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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諮詢總結

2023-03-31

簡介

我們先前在聯交所刊發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諮詢文件〉一文中談論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210月刊發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允許特專科技公司(見下文定義)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擬議第18C章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徵詢公眾意見。聯交所於20233月刊發了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新的特專科技公司上市制度

經考慮市場意見,聯交所決定實施諮詢文件的大部分建議,但會作出以下主要修訂以回應所收到的意見

1.    特專科技行業可接納領域

在諮詢文件中,聯交所建議採用以下定義:

1.       將「特專科技公司」定義為「主要從事(不論直接或透過其附屬公司)特專科技行業可接納領域內的一個或以上的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發,以及其商業化及/或銷售的公司」

 

2.       將「特專科技產品」定義為「(單獨或連同其他產品或服務)應用特專科技的產品及/或服務」;及

 

3.       將「特專科技」定義為「應用於特專科技行業可接納領域內的產品及/或服務的科學及/或技術」。

 

諮詢總結建議,聯交所決定採納建議的定義而不作修改。《上市規則》第18C.01條將「特專科技行業」或「特專科技行業可接納領域」定義為  聯交所 網站刊發並不時更新的指引信(見諮詢總結附錄五)中載列的特專科技行業名單內的行業或可接納領域(視屬何情況而定)。特專科技行業名單以及聯交所認為屬於這些行業各自的可接納領域(並非詳盡無遺)載列如下:

 


特專科技行業

可接納領域

新一代信息技術

雲端服務;人工智能

先進硬件及軟件

機器人及自動化;半導體;先進通信技術;電動及自動駕駛汽車;先進運輸技術;航天科技;先進製造業;量子信息技術及計算;元宇宙技術

先進材料

合成生物材料;先進無機材料;先進複合材料;納米材料

新能源及節能環保

新能源生產;新能源儲存及傳輸;新綠色技術

新食品及農業技術

新食品技術;新農業技術

其他:必須先向聯交所提交首次公開招股前查詢並諮詢證監會

若上市申請 有任何不符合以下原則的特徵,聯交所可拒絕該上市申請:

1.       具高增長潛力;

2.       其成功營運是靠 採用新科技及/或新業務模式;及

3.       研發為其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其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2.    上市資格

下表列諮詢建議與將會實施的規定的主要分別:

諮詢文件

諮詢總結

1.    上市時預期市值

·      商業化公司:≥ 80億港元

·      未商業化公司:≥ 150億港元

·      商業化公司:≥ 60億港元

·      未商業化公司:≥ 100億港元

(第18C.03條規則)

2.    研發開支比例

最低研發開支比例門檻(研發開支金額佔同期總營運開支百分比)

·      商業化公司:15%

·      未商業化公司:50%

最低研發開支比例門檻(研發開支金額佔同期總營運開支百分比)

·      門檻降至30%收益至少達1.5億港元但少於2.5億港元的未商業化公司 )(第18C.04(2)(b) 條規則)

·      門檻維持50%(收益少於1.5億港元的未商業化公司)(第18C.04(2)(c) 條規則)

 

適用時期

·      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每年

適用時期

要求達到以下百分比:

·      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中有至少兩個會計年度的每一年達到適用的百分比門檻(第18C.04(3)(a) 條規則);及

·      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合併計算達到適用的百分比門檻(第18C.04(3)(b) 條規則)。

 

3.    來自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相當數額的投資

來自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的投資的指示性基準

·      至少兩名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在上市申請日期及上市申請前的12 個月期間,一直各自持有申請人已發行股本5% 或以上

來自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的投資的指示性基準

 

二至五名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

·      在上市申請日期及上市申請前的12 個月期間,一直合計持有申請人已發行股本10% 或以上;或

·      在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 個月前已對申請人投資合計至少15億港元(不包括上市申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後續撤資);

但前提是至少兩名上述領航資深獨立投資者:

·      在上市申請日期及上市申請前12 個月期間,一直各自持有申請人已發行股本至少3%;或

·      在上市申請日期的至少12 個月前已各自對申請人投資至少4.5億港元(不包括上市申請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後續撤資)。

(指引信第37段)

4.    優化的定價流程

·      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總數(於行使超額配股權時發行的股份數目不計算在内)的至少 50% 須由「獨立機構投資者」持有

·      將「獨立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獨立性規定的機構投資者

·      規定至少 50% 的發售股份由「獨立定價投資者」認購(第18C.08條規則)

·      將「獨立定價投資者」定為包括:(i) 機構專業投資者(見第18B.01條定義);及 (ii) 管理資產總值、基金規模或投資組合規模至少達10億港元並符合相同獨立性規定的其他類型投資者(指引信第55段)

 

總結

《主板上市規則》第18C章載列的新規則連同有關特專科技公司的指引信於2023331日生效。新的上市制度是香港市場發展的重要一步,最低估值要求降低後,相信將令更多公司在新制度下符合上市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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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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