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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無牌地下兌換商的風險

2020-03-31

簡介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Pan Jing [2020] HKCFI 268一案中被告人將人民幣1,025,000元轉帳至其友人在內地的銀行帳戶經無牌地下兌換商在自己的香港銀行帳戶收取150,000美元然而被告人的香港銀行帳戶所收到的150,000美元原來是犯罪得益轉出款項的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銀行成功討回被告人所收到的款項原訟法庭裁定違反內地外匯管制規定屬非法行為不論被告人有沒有因此被定罪或處罰亦已推翻了其提出的抗辯理由


背景

20161013被告人請他的朋友徐先生代他購買及兌換外幣因此將人民幣1,025,000相等於150,000美元轉帳至徐先生在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的帳戶其後徐先生將此筆款項再轉帳至另一名在深圳的人士同日稍後時間被告人在香港的帳戶收到由匯華(香港)貿易有限公司(「匯華」)存入的150,000美元但同時在20161013匯華牽涉一宗欺詐行為一名自稱為蔡先生的男子指示星展銀行向匯華的帳戶支付1,260萬美元法院發出禁制令凍結被告人從匯華收到的150,000美元因為該筆款項被指為欺詐犯罪得益

星展銀行要求被告人付還其收到的款項理由是該筆款項並不屬於被告人而是屬於罪案的受害人被告人無權保存該筆款項即基於被告人不公平獲益而對被告人提出復還申索)。

被告人的抗辯理由是他是以自己的資金支付人民幣1,025,000元合法地「購買」美元的被告人倚賴了兩個抗辯理由(1) 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即一名已付出金錢/代價購買財產而不知道他人對有關財產提出申索的無辜買家), (2) 處境變更而不知悉欺詐存在即在收取資金後真誠改變處境例如已使用該資金在正當的交易中購買貨品)。星展銀行認為被告人不能倚賴上述抗辯理由因為他與徐先生之間的外幣兌換涉及使用「地下錢莊這在內地法律下是違法的

星展銀行向法院申請對被告人作出簡易判決被告人則認為本案有三個須審訊的爭論點(1) 關於內地法律的須審訊爭論點(2) 「真誠買家」抗辯理由 (3) 「處境變更抗辯理由

 

裁決

原訟法庭批准星展銀行就150,000美元款項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

被告人與徐先生的非法貨幣兌換

原訟法庭認為法律清楚訂明被告人與徐先生進行的貨幣兌換違反內地法律即使只是違反內地行政法而非刑法亦然),可受到行政懲罰儘管實際上尚未被罰。上述貨幣兌換可導致民事懲罰屬「非法行為」的一種原訟法庭亦認為當局實際上有否作出行政制裁是無關重要的因為該非法行為已令被告人不能提出其抗辯理由

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

星展銀行認為被告人並非付出價值的真誠買家因為他沒有付出任何代價買價而且他參與了非法兌換交易亦並非真誠買家

原訟法庭引用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Virgo2015年第3659),指出「假如財產是根據一項非法交易而轉讓的則被告人不能被視為已為財產提供價值」

被告人表示如何進行貨幣兌換是由徐先生決定的被告人當時沒有理由認為徐先生會以違法方式進行貨幣兌換但星展銀行認為這只是憑空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訟法庭認為被告人是經驗豐富的商人並曾出售一盤成功的生意因此在被告人是否知道貨幣兌將如何進行的問題上,原訟法庭認為並沒有須審訊的爭論點

處境改變

被告人認為由於他將人民幣1,025,000元轉帳至徐先生而徐先生稍後將相同金額轉帳至另一人在深圳的帳戶,以換取被告人收取150,000美元因此他的處境已真誠改變但星展銀行認為「處境改變」抗辯理由不適用於有過失的一方。

原訟法庭跟隨Barros Mattos Junior v General Securities & Finance Ltd [2005] 1 WLR 247一案的裁決認為假如收款人改變處境的行為被視為非法除非有關非法行為極其輕微否則法院不能將該行為考慮在內原訟法庭拒絕接受處境改變抗辯理由因為該貨幣兌換交易屬非法行為星展銀行無須證明被告人知悉欺詐的存在因為款項是根據一項非法的交易而轉帳即透過「地下錢莊兌換商」兌換貨幣)。


總結

本案顯示與未經授權人士進行貨幣兌換,有可能令兌換所得的資金蒙上污點因為資金可能是與罪行有關的得益因而與洗黑錢有關可被申請民事禁制令或被執法部門非正式地「凍結」。此外違法的外幣兌換不論是否導致處罰及即使只是違反行政法而非刑事法均構成非法行為並推翻「真誠買家」抗辯理由及或「處境改變」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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