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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牌地下兑换商的风险

2020-03-31

简介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Pan Jing [2020] HKCFI 268一案中,被告人将人民币1,025,000元转账至其友人在内地的银行帐户,经无牌地下兑换商,在自己的香港银行帐户收取150,000美元。然而,被告人的香港银行帐户所收到的150,000美元,原来是犯罪得益。转出款项的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成功讨回被告人所收到的款项。原讼法庭裁定,违反内地外汇管制规定属非法行为,不论被告人有没有因此被定罪或处罚,亦已推翻了其提出的抗辩理由。


背景

20161013日,被告人请他的朋友徐先生代他购买及兑换外币,因此将人民币1,025,000元(相等于150,000美元)转账至徐先生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帐户。其后徐先生将此笔款项再转账至另一名在深圳的人士。同日稍后时间,被告人在香港的帐户收到由汇华(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汇华」)存入的150,000美元。但同时在20161013日,汇华牵涉一宗欺诈行为,一名自称为蔡先生的男子指示星展银行向汇华的帐户支付1,260万美元。法院发出禁制令,冻结被告人从汇华收到的150,000美元,因为该笔款项被指为欺诈犯罪得益。

星展银行要求被告人付还其收到的款项,理由是该笔款项并不属于被告人,而是属于罪案的受害人,被告人无权保存该笔款项(即基于被告人不公平获益而对被告人提出复还申索)。

被告人的抗辩理由是:他是以自己的资金支付人民币1,025,000元合法地「购买」美元的。被告人倚赖了两个抗辩理由:(1) 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即一名已付出金钱/代价购买财产而不知道他人对有关财产提出申索的无辜买家),及 (2) 处境变更而不知悉欺诈存在(即在收取资金后真诚改变处境,例如已使用该资金在正当的交易中购买货品)。星展银行认为,被告人不能倚赖上述抗辩理由,因为他与徐先生之间的外币兑换涉及使用「地下钱庄」,这在内地法律下是违法的。

星展银行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作出简易判决。被告人则认为,本案有三个须审讯的争论点:(1) 关于内地法律的须审讯争论点,(2) 「真诚买家」抗辩理由,及 (3) 「处境变更」抗辩理由。

 

裁决

原讼法庭批准星展银行就150,000美元款项提出的简易判决申请。

被告人与徐先生的非法货币兑换

原讼法庭认为,法律清楚订明,被告人与徐先生进行的货币兑换违反内地法律(即使只是违反内地行政法而非刑法亦然),可受到行政惩罚(尽管实际上尚未被罚)。上述货币兑换可导致民事惩罚,属「非法行为」的一种。原讼法庭亦认为,当局实际上有否作出行政制裁是无关重要的,因为该非法行为已令被告人不能提出其抗辩理由。

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

星展银行认为,被告人并非付出价值的真诚买家,因为他没有付出任何代价/买价,而且他参与了非法兑换交易,亦并非真诚买家。

原讼法庭引用《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Virgo着,2015年第3版,第659页),指出「假如财产是根据一项非法交易而转让的,则被告人不能被视为已为财产提供价值」。

被告人表示,如何进行货币兑换是由徐先生决定的,被告人当时没有理由认为徐先生会以违法方式进行货币兑换。但星展银行认为这只是凭空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讼法庭认为被告人是经验丰富的商人,并曾出售一盘成功的生意,因此在被告人是否知道货币兑将如何进行的问题上,原讼法庭认为并没有须审讯的争论点。

处境改变

被告人认为,由于他将人民币1,025,000元转账至徐先生,而徐先生稍后将相同金额转账至另一人在深圳的帐户,以换取被告人收取150,000美元,因此他的处境已真诚改变。但星展银行认为,「处境改变」抗辩理由不适用于有过失的一方。

原讼法庭跟随Barros Mattos Junior v General Securities & Finance Ltd [2005] 1 WLR 247一案的裁决,认为假如收款人改变处境的行为被视为非法,除非有关非法行为极其轻微,否则法院不能将该行为考虑在内。原讼法庭拒绝接受「处境改变」抗辩理由,因为该货币兑换交易属非法行为,星展银行无须证明被告人知悉欺诈的存在,因为款项是根据一项非法的交易而转账(即透过「地下钱庄/兑换商」兑换货币)。


总结

本案显示,与未经授权人士进行货币兑换,有可能令兑换所得的资金蒙上污点,因为资金可能是与罪行有关的得益,因而与洗黑钱有关,可被申请民事禁制令,及/或被执法部门非正式地「冻结」。此外,违法的外币兑换不论是否导致处罚,及即使只是违反行政法而非刑事法,均构成非法行为,并推翻「真诚买家」抗辩理由及/或「处境改变」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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