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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何以能取得「香港電視」商標?

2013-12-31

提起「香港電視」,大家想到的多數是早前免費電視牌照風波的主角--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港視」),因此當知悉近日獲香港商標註冊處接納「香港電視」商標註冊的申請者,竟是其競爭對手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時,不少人都大感訝異。本文將探討這個看來有違常理的結果,從中了解香港現行的商標法律及實務。 

背景 

港視、奇妙電視有限公司(由有線電視擁有)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由電訊盈科擁有)三家電視營辦商申請本地免費電視牌照,香港政府最終於2013年10月15日拒絕港視的申請,事件在過去數月引起了社會廣泛爭議和激烈討論。

牌照申請被拒後,港視宣布計劃就政府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最近港視完成收購流動電視頻譜(由內地國企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擁有)後,亦隨即宣布計劃於2014年啟播。港視與另外幾家現有及未來免費電視台(包括無綫)的電視大戰,指日可待。 

無綫申請香港電視商標 

2013年11月22日,香港商標註冊處(「商標註冊處」)接納及公布無綫申請註冊的以下三個包含無綫三色圖形的商標(「該等商標」):

1. 「」;

2. 「 width=」;及

3. 「」 。  

港視於2010年已正式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而無綫是其後於2013年5月20日才提出商標申請的。另外,無綫亦於2013年3月13日申請了以下三個採用普通字體的商標,有關申請仍在審理:

1. 「 」;

2. 「 width=」;及

3. 「」。  

公眾通常稱呼無綫為「無綫」或「TVB」,或以其各個頻道名稱代替,即翡翠台、明珠台、J2台、互動新聞台或高清翡翠台;無綫現時有否採用該等商標,並不顯然易見。不過,申請人是否現正使用某個標記,對於該標記能否申請註冊的影響有限。根據香港的商標法,申請人可按「有意使用」的基礎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雖然由於港視看來比無綫更應該取得包含「HKTV」、「HONG KONG TELEVISION」或「香港電視」的商標,無綫申請到該等商標令人費解,但事實上並不奇怪,並反映了香港的商標法律及審查標準。

商標註冊處收到商標申請後,需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會考慮絕對及相對理由,即:有關標記本身是否可予註冊,及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標申請及/或註冊,成為有關申請的障礙。如果在先標記或貨品/服務只是相似而非相同,則只會在相當可能造成混淆時才會被反對。 

無綫的香港電視商標 

該等商標包含無綫的三色圖形「」及文字元素:(1) 字母「HKTV」,(2) 英文字「HONG KONG TELEVISION」,或 (3) 中文字「香港電視」。一般公眾很可能將文字元素理解為「香港的電視」。根據《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純粹由可在行業或業務中用作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數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貨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的標誌構成的商標,不可註冊,但在註冊申請日期前已因其付諸使用而具有顯著特性的標誌,則屬例外。

假如標記只含有「HKTV」、「HONG KONG TELEVISION」或「香港電視」文字元素,而且未能充分證明標記已付諸使用,商標註冊處很可能會拒絕有關申請,因為它們純粹指明地理來源及服務特性。一般而言,有關標記在申請前需已付諸使用5年。但由於該等標記包含了無綫的三色圖形,而該三色圖形早於1982年已註冊(至少在第16類貨品),所以該等商標並非純粹描述性字眼,並未因其本身的可註冊性而被拒絕註冊。

在相對理由審查方面,雖然港視先前已註冊了「 width=」系列商標,包含採用特別字體的「HKTV」字母和腦袋/對話泡泡形狀的標誌,但該等商標仍獲准註冊。

該等商標與港視的標記所指定及保護的貨品/服務略有不同。該等商標指定的貨品/服務包括第16類的印刷品、第38類的廣播服務、第42類的網上電腦服務及第45類的數碼數據發牌。港視的商標註冊則包括第41類的電視娛樂及出版服務。

然而,兩組商標獲准並存的原因並非它們的類別不同,因為相同及/或類似貨品/服務的在先標記仍需通過審查。就此而言,可參考商標註冊處發出的《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該手冊為商標執業者和公眾提供商標註冊實務指引,包括關於相似貨品/服務的問題。根據手冊的「相互檢索目錄」,從無綫的商標申請所包括的第16及38類貨品及服務,可檢索到港視的第41類服務,表示這些貨品及服務被視為相似。 

兩組商標的比較 

因此,最後就要比較兩組商標,才能解釋商標註冊處為何批准兩者並存。 如果某個標記複製了在先商標,而且沒有修改構成在先商標的任何元素或增加其他元素,這兩個標記便會被視為相同。因為該等標記包含額外的三色圖形「」,所以不會被視為與港視的「 width=」標記相同。因此,適用的測試是:兩者是否相似的標記?以及考慮到兩者各自的貨品/服務,它們是否很可能造成混淆?

在常常被引用的商標案例Sabel BV v Puma AG [1998] RPC 199中,法院訂立了「整體感觀」(global appreciation)測試,用來確定兩個商標是否很可能造成混淆。法院指出,商標在視覺上、讀音上或概念上相似的整體感受,必須是基於標記予人的整體印象,當中特別著重其顯著及主要元素。

「HKTV」會被一般公眾理解為「香港的電視」,被視為是對指定貨品/服務的描述,亦不能顯著地反映商戶來源,因此在比較兩個標記時,應比較的不是這個部分,而是它們的顯著部分,即該等商標的三色圖形與港視標記的腦袋/對話泡泡標誌,而兩者在視覺上和概念上都有顯著分別。

因此,商標註冊處接納該等商標的註冊並不奇怪。不過,該等商標現時尚未正式註冊,商標註冊處只是公布商標,任何人可在公布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商標註冊處處長發出反對通知。該等商標最終能否註冊取決於有沒有人提出反對,以及反對程序的結果。 

結語 

本文說明了商標法怎樣防止商人將概括描述或非顯著字眼及/或圖形佔據為自己的商標,以避免對其他競爭者造成營銷及宣傳方面的困難。但如果商人能證明上述標記已付諸使用及具有顯著特性,則可透過使用而獲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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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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