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透过中介人或经纪申请高级会所会籍的风险: 会籍顾问公司经营者就马会会籍申请行贿罪成入狱

2020-01-01

简介

在香港,有些会籍顾问公司专门协助客人申请某些高级会所及机构的会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韦骏锋 [2019] HKDC 1715一案中,经营会籍顾问公司的被告人被裁定一项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这显示在某些情况下,协助他人申请会籍可能招致刑事责任,而透过经纪或中介公司申请会藉的客人亦同样可能招致刑事责任。


背景

被告人是傲群会籍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者兼副总经理。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协助客人申请高级会所及机构的会籍。

20165月至7月,廉政公署派出两名卧底甲和乙联络被告人,表示有意申请香港赛马会(「马会」)的会籍。卧底甲致电该公司,由被告人接听电话。卧底甲表示其上司(由卧底乙假扮)有意申请马会会籍,并索取有关资料,例如向申请马会等多个会所及机构的会籍的收费表。其后卧底乙致电被告人,表示其业务伙伴明哥有意申请赛马会会籍。被告人告诉卧底乙,被告人能够以港币680,000元的收费,从马会的有投票权会员取得会籍申请表,并安排明哥与能够签署会籍申请表的人士会面。会籍申请必须由一名遴选会员提名、另一名遴选会员附议,再获另外三名全费会员或赛马会员支持。


法律规定

被告人被控以一项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1)(a) 条,任何代理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上述作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马会禁止其会员(包括遴选会员)就提名、附议或支持会籍申请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裁决

被告人的案情指,他并无与任何人串谋为明哥安排取得马会会籍,也不认识任何能协助明哥入会的马会会员。被告人声称他只是为了取得卧底甲和卧底乙的信任而虚构关于马会会籍的事情,从而令他能够更轻易地推广其他会所及机构的会籍。

法院在审视双方的证据后裁定,尽管被告人与明哥没有达成任何交易,但被告人对马会会籍的详情有充分认识,而且他有意为明哥安排以支付大笔款项予不知明的马会会员,以换取马会会员协助他取得马会会籍。因此被告人被裁定一项串谋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法院翻看了被告人与卧底乙会面的录影,并审视录影的内容,当中被告人解释了会籍是否可以转让、会籍的类别以及申请程序等问题,内容皆属准确。法院认为被告人极为熟悉马会会藉事宜,与他本人声称的不同。

因此,法院确信被告人有能力协助明哥从马会取得会籍申请表,并安排明哥与能够签署表格推荐他入会的马会会员见面。被告人亦告诉明哥,他可能需要向马会会员支付款项,来请他们签署申请表。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人串谋马会当时会员接受利益作为诱签署会籍申请表的诱因或报酬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监禁16个月。


总结

本案清楚说明,经营会籍推荐及顾问业务的人士应时刻谨记,不得接受任何利益或接受诱因以协助任何第三方接受利益,以就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作出任何行为,否则可构成贿赂。本案中的贿赂例子就是会所或机构的现有会员就推荐新申请人入会而收取金钱回报。而选用会籍推荐和顾问以及就此服务付费的人士,亦有可能因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作为取得马会会籍的诱因或回报而触犯法律。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