽免,以达到两份守则背后的目的。《广播条例》的条文以常居地及投票人出席与否,作为潜在及高度不合比例的投票比重的依据,这基本上与两份守则的规定互相矛盾,特别是一般原则1内「属于同一類别的股东必须获得類似的待遇」的规定,因此不可按一般条件授予清洗交易宽免。

另一方面,不论两份守则的规定为何,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法定规定,该要约必须在股东大会藉普通决议案获股东通过。

因此,由于本个案的独特情况,委员会裁定授予清洗交易宽免,而条件是须在股东大会以大多数票(在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赞成批准该要约的决议案,而应否授予清洗交易宽免的问题不应交由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故此,委员会施加的条件修改了《收购守则》附表VI及规则26的豁免注释1中关于须经独立股东投票批准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此决定属适当,以达到两份守则的目的。

委员会致力维护一般原则

委员会于2016年5月17日就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健康」)作出的裁决,亦显示委员会致力维护两份守则中的一般原则1:公平对待同一類别的股东。在该案中,委员会发现阿里健康与受约公司进行「附有优惠条件的特别交易」,从而违反《收购守则》规则25关于禁止要约人在未经收购行政人员同意下与受约人公司的股东进行交易的规定,故裁定先前授予阿里健康的清洗交易宽免无效。授予清洗交易宽免固然须符合《收购守则》规则25,但规则25本身亦是从一般原则1的基本原则(所有股东必须获得平等待遇)衍生出来的。

司法复核

电视广播已寻求法院许可,就委员会的裁决提出司法复核。其中,电视广播认为若该要约须在「不作调整的情况下」获股东投票,将导致他们违反《广播条例》,因为这会令他们不能扣减「受限制表决控权人」的投票百分率。此外,清洗交易宽免的问题不交由电视广播股东另行投票表决的裁决,亦令电视广播的要约变得不确定,因为这个因素是电视广播于1月提出的股份回购建议中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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