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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中介人或經紀申請高級會所會籍的風險: 會籍顧問公司經營者就馬會會籍申請行賄罪成入獄

2020-01-01

簡介

在香港有些會籍顧問公司專門協助客人申請某些高級會所及機構的會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駿鋒 [2019] HKDC 1715一案中,經營會籍顧問公司的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條例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159A這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協助他人申請會籍可能招致刑事責任而透過經紀或中介公司申請會藉的客人亦同樣可能招致刑事責任。


背景

被告人是傲群會籍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者兼副總經理。該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協助客人申請高級會所及機構的會籍

20165月至7廉政公署派出兩名臥底甲和乙聯絡被告人表示有意申請香港賽馬會(「馬會」)的會籍臥底甲致電該公司由被告人接聽電話臥底甲表示其上司由臥底乙假扮有意申請馬會會籍並索取有關資料例如向申請馬會等多個會所及機構的會籍的收費表其後臥底乙致電被告人表示其業務夥伴明哥有意申請賽馬會會籍被告人告訴臥底乙被告人能夠以港幣680,000元的收費從馬會的有投票權會員取得會籍申請表並安排明哥與能夠簽署會籍申請表的人士會面會籍申請必須由一名遴選會員提名另一名遴選會員附議再獲另外三名全費會員或賽馬會員支持。


法律規定

被告人被控以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條例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

根據防止賄條例9(1)(a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上述作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馬會禁止其會員包括遴選會員)就提名附議或支持會籍申請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裁決

被告人的案情指他並無與任何人串謀為明哥安排取得馬會會籍也不認識任何能協助明哥入會的馬會會員。被告人聲稱他只是為了取得臥底甲和臥底乙的信任而虛構關於馬會會籍的事情從而令他能夠更輕易地推廣其他會所及機構的會籍

法院在審視雙方的證據後裁定儘管被告人與明哥沒有達成任何交易,但被告人對馬會會籍的詳情有充分認識而且他有意為明哥安排以支付大筆款項予不知明的馬會會員以換取馬會會員協助他取得馬會會籍因此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立違反防止賄條例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159A

法院翻看了被告人與臥底乙會面的錄影,並審視錄影的內容,當中被告人解釋了會籍是否可以轉讓、會籍的類別以及申請程序等問題內容皆屬準確法院認為被告人極為熟悉馬會會藉事宜與他本人聲稱的不同

因此,法院確信被告人有能力協助明哥從馬會取得會籍申請表並安排明哥與能夠簽署表格推薦他入會的馬會會員見面被告人亦告訴明哥他可能需要向馬會會員支付款項來請他們簽署申請表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串謀馬會當時會員接受利益作為誘簽署會籍申請表的誘因或報酬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監禁16個月


總結

本案清楚說明,經營會籍推薦及顧問業務的人士應時刻謹記不得接受任何利益或接受誘因以協助任何第三方接受利益以就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作出任何行為否則可構成賄。本案中的賄例子就是會所或機構的現有會員就推薦新申請人入會而收取金錢回報而選用會籍推薦和顧問以及就此服務付費的人士亦有可能因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作為取得馬會會籍的誘因或回報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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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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