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第二期——僱主須知
香港政府(「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的「保就業」計劃第二期現已接受網上申請,申請期由2020年8月31日起至9月13日止。截至2020年6月,政府就「保就業」計劃第一期接獲逾16萬宗申請。有關第一期計劃的詳情,請參閱2020年5月份的通訊。本文將介紹第二期計劃的整體框架及詳述第二期計劃與第一期計劃之間的重要變動。
「保就業」計劃第二期
第二期計劃將在2020年9月至11月向僱主及自僱人士提供財政支援,為期三個月。
與第一期計劃相同,所有申請第二期補貼的僱主必須承諾:
- 在接受補貼期間不會「裁員」;及
- 把政府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僱員工資。
此外,僱主亦應在任何時間均提交真實、完整及準確的資料,以避免就欺騙政府及/或其委託機構而可能須負上的刑事責任。
預計提交準確及完整資料的成功申請者可在提出申請後三至四星期內獲發放第二期工資補貼。
誰人符合申請資格?
僱主
有意申請第二期補貼的僱主須符合第一期計劃的申請資格。總括而言,符合以下條件的僱主可申請第二期補貼:
- 一直有為 18 至 64 歲在任何行業連續受僱 60 日或以上的僱員作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
- 一直有在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下為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作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或
- 已為僱員設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包括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或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僱主。
如屬上述第 (1) 或第 (2) 類僱主,僱主及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已經開設。如屬第 (3) 類僱主,有關申請涵蓋的僱員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經已成為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以下僱主不符合申請資格:
- 僱主為政府、指定法定機構、公營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的一部分;
- 僱主在「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下已為有關商業登記證涵蓋的持牌處所遞交申請的持牌人(包括正在處理或已獲批准的申請);或
- 獲政府資助僱員工資的僱主。
曾申請第一期補貼的僱主(不論先前申請成功與否),必須重新提交申請,其第二期申請方可獲得考慮。
自僱人士
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已開設並於當日仍未取消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即符合資格申請第二期計劃下一筆過7,500元的資助。
不過,若自僱人士已於第一期計劃成功領取一筆過資助,則不再符合資格申請第二期計劃下的一筆過資助並因此不可再提出申請。
即使合資格的自僱人士擁有多於一個強積金戶口,他們亦只可於「保就業」計劃下申請一次一筆過的7,500元資助。
工資補貼金額
第二期計劃下提供的工資補貼的計算方法與第一期計劃相同。
「指定月份」
申請第二期補貼的僱主可選擇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及3月任何一個月份作為「指定月份」,以這個月的實際已付工資作為計算補貼的基礎,而有關指定月份可與第一期補貼申請中所選的月份相同或不同。
18至64歲的僱員
工資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18至64歲的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換言之,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65歲或以上的僱員
政府已改良第二期計劃,以涵蓋65歲或以上有強積金戶口的僱員,即使其僱主並沒有向有關戶口作自願性供款亦然。第二期計劃下就這類僱員發放的工資補貼金額計算如下:
- 如僱主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有顯示65歲或以上僱員的有關工資金額,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有關僱員實際支付的工資的50%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 如僱主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只顯示僱主為65歲或以上僱員作自願性強積金供款的金額,但沒有顯示有關僱員的工資金額,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為有關僱員作的自願性供款的十倍計算,最高補貼額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 如僱主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上只顯示該僱主聘用65歲或以上僱員,但沒有顯示有關僱員的工資金額或僱主為其作的自願性強積金供款額,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聘用該等65歲或以上的僱員人數計算,每人可獲每月5,000元的補貼。
- 如任何一名65歲或以上僱員按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上顯示的基本工資金額或自願性強積金供款額計算所得的工資補貼,少於每月5,000元,有關僱主可為該等僱員領取每人每月5,000元的工資補貼。
若僱主同時為18至64歲的僱員及65歲或以上有強積金戶口的僱員申請補貼,須選擇同一月份作為「指定月份」,以計算所有僱員的工資補貼。
已設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
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
自僱人士
無論擁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每名自僱人士只可獲提供一筆過7,500元的資助。
違反承諾的後果
僱主必須小心避免違反「保就業」計劃下的承諾。除了第一期計劃下的取回補貼機制和罰則(詳情請參閱2020年5月份的通訊)外,政府已表示將制定其他措施,處理不當申請「保就業」計劃的個案。
就在第一期計劃中違反承諾的僱主而言,若他們的第二期申請獲批,政府會在向其發放的第二期補貼中直接扣除未取回的補貼金額及/或罰款。此外,該等僱主的第二期申請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處理。
若「保就業」計劃秘書處(「秘書處」)認為有僱主於第一期補貼期(即2020年6月至8月)內裁減其公司/機構內僱員數目的幅度龐大,而該僱主又未能證明並使秘書處信納其有意聘請僱員以取代被裁減的僱員及/或重新聘請被裁減的僱員,及/或未能就其裁員提供其他合理解釋,政府有權拒絕有關僱主第二期工資補貼的申請。
倘若有僱主違反承諾於第二期補貼期(即2020年9月至11月)內裁員,而政府認為該僱主裁員的幅度龐大,除非該僱主能證明並使秘書處信納其有意聘請僱員以取代被裁減的僱員及/或重新聘請被裁減的僱員,或能就其裁員提供其他合理解釋,否則政府有權取回該僱主第二期的全數或部分任何已獲發放的工資補貼。
政府亦將會在第二期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內新增下列條款:
- 對於已獲發放第一期補貼並參與第二期計劃的僱主而言,若秘書處認為僱主在第一期補貼期間(即2020年6月至8月)的行為直接或間接違反計劃保就業的目標或有違公眾利益,則政府有權拒絕該僱主第二期工資補貼的申請,或要求該僱主在指定期間內退回全數或部分已獲發放的補貼。
- 對於已獲發放第二期補貼的僱主而言,若秘書處認為僱主在第二期補貼期間(即2020年9月至11月)的行為直接或間接違反計劃保就業的目標或有違公眾利益,則政府有權要求該僱主在指定期間內退回全數或部分已獲發放的第二期工資補貼。
上述條款的目的是懲罰直接或間接違反「保就業」計劃的目標或以有違公眾利益的方式行事的僱主。2020年8月26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在一個網上研討會中表示「直接或間接違反保就業的目標或以有違公眾利益的方式行事」的意思可涵蓋以下情況:例如,僱主甲的行為導致僱主乙倒閉及因此裁員。然而,政府的執法行動以及有關條款的確切適用範圍仍屬未知之數。
要點
正如羅致光博士所指出,「保就業」計劃的順利推行將為「僱主、僱員以至全港」締造「三贏」局面。鑒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對香港經濟構成負面影響,「保就業」計劃第二期將繼第一期計劃後為不少僱主提供支援。「保就業」計劃的成功申請者應時刻履行承諾,即 (1) 把獲發放的工資補貼全數金額用於支付僱員工資;及 (2) 在未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不會於接受補貼期間「裁員」,從而確保公帑按「保就業」計劃的預定用途用得其所。
我們將繼續留意並撰文講解「保就業」計劃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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