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無牌地下兌換商的風險
簡介
在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Pan Jing [2020] HKCFI 268一案中,被告人將人民幣1,025,000元轉帳至其友人在內地的銀行帳戶,經無牌地下兌換商,在自己的香港銀行帳戶收取150,000美元。然而,被告人的香港銀行帳戶所收到的150,000美元,原來是犯罪得益。轉出款項的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銀行」)成功討回被告人所收到的款項。原訟法庭裁定,違反內地外匯管制規定屬非法行為,不論被告人有沒有因此被定罪或處罰,亦已推翻了其提出的抗辯理由。
背景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請他的朋友徐先生代他購買及兌換外幣,因此將人民幣1,025,000元(相等於150,000美元)轉帳至徐先生在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的帳戶。其後徐先生將此筆款項再轉帳至另一名在深圳的人士。同日稍後時間,被告人在香港的帳戶收到由匯華(香港)貿易有限公司(「匯華」)存入的150,000美元。但同時在2016年10月13日,匯華牽涉一宗欺詐行為,一名自稱為蔡先生的男子指示星展銀行向匯華的帳戶支付1,260萬美元。法院發出禁制令,凍結被告人從匯華收到的150,000美元,因為該筆款項被指為欺詐犯罪得益。
星展銀行要求被告人付還其收到的款項,理由是該筆款項並不屬於被告人,而是屬於罪案的受害人,被告人無權保存該筆款項(即基於被告人不公平獲益而對被告人提出復還申索)。
被告人的抗辯理由是:他是以自己的資金支付人民幣1,025,000元合法地「購買」美元的。被告人倚賴了兩個抗辯理由:(1) 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即一名已付出金錢/代價購買財產而不知道他人對有關財產提出申索的無辜買家),及 (2) 處境變更而不知悉欺詐存在(即在收取資金後真誠改變處境,例如已使用該資金在正當的交易中購買貨品)。星展銀行認為,被告人不能倚賴上述抗辯理由,因為他與徐先生之間的外幣兌換涉及使用「地下錢莊」,這在內地法律下是違法的。
星展銀行向法院申請對被告人作出簡易判決。被告人則認為,本案有三個須審訊的爭論點:(1) 關於內地法律的須審訊爭論點,(2) 「真誠買家」抗辯理由,及 (3) 「處境變更」抗辯理由。
裁決
原訟法庭批准星展銀行就150,000美元款項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
被告人與徐先生的非法貨幣兌換
原訟法庭認為,法律清楚訂明,被告人與徐先生進行的貨幣兌換違反內地法律(即使只是違反內地行政法而非刑法亦然),可受到行政懲罰(儘管實際上尚未被罰)。上述貨幣兌換可導致民事懲罰,屬「非法行為」的一種。原訟法庭亦認為,當局實際上有否作出行政制裁是無關重要的,因為該非法行為已令被告人不能提出其抗辯理由。
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
星展銀行認為,被告人並非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因為他沒有付出任何代價/買價,而且他參與了非法兌換交易,亦並非真誠買家。
原訟法庭引用《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Virgo著,2015年第3版,第659頁),指出「假如財產是根據一項非法交易而轉讓的,則被告人不能被視為已為財產提供價值」。
被告人表示,如何進行貨幣兌換是由徐先生決定的,被告人當時沒有理由認為徐先生會以違法方式進行貨幣兌換。但星展銀行認為這只是憑空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訟法庭認為被告人是經驗豐富的商人,並曾出售一盤成功的生意,因此在被告人是否知道貨幣兌將如何進行的問題上,原訟法庭認為並沒有須審訊的爭論點。
處境改變
被告人認為,由於他將人民幣1,025,000元轉帳至徐先生,而徐先生稍後將相同金額轉帳至另一人在深圳的帳戶,以換取被告人收取150,000美元,因此他的處境已真誠改變。但星展銀行認為,「處境改變」抗辯理由不適用於有過失的一方。
原訟法庭跟隨Barros Mattos Junior v General Securities & Finance Ltd [2005] 1 WLR 247一案的裁決,認為假如收款人改變處境的行為被視為非法,除非有關非法行為極其輕微,否則法院不能將該行為考慮在內。原訟法庭拒絕接受「處境改變」抗辯理由,因為該貨幣兌換交易屬非法行為,星展銀行無須證明被告人知悉欺詐的存在,因為款項是根據一項非法的交易而轉帳(即透過「地下錢莊/兌換商」兌換貨幣)。
總結
本案顯示,與未經授權人士進行貨幣兌換,有可能令兌換所得的資金蒙上污點,因為資金可能是與罪行有關的得益,因而與洗黑錢有關,可被申請民事禁制令,及/或被執法部門非正式地「凍結」。此外,違法的外幣兌換不論是否導致處罰,及即使只是違反行政法而非刑事法,均構成非法行為,並推翻「真誠買家」抗辯理由及/或「處境改變」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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