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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匯報違規情況的責任

2020-10-01

簡介

在近期一宗執法行動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開讉責中國光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光大香港」)並罰款港幣250萬元,因為光大香港依賴有效期已屆滿的常設授權,將客戶證券質押予銀行以獲得財務通融證監會在釐定上述罰則時,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光大香港自行向證監會匯報其違規情況。


背景

2018820日,光大香港自行向證監會匯報,表示未有更新有效期已於2018331屆滿的客戶常設授權。客戶在光大香港開設帳戶時給予該常設授權,授權光大香港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金融機構,作為光大香港獲提供財務融通的抵押品,以及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結算公司,作為確保光大香港履行其結算及償付責任的抵押品。

證監會收到光大香港的自行匯報後,調查發現,光大香港於201841日至2018819日期間,依賴有效期已屆滿的客戶常設授權,將客戶的證券質押予香港的銀行作為抵押品,以獲得財務通融

事件是源於光證國際集團與光大新鴻基集團合併,而雙方各自在一年的不同時間進行更新常設授權的工作,前者為每年3月,後者為每年8月。光大新鴻基集團在接手光大香港的合規工作時,沒有清楚交代需要處理光大香港客戶的常設授權。


違反規例

光大香港作為持牌中介人,須遵守多項規則,其中包括《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客戶證券規則》

《操守準則》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盡快及妥善地加以記帳及獲得充分的保障。而根據《客戶證券規則》,如客戶並非專業投資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12個月,可續期一次或多於一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在該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14日之前,只要客戶收到書面通知,提醒他該授權的有效期即將屆滿,並且除非他提出反對,否則該授權會續期,該授權即被當作已續期。

光大香港未有在其客戶的常設授權有效期屆滿前的14日之前發出上述書面通知。光大香港在欠缺有效的客戶常設授權下質押客戶的證券,即屬未經客戶授權使用客戶證券作為抵押品,以獲取財務融通,違反了《操守準則》及《客戶證券規則》。


紀律行動

證監會強調,安全保管客戶資產是持牌法團的基本責任,證監會不會容忍任何違反此項責任的行為,即使客戶的資金/證券其後歸還到客戶的信託帳戶亦然

因此,證監會公開讉責光大香港並對其罰款港幣250萬元。在作出上述決定時,證監會已考慮(其中包括):事件是源於光大香港的新舊合規團隊合併及溝通不足所致;沒有證據顯示客戶蒙受損失或光大香港有系統性缺失;光大香港在發現違規情況後,已自行向證監會匯報並贖回所有客戶證券。罰款金額相信已適當地反映了上述輕判因素。


自行匯報的重要性

應特別注意的是,光大香港主動向證監會匯報事件,並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自行匯報不僅是為了獲得輕判,更是《操守準則》規定的責任。

《操守準則》第12.5段訂明,中介人應在發生以下任何情況時立即向證監會匯報:嚴重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證監會執行的規則、規例及守則的情況,或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的情況。此外,證監會亦於2018914日發出一份通函,提醒中介人立即匯報任何違反或不遵守法規的情況。

中介人一旦發現任何嚴重違反或不遵守規定的情況,包括實際或涉嫌的違規,不論事件是由中介人自行發現、從客戶投訴或透過其他途徑而得悉,都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匯報,而並非在中介人已完成調查、取得法律意見或採取補救行動後才作出匯報。


要點

在本案中,值得一讚的是,當光大新鴻基集團於20188月中開始更新其客戶常設授權的程序,並發現光大香港未發出書面續期通知,光大香港隨即於2018820日向證監會匯報事件。

應注意,中介人及其管理層若未能遵守匯報責任,可能會面臨紀律行動。因此,為免觸犯《操守準則》,中介人應遵守自行匯報規則,而非為求輕判而採取的行動。就此,中介人應確保機構內部設有事件上報及匯報機制,並配合適當的監控措施,以遵守匯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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