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中介人或經紀申請高級會所會籍的風險: 會籍顧問公司經營者就馬會會籍申請行賄罪成入獄
簡介
在香港,有些會籍顧問公司專門協助客人申請某些高級會所及機構的會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駿鋒 [2019] HKDC 1715一案中,經營會籍顧問公司的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這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協助他人申請會籍可能招致刑事責任,而透過經紀或中介公司申請會藉的客人亦同樣可能招致刑事責任。
背景
被告人是傲群會籍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者兼副總經理。該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協助客人申請高級會所及機構的會籍。
2016年5月至7月,廉政公署派出兩名臥底甲和乙聯絡被告人,表示有意申請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會籍。臥底甲致電該公司,由被告人接聽電話。臥底甲表示其上司(由臥底乙假扮)有意申請馬會會籍,並索取有關資料,例如向申請馬會等多個會所及機構的會籍的收費表。其後臥底乙致電被告人,表示其業務夥伴明哥有意申請賽馬會會籍。被告人告訴臥底乙,被告人能夠以港幣680,000元的收費,從馬會的有投票權會員取得會籍申請表,並安排明哥與能夠簽署會籍申請表的人士會面。會籍申請必須由一名遴選會員提名、另一名遴選會員附議,再獲另外三名全費會員或賽馬會員支持。
法律規定
被告人被控以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1)(a) 條,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上述作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馬會禁止其會員(包括遴選會員)就提名、附議或支持會籍申請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裁決
被告人的案情指,他並無與任何人串謀為明哥安排取得馬會會籍,也不認識任何能協助明哥入會的馬會會員。被告人聲稱他只是為了取得臥底甲和臥底乙的信任而虛構關於馬會會籍的事情,從而令他能夠更輕易地推廣其他會所及機構的會籍。
法院在審視雙方的證據後裁定,儘管被告人與明哥沒有達成任何交易,但被告人對馬會會籍的詳情有充分認識,而且他有意為明哥安排以支付大筆款項予不知明的馬會會員,以換取馬會會員協助他取得馬會會籍。因此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院翻看了被告人與臥底乙會面的錄影,並審視錄影的內容,當中被告人解釋了會籍是否可以轉讓、會籍的類別以及申請程序等問題,內容皆屬準確。法院認為被告人極為熟悉馬會會藉事宜,與他本人聲稱的不同。
因此,法院確信被告人有能力協助明哥從馬會取得會籍申請表,並安排明哥與能夠簽署表格推薦他入會的馬會會員見面。被告人亦告訴明哥,他可能需要向馬會會員支付款項,來請他們簽署申請表。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串謀馬會當時會員接受利益作為誘簽署會籍申請表的誘因或報酬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總結
本案清楚說明,經營會籍推薦及顧問業務的人士應時刻謹記,不得接受任何利益或接受誘因以協助任何第三方接受利益,以就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作出任何行為,否則可構成賄賂。本案中的賄賂例子就是會所或機構的現有會員就推薦新申請人入會而收取金錢回報。而選用會籍推薦和顧問以及就此服務付費的人士,亦有可能因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作為取得馬會會籍的誘因或回報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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